4.7 服從權威(核心內容)

前文中我們已經了解了角色和服從,當這兩者同時對一個人提出行為要求的時候,這個人將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行為壓力,為了緩解或釋放這種壓力,人會屈從於要求而做出相應行為,這便是服從權威

人們服從的權威與角色化所賦予角色者的合法權威是一致的,換句話說,服從建立在這樣一個認知上:合法權威者有權力要求他人做出某個行為或進行某種活動。與其說是人們服從於某個人,還不如說是人們服從於這個人身上被賦予的角色安排。當人們從自己所屬的群體中獲益時,那麼他們便會產生服從這個群體權威(比如群體領袖)的傾向性,這說明依附是服從產生的重要基礎,而群體權威需要資源來支撐。

很多時候,我們會很自然地按照合法權威的要求行事,特別是當合法權威的要求和我們的價值和信念相符的時候。然而,當合法權威和我們內心相矛盾時,我們是繼續按照自己的內心去行事,還是服從於權威的要求呢?比如,作為一名軍人,上級命令其向沒有武裝的普通平民開火,如果你在這樣的極端服從情境中,你會作何抉擇?

1939年,德國入侵波蘭,隨後數十萬猶太人被關進集中營。之後不久,納粹官員便開始秘密商談「如何解決猶太人的問題」。在埃希曼(Adolf Eichmann)的監管下,納粹德國將全歐洲的猶太人拘役起來,並開始在集中營中實施慘無人道的屠殺政策。

二戰結束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認定埃希曼是「徹底解決猶太人問題」的主要負責人,他因此潛逃至阿根廷。1961年,埃希曼被以色列捕獲,並被以色列指控為謀殺罪。埃希曼為自己這樣辯護: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他只是執行了納粹的種族政策,不應該為此承擔個人責任,因為他只是命令的執行者。這引出了如何處理合法的道德惡行的難題,自然法學派和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根本分歧也由此形成 (楊清望, 2012)。法庭最終駁回了埃希曼的辯護,認為他有罪,並宣判他死刑。

最後一個納粹劊子手——埃希曼

在沒有普通公民的參與下,那麼納粹的種族滅絕政策是不可能實施的,這些普通公民包括當時的公務員、軍人、醫生、工人和農民等,基本上涵蓋了當時德國社會的各個階層。

相比於極端的權威服從(按照命令做出難以原諒的邪惡行為),非極端權威服從則更加普遍。比如,公司質檢員會按照公司要求放寬對產品的質量把關和檢驗;推銷員會按照店主的要求違心地誇大產品功效;財務人員按照老闆的要求製造假賬;等等。儘管這些行為均違反了法律,但是合法權威使這些行為的做出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難。

那麼,埃希曼為自己進行的辯護到底能不能作為他實施種族滅絕政策的脫罪理由呢?要弄明白這一點,我們首先要知道人們能接受服從的底線是什麼,在埃希曼被審判之後,心理學家米爾格拉姆進行了一系列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服從實驗」研究 (Milgram, 1963; 1974),為社會心理學帶來是深遠影響。

米爾格拉姆通過廣告招聘來40名不同職業的男性作為被試,他支付每名被試一定報酬,並告訴被試實驗的目的是研究懲罰對學生學習的影響。

實驗情境是這樣的:40名被試被分在不同的小組中,每個小組由兩人組成,一人充當學生,一人充當教師,由抽籤來決定角色。教師的任務是朗讀配對的關聯詞讓學生記憶,然後教師呈現某個詞,讓學生在四個備選中選擇其一,通過按電鈕的方式對選錯的學生施以電擊作為懲罰。

電擊強度從15伏到450伏,分30個按鈕,電鈕下方對應標明「輕度電擊」、「中等電擊」、「極強電擊」、「嚴重電擊」、「極嚴重電擊」、「危險電擊」等,最後兩個用「XXX」標記。

米爾格拉姆通過設計讓所有被試(即真被試)都抽籤成為教師,而讓實驗助手(即假被試)抽籤成為學生。此外,電擊也都是假的,但為了使作為教師的真被試深信不疑,實驗前米爾格拉姆首先讓其感受了一次強度為45伏的真電擊,體驗學生接受的懲罰,這個電壓其實已經足夠讓人已感到難受。

然後,教師和學生被安排進不同房間,以電訊傳聲的方式聯繫。老師被米爾格拉姆告知學生的胳膊上綁上電極,且被捆在椅上而無法逃脫,用以在學生作出錯誤選擇時教師實施電擊懲罰。

在實驗開始後,學生在米爾格拉姆的要求下故意出錯,並根據教師實施的懲罰作出相應的反抗自白[1],這些自白其實只是錄音。教師實施的懲罰電擊隨著學生回答錯誤次數的增加而增加,當電擊達到75伏時,學生開始呻吟,此後反應逐漸加大,最後停止叫喊,似乎已昏厥,教師對這些只是錄音的反應並不知情。

作為被試的「教師」不忍心繼續做下去,問主試怎麼辦?實驗主試會按照既定設計的命令[2]督促教師堅持做下去,並表示一切後果與教師無關,而由實驗主試承擔。充當教師的被試要面臨來自主試的懲罰命令和學生反抗的雙重心理壓力,內心衝突導致其出汗、顫抖等現象。在這樣的決策情境下,有65%的教師會根據命令直到給答錯的學生實施高達450伏的電擊,只有35%的被試通過各種方式拒絕執行命令。

[1] 實驗助手(即假被試)的反抗自白:

75伏特:啊!

90伏特:啊!

105伏特:啊!(更大聲)

120伏特:啊!喂,這真的很疼啊!

135伏特:啊!

150伏特:啊!負責人!夠了,放我出去!我跟你說了我有心臟病的,我的心臟開始不舒服了。請放我出去。我的心臟開始疼了,我拒絕再繼續下去,讓我走吧!

165伏特:啊!讓我出去!(大叫)

180伏特:啊!我痛得受不了了,放我出去!(大叫)

195伏特:啊!讓我出去!讓我出去!我心臟好痛啊!讓我出去!你們沒有權力把我關在這裡!讓我出去!讓我出去!讓我出去!我心臟受不了了!讓我出去!讓我出去!

210伏特:啊!負責人!讓我出去!我受夠了!我不想再繼續做實驗了!

225伏特:啊!

240伏特:啊!

255伏特:啊!讓我出去!

270伏特:啊!(痛苦地尖叫)讓我出去!讓我出去!你聽到了嗎?讓我出去!

285伏特:啊!(痛苦地尖叫)

300伏特:啊!(痛苦地尖叫)

315伏特:啊!(強烈而痛苦地尖叫)我告訴你,我拒絕回答,我不再做這個實驗了!

330伏特:啊!(更強烈而痛苦地尖叫)讓我出去!讓我出去!我心臟受不了了!讓我出去!(歇斯底里)讓我出去!你們沒有權力把我困在這裡!讓我出去!讓我出去!

[2] 實驗主試為達到服從而使用的命令

指令一:請繼續。

指令二:實驗需要你繼續。

指令三:你絕對需要繼續下去。

指令四:你別無選擇,必須繼續。

這些指令是按順序排列的,只有指令一不成功時才能使用指令二,以此類推,如果四條指令都使用了,被試仍然拒絕服從,那麼使用便終止。實驗中要求實驗者的聲音一直是堅定的,但並沒有不禮貌。每次被試出現猶豫或畏縮,實驗者就重新按順序發出指令。

假如你是被試,你會服從治療到什麼程度?在實驗開始前,米爾格拉姆曾對精神病學家、大學生、中產階層等110人描述過實驗,這三個群體的人都認為自己會在135伏左右不服從命令,沒人想過要對他人實施300伏以上的懲罰,精神病學家甚至認為大約1000人中才會出現1個人因服從命令而使用「XXX」(435-450伏特)檔的電壓。

然而,實際上米爾格拉姆卻得到了與預測截然不同的實驗結果(見表3),並得出了讓人極其不安的結論:在特殊情境下,執行者會違心地服從合理權威提出的過分要求,儘管這些要求會給他人帶來極其嚴重或罪惡的結果,而在正常情境下,執行者是不會接受這些過分要求的。

如果我們認為今天的人們不會再像過去一樣如此服從,那我們就大錯特錯了,心理學家在三十多年後重複了米爾格拉姆的實驗,儘管實驗只將最高電壓設計到了150伏,但仍有70%的人會選擇服從,這個數字只比米爾格拉姆的實驗結果略低 (Burger, 2009)。

此後,米爾格拉姆進行了18個類似的研究,確定了增加服從行為的各方面因素,這裡總結如下 (Milgram, 1965):

1. 行為的後果是否需要執行者承擔。

Burger等(2001)在研究服從實驗被試的自發評論後發現,通過分析被試是否關心「學生」並不能預測他們是否會服從命令,真正的預測關鍵在於被試能否感受到自身行為帶來的責任感。為了完成任務,如果命令的執行者不需要為自身行為承擔後果,包括法律責任、道義責任、經濟損失,特別是心理負擔(執行者具有同理心,而非冷酷無情的人,如果他們的行為將對他人造成痛苦或損失,即使他們不需要承擔責任,他們內心也依舊會產生衝突,這將導致他們內心產生痛苦、內疚、負罪感等負性情緒),指令簡直可以要求執行者做任何事情。當你覺得干某一件事不對時,如果別人告訴你「放心干,出了任何事都由我負責!」「你這是在執行命令,出了什麼事都跟你沒關係!」時,你很可能會放下包袱去干這件事。正如米爾格拉姆 (Milgram, 1974, p. 6)所說,「心中沒有任何仇恨的普通人也可能因為自己的本職工作而成為可怕破壞活動的執行者。」

美國飛行員保羅?蒂貝茨於1945年執行了原子彈轟炸廣島任務,這個任務致使數萬人當天就喪生了,原子彈的危害一直在廣島持續多年。蒂貝茨一生雖然飽受爭議,但是自己對當年向日本投降了原子彈的行為從未表示過後悔,他認為自己是在執行上級命令,不應承擔廣島被毀的責任。

即使是執行者需要承擔行為的後果,如果其承擔執行命令的後果要小於不執行的後果,那麼服從依然會產生。例如,儘管米爾格拉姆在進行實驗時發現當懲罰電擊提升到「危險」級別時,仍有35%的被告知「不需要承擔後果」的受試者拒絕執行命令 (Milgram, 1963),但如果這些人被告知自己不執行命令將會替代受懲罰的學生接受電擊,這部分人也會再次選擇服從命令。這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例如Asher(1979)發現,多數人追隨、順從並容忍希特勒並非處於心甘情願,而是由於他們不願意隔斷自己的社會聯繫,也不願意承擔反抗和維持自我所需要付出的高昂代價。奧斯丁認為人們願意服從法律的原因與此是一致的,即人們害怕法律帶來的不利後果,如果按照這種觀點,法律與搶劫者的命令是沒有本質區別的 (王希, 2000)。

2. 執行者直接行為壓力的大小。

米爾格拉姆研究發現,當被試在另外一個房間,不能夠被聽見或者只能通過內部電話聽見學生(受害者)的反應時,作出服從行為的被試最多;當學生(受害者)與被試在同一房間時,作出服從行為的被試幾乎下降一半。可見,如果執行者的直接行為壓力小(比如遠離受害者),那麼他們的服從行為會增加。

更進一步說,儘管執行者被要求服從的不同行為會導致同樣的後果,如果執行者做出直接行為的壓力不同,那麼他們的服從水平也會不一樣。比如,對於士兵而言,當合法權威要求他按下導彈發射按鈕,他會毫不猶豫地服從指令,儘管這枚導彈瞄準的是平民區,會導致大量平民喪生;換一種方式,當他被要求拿著手槍直接向平民開火時,他就有可能拒絕服從。原因在於兩者做出的直接行為是不同的,一個是發射導彈,另一個是開槍射擊,顯然開槍射擊所要承擔的情境壓力要遠大於發射導彈。現代化戰爭會拉開參戰雙方的無論距離和攻擊手段,這無疑會使得戰士的直接行為壓力大大降低,這會使得戰士更具有執行力,同時也更加「冷酷無情」。

3. 權威督促壓力的強弱。

米爾格拉姆在電擊實驗中發現,當主試間接(如在另外一個房間通過電話)與被試進行溝通時,服從行為會減少;當主試直接面對並監視被試時,被試很難違抗主試的要求。這一點在生活中我們有著明顯的體驗,比如,老闆與其助手的督促對員工的督促效果是不一樣的;護士會毫不猶豫地服從自己分管醫生的醫囑,即使她們發現了其中不合理的地方(如用藥明顯過量),但卻不會執行不認識醫生的醫囑 (Hofling , et al., 1966)。

4. 從眾效應的影響。

當身邊的其他人都選擇服從時,在從眾和合法權威的雙重壓力下,個人很難拒絕服從。例如,當被試看到其他的教師實施電擊時,有93%的人會完全地服從了主試。相反,當存在少數人抵制權威時,人們就有可能拒絕服從,比如實驗中讓兩名假被試冒出教師參加實驗,並在實驗早期就拒絕實施電擊,隨後90%的真被試也拒絕給予電擊。也就是說,多數人或少數人的影響力(見後面的文章),在服從權威現象中同樣存在和有效。

除此之外,我們時常還能見到一種特殊的服從方式——受眾被要求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在這樣的情況下,受眾被禁止質疑命令,只允許無條件服從,一旦質疑,質疑者將面臨嚴重的懲罰。在這種高壓環境下,行為的執行者根本不敢質疑,這樣的時間久了,執行者便會習慣順從,並失去質疑能力,成為命令執行機器。施控者需要強大的支持才能實現這個目標,因而這往往是集體或組織行為,甚至可能還是國家行為,例如這樣的控制幾乎是所有國家對軍人的要求。此外,這種控制也常出現在宗教中,例如基督教派的顯著特徵是強調上帝的絕對權威和無所不能,他們強調上帝是唯一神的絕對信仰,「你們當信耶和華直到永遠因為耶和華是永遠的磐石」(《聖經·以賽亞書》),除開上帝之外再無其他的超人類。讓受眾「無條件服從」是施控者希望達到的理想狀態。

在依附條件下,角色化和服從的壓力會導致服從不可避免的產生。米爾格拉姆的服從實驗告訴我們,情境壓力對人的影響是顯著的,即使是正直的人也可能按照指令做出邪惡的行為,利用依附和角色的雙重力量可以很容易地實現對個人的行為控制。可惜米爾格拉姆的服從實驗出現在埃希曼的審判之後,否則埃希曼可以以此為證據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儘管如此,正如馬克斯·韋伯(1997, 頁241)認為的那樣,「在任何一種具有命令-服從關係的統治形式中,都包含著最起碼的自願服從的成分,這種自願服從是由於行動者自己受某種合法性信念的支配。」無論是為了利益,還是為了信仰和理想。

如果正常人在服從權威的驅使下做出常人難以理解的破壞性行為,那麼這個正常人也就變成了常人難以理解的「異常人」,這與洗腦最終達成的效果是極其相似的。換句話說,利用服從權威能做到行為控制,也能間接實現洗腦的效果。

參考文獻:

  1. 楊清望. (2012). 論法律服從的產生機制及實現途徑. 政治與法律, 2:60-73.
  2. Milgram, S. (1963). Behavioral study of obedience.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 , 72:207-217.
  3. Milgram, S. (1974). Obedience to authority:An experimental view. New York: Harper & Row.
  4. Milgram, S. (1965). Some conditions of obedience and disobedience to authority. Human Relations , 18:57-76.
  5. Burger, J. (2009, january). Replicating Milgram:Would people still obey today? American Psychology , 64:1-11.
  6. Burger, J., Soroka, S., Gonzago, K., Murphy, E., & Somervell, E. (2001). The effect of fleeting attraction on compliance to requests.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 , 27:1578-1586.
  7. 王希. (2000). 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8. Hofling, C., Brotzman, E., Dairymple, S., Graves, N., & Pierce, C. (1966). An experimental study in nerse-physician 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Nervous and Mental Disease , 143:171-180.
  9. 馬克斯?韋伯. (1997). 經濟與社會. (林榮遠, 翻譯) 商務印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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