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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控制的動機

控制對我們應對不確定性和群體生活有重要意義,然而,個體不會站在如此高的演化角度來思考並實施控制行為,作為控制的主體,他們在實施控制行為的具體內心考量是我們了解控制驅動力的關鍵。

在受眾沒有被他人控制的主觀意願下,施控者實施控制是需要成本的,成本至少體現在以下方面:

  • 一是行動成本,包括他在實施控制的投入,以及他做出相關行為後需要承擔的代價,比如法律懲罰;
  • 二是心理成本,包括心理衝突、決策等心理過程帶來的負擔,以及因實施控制而產生的內疚、焦慮、恐懼等負性情緒;
  • 三是道德成本,這包括實施控制導致的自身道德感喪失,或道德觀扭曲;
  • 四是發展成本,對他人施加影響可能會破壞與他人潛在的社會關係,因而可能對施控者個人今後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這和罪犯在犯罪前的心理過程極其相似,因為控制和犯罪在行為的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一種社會行為。只要施控者意識到了成本,他也就意識到了自己做出控制行為需要足夠的動力作為支撐,道理很簡單:「要是沒有任何理由,我為什麼要去控制別人?」

犯罪心理學對罪犯的犯罪動機無比重視,警方在調查犯罪嫌疑人時首先會從犯罪動機著手,將有作案動機的人列為嫌疑人,然而嫌疑人還有可能會因為無意識的過失而做出犯罪行為,可是施控者絕不可能因為無意識的過失而妄圖去控制他人,所以,我們應該要比警方還要更加重視動機在控制行為中的作用。我們在認識一種控制行為時,如果忽略了行為背後所隱藏的動機,則永無無法窺探到這個行為的本質,因為當你不知道施控者為什麼會做出這個行為,你對控制的分析將會忽略無數隱藏起來的細節。

對於控制而言,動機意味著合理性——有什麼樣的動機,施控者才會做出相對應的行為。比如,如果帕蒂·赫斯特不是被共生解放軍所綁架,而是在美國著名的神學院裡面潛心學習,當有一天她離開神學院去搶劫舊金山銀行,人們絕對不會懷疑這會是神學院的老師洗腦的結果,只會認為是帕蒂·赫斯特瘋了,或者她本性可能就是如此,道理很簡單,神學院的老師並沒有讓帕蒂·赫斯特去搶銀行的動機;而落在共生解放軍的手裡則截然不同,帕蒂·赫斯特可以成為他們的好幫手,共生解放軍具備給帕蒂·赫斯特洗腦的動機是無疑的,自然也就會成為被懷疑的對象。

由於動機與控制行為之間存在必然關聯,在我們無法直接從施控者的口中聽到動機的情況下,我們只能通過他們的行為來判斷其動機,這其實是非常有難度和挑戰性的——因為現有條件下,我們只能依靠經驗或者猜測來做到這一點。假如帕蒂·赫斯特搶劫銀行真是洗腦的結果,當洗腦是由共生解放軍完成時,你能很輕易地推測出他們這樣做肯定是為了利益(比如金錢、名氣等),但如果洗腦是由神學院的老師做的,他們洗腦的動機可能是什麼?只要神學院的老師自己不說,我想可能沒有人會知道。

雖然如此,對於一個心理正常的人而言,行為的做出總是有一定規律可以遵循。如果我們分析控制的整個過程,我們會發現控制他人至少會達成了兩點:一是實現了控制本身,施控者可能是為了控制而控制;二是導致了受眾的行為,這說明施控者需要受眾的行為後果。如果從上述兩點看,施控者實施控制既可能是為了實現控制本身,也可能是為了受眾的行為所產生的後果。如果是為了控制本身,那麼施控者是為了滿足控制他人行為的慾望;如果是為了行為控制的結果,則說明施控者必然有相應的利益訴求。

1. 滿足控制欲

控制的策略需要學習,而控制的慾望是天生的。人類自從知覺到個體有意識起,便開始試圖改變他人的思想 (凱瑟琳·泰勒, 2013),它是我們的一個夢想,想像一下我們是否都幻想過自己擁有控制他人的思想和行為超能力?從控制欲的演化角度來說,控制欲對於個體的生存和發展是必須的,群體動物更是如此,如果沒有控制資源的意願,個體就難以生存,如果沒有控制配偶的意願,個體就無法繁衍,從這點看,每個人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的控制欲。

需要使我們產生某種內心趨求活動,而慾望實際上是我們意識到某種需要的外在體現。「一般說來,慾望是為了滿足需要而對對象或目標的一種肯定性追求心理」 (夏甄陶, 2000, 頁 223)。控制欲也是人類慾望的其中一種,它如果存在,那麼根據需要的滿足原則,人們就會想辦法滿足它,而滿足它的方式就是實現控制,施控者由此做出控制行為。

控制欲會在多大程度上導致控制行為,這與控制欲的強弱直接相關,不過卻難以界定和預測。現實生活中,控制欲強的人往往具有以下強烈的人格特徵:

  • 具有強烈的權力欲或領袖慾。他們具有強烈的成功動機,佔有慾強,渴望成功、權勢、受人尊重或愛慕,不甘居人下,好競爭。
  • 固執己見。他們獨斷、專制,心胸狹窄、剛愎自用、好爭辯和敵對,會將個人意願或行為預期強加於他人。
  • 自戀傾向。他們以自我為中心,自我評價甚高,自信或狂妄,常通過炫耀自己引起他人的注意或欣羨;自我意識和自我存在感強。
  • 不安全感明顯。他們敏感多疑,對他人的信任程度低,始終保持警惕和防衛。

此外,一些控制欲強的人還有更為複雜的表現,比如善於謊言、掩飾或偽裝,表達富有感染力,或有被害妄想等。我們很難得出上述特徵與控制欲強弱的必然聯繫,它們可能是強控制欲的原因,也可能是其結果。

毫無例外,具有強烈控制欲的人都是潛在的施控者,而他們自己往往也難以準確描述出其實施控制的具體現實原因,而可能僅僅是因為他們「想」。

2. 利益訴求

需求是利益的內在主觀基礎,而利益是需求被社會轉化後的外在表現形式,它體現的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特定社會關係。例如為社會道德觀念所不恥的賣淫行為往往源自於賣淫者將賣淫看作是一個比正常途徑更容易獲利的生意,在一項針對性研究 (James, 1976)表明,為生活所迫而開始賣淫的女性只有8.4%,但是為了金錢或物質享受而賣淫的則高達56.5%。與此想類似,施控者的動機往往也是利益訴求。

根據前文對控制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利益訴求為動機的控制具備以下幾點認識:

  • 1.控制滿足經濟人假設,即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
  • 2.控制服從經濟理性,即選擇控制或放棄控制是是施控者的理性行為或選擇。
  • 3.控制符合利益動機,即控制的結果符合施控者需要滿足的預期。
  • 4.嚴格的成本計算,即控制也會進行成本計算,這和其他經濟活動是一樣的。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控制符合經濟學的原則。

我們可以通過最典型的控制——以洗腦為手段的宗教控制行為——來理解這一點。

研究表明,許多新興宗教(邪教)的創始人都有其他宗教團體參加史,熟悉教義和如何運作宗教機構,他們脫離原先團體、另立門戶的原因往往是因為意識到經營新興宗教有利可圖 (盧雲峰, 2010)。20世紀60-70年在美國出現的很多新宗教都是如此,它們的創立者像經管公司一般創立並運用宗教,通過對原有宗教團體的教義內容進行增補或刪減的方式吸引信眾(Lu, Johnson, & Stark, 2008)。法國「科學神教」的教主羅恩·哈伯德對此有赤裸裸的宣稱,「在今天,你要想成為百萬富翁,就得去創立一種宗教」,「宗教是一種最行之有效的賺錢方式,一本萬利。」為此,哈伯德指示它的教會組織「賺錢,賺更多的錢,不要問用什麼方法和為什麼,賺錢就是目的」 (譚松林, 2001),這種逐利的直白動機其實與我國上世紀90年代出現的眾多邪教創立的動機基本上一致。根據資料,中國當代的邪教教主幾乎都是文化程度不高(多為小學或初中學歷)、經濟狀況一般的男性農民,這決定了大多數教主對物質的強烈追求和對性的偏好 (溫謀富, 2004)。

洗腦作為一種社會行為,最直接的動機常來自於外部,而外部動機一般是來自對社會資源的訴求,即利益訴求。一般而言,利益指的是財富、名望、權利、信息、服務等社會資源,利益訴求作為洗腦的驅動力並不難理解,比如,你是一個商家,你希望通過把商品賣出去來掙錢,此時你知道洗腦的手段能幫你實現這個目標,你會對自己的員工洗腦,也會對顧客洗腦,卻絕不可能費力對路邊反而跟你伸手要錢的乞丐洗腦。

對於不同的施控者而言,訴求的利益也許是不一樣的,這與施控者的社會位置和需要有直接的關係,比如相比於商人,政府官員對權利和名望的渴望要大於對財富的渴望,而對於商人而言,財富顯然更加具有誘惑力。儘管外部的動機繁雜多樣,如果我們能找出確切的施控者,根據他是身份背景和經歷,我們依舊可以推測出他的外部動機,就像在「帕蒂·赫斯特案」中,共生解放軍應該更多的是為了財富,因為「帕蒂·赫斯特案」案發就是因為帕蒂·赫斯特去搶銀行,而「莫斯科審判秀」案則更多的是出於對權利的鬥爭。

為了進一步分析利益訴求如何影響施控者選擇受眾,我們可以將回報簡單地分為特定性回報通用回報。特定性回報是指依賴於特定的受眾才能滿足的需求。例如,如果施控者是想要獲得某個人的愛,這種回報顯然只有這個特定的人才能提供,因而這種愛則是一種特定的回報。相反,金錢等物品,不管是從誰獲取的,它們在使用上都是通用的,因而是通用回報。這兩種回報,從施控者的需要來講是截然不同的,這直接會導致施控者會選擇不同的洗腦行為:對特定性回報的需求往往會催生強制性洗腦,而對非特定性回報的需求則不一定。

現實生活中,絕大部分控制行為的動力都是來自於以利益訴求為基礎的外部動機,施控者的行為具有強烈的功利性,以這種動機導致的控制行為將很難保證下限,這與馬克思對資本逐利的描述有著驚人的類似[1]。從逐利的角度來說,控制其實只是一種獲取資源的手段,在利益誘惑足夠多的情況下,洗腦和控制的濫用似乎不可避免,這種行為動機顯然和資本逐利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區別,而邪教的誕生就與無原則逐利有著重要關係。

備註:

  1. 即「一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會非常壯膽起來。只要有10%的利潤,它就會到處被人使用;有20%,就會活潑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挺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如果動亂和紛爭會帶來利潤,它會鼓勵它們。」

參考文獻:

  1. 凱瑟琳?泰勒. (2013). 洗腦心理學. 重慶: 重慶大學出版社.
  2. 夏甄陶. (2000). 人是什麼. 商務印書館.
  3. James, J. (1976). Prostitution and addiction: An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 Addictive Diseases: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 2(4): 601-618.
  4. 盧雲峰. (2010). 苦難與宗教增長:管制的非預期後果. 社會, 4:200-216.
  5. Lu, Y., Johnson, B., & Stark, R. (2008). Deregulation and Religious Market in Taiwan. Sociological Quarterly , 49:139-153.
  6. 譚松林. (2001). 反對邪教保障人權. 北京: 群眾出版社.
  7. 溫謀富. (2004). 中國當代邪教滋生蔓延的原因與控制對策探討. 福建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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