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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光榮訴3DM——從訴訟策略、判決認定的事實與法律依據角度

光榮訴3DM,可謂中國遊戲界里程碑級別的一訴。自此,認定境內遊戲網站破解、上傳國外遊戲公司開發製作的、尚未在國內合法發行的遊戲屬違法行為並應當賠償損失,就有了明確的實踐指引和依據。當然,我國是兩審終審制,3DM依然有上訴權利。

本案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與審理,並於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6)京73民初3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地址在這裡。

作為常年給光榮掏錢且已經預定了真三國無雙8的老粉,我也曾經吃過鳥姐偷來的瓜,所以對打擊盜版本身的正義性不再多談,只能說這十年里,遊戲產業發展的環境是越來越好的,因此未來對於正版遊戲的保護力度也會更大,作為一個打機二十年的老玩家,見證遊戲行業、見證正版知識產權的保護在走向好的階段,有些感慨和欣慰。

鑒於此,本文只針對原被告的訴訟策略,及判決的事實認定及法律依據寫出一些心得,本文全是瞎編的,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作者不對本文的內容負責,特此聲明。

原告光榮公司:艱難中的步步為營

1、文章稱原告主張被告侵犯了其《三國志13》《信長之野望 創造:戰國立志傳》《信長之野望創造》《三國志 13》《真三國無雙7 帝國》《戰國無雙4-2》五款遊戲的著作權。而本案判決只涉及一款遊戲《三國志13》的著作權。

這存在兩個可能性:一可能是這五款遊戲被拆成五個案件判了;二可能是只有《三國志13》在國家版權局備案了,只有這一款遊戲具有法律層面的合法性。

2、不少網友認為中國加入了《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因此對遊戲的侵權保障有非常明確的指引,這個觀點是錯的。相關公約中均未明文約定對程序、軟體的著作權保護。(可能跟公約達成時的科技發展水平有關)。

因此,遊戲軟體在我國的維權,第一步必須確認案涉遊戲軟體在我國有明確的版權登記。

3、侵權事實的取證,光榮是找公證處做的,挺對的。著作權如果被侵權,想要進行訴訟維權,建議還是自己去公證處跑一趟,取得個公證處出具的文書,比自己取證更保險。

4、關於對損失賠償的計算,原告主張的是「《三國志13》在中國境外的正版銷售數量為17.5萬件,若以1.75萬件作為在中國大陸銷售數量的基準,乘以390元人民幣的銷售價格及30%的利潤率,應得利潤約為......

這裡可以看出兩個題外問題:

第一,光榮的遊戲,在大陸的銷量,預計大概佔了海外銷量的十分之一;第二,光榮遊戲的利潤率佔了遊戲的30%。

哦摩西羅伊!我想發個表情包。其實光榮的dlc利潤率是百分之一億的。

順便一提,這種「如果我賣,一定能賣多少銷量,所以你要賠給我」叫做預期利益,一般來說法律不保護。本案也沒保護。

被告3DM:想從根本上否認侵權事實。

判決歸納了被告3DM的答辯意見:

1、你遊戲沒在中國賣啊我怎麼接觸到你遊戲的。(裝迷)

2、你《三國志13》有pc、ps4和psv平台啊,你看你連哪個平台的遊戲都沒說,我哪知道你哪個遊戲被侵權了。(繼續裝迷)

3、你的取證有程序瑕疵,也不夠專業,證明不充分。(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不能舉出反證的話,提了也沒大用)

4、損失賠償的計算沒有依據。

答辯總體策略是在裝迷「誰侵你權了?侵你什麼權?你是誰?誰侵你權了?我是誰?」

判決認定的事實與法律依據:在損失賠償部分值得商榷

由於原告光榮公司提供證明侵權事實部分的證據比較紮實,有登記在冊的權屬證明以及有公證處取證的相關網頁信息。因此侵權的事實部分爭議不會太大。

重點在於損失賠償部分,這也是知識產權侵權時作者維權常遭遇的困難:

對,我就是侵你權了,那我刪掉就可以咯,你要多少賠償你得證明,證明不了我不賠。

該問題涉及到我國對於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現狀,以及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賠償參照一般民事侵權進行審理的思路,這種思路肯定有問題,早晚會改,但現在恐怕還不行。

對於損失部分,鑒於原告舉證不利,其主張的200萬元沒有被支持。

判決考慮到3DM收到警告後仍不刪軟體的主觀惡意,並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判了頂格的50萬元賠償,並支持了「合理費用」15萬元。

這種認定比較任性,可以調整的空間比較大。

下一步,訴訟層面。

光榮公司可以繼續上訴,一是一審判決賠償不夠,二是如果3DM上訴了,避免在二審中不願承認一審的判決正確,又要面對「你為什麼不上訴」質問的尷尬;

3DM可以繼續上訴,一可以拖時間,二可以主張50萬元的賠償認定過高,進行調整;三是「合理費用」15萬太高了,還有繼續調整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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