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證據

最近沒什麼時間寫,有時間也拿去做其他的事情了

這一篇也算是對謠言的一個延伸吧。

對了,國內是不是屏蔽了國外的搜索?


我相信你們都知道證據是什麼東西,但是如果可以你們也可以先停下來思考一下證據的含義,也許可以獲得更多。

證據是訴訟法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客觀性:有兩層含義,一為「在意識之外,不依賴主觀意識而存在」,二為「按事實的本來面目考察,不加個人偏見」。 客觀並不代表真實,客觀偏重於實物證據的屬性,而真實偏重於言詞證據的屬性。 客觀並不代表其排斥主觀,典型的就是言詞證據,言詞證據強調的是主客觀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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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知道證據的定義了。

然而我想仔細講的是一個事,當一個可能性非常高的事情可能是真的,然而又沒有證據的時候,我們要怎麼做?

我觀察了很久,也做過一定的碰撞,最終我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我們應該把這個事情當做一個有爭議的事情,而不是決定性的。

為什麼呢?我舉個例子。

王明的妻子最近發現王明的柜子中有一箱避孕套,當王明的妻子問起王明的時候,王明說這是朋友暫時放到它家的。

從這個事件中,應該有不少人就在這個時候就下意識的判斷王明在說謊了吧?

然而我卻會選擇先相信他的話,然後去做一番調查,為什麼呢?

因為,往往不是我們選擇真相

這個世界有太多的巧合,回想一下吧,有多少次你被人誤解?又有多少次你被別人無辜的傷害?

比如最近這個:網傳老太向交警下跪?其實,真相是交警在為她擋車_社會頻道_東方頭條

有意思的是,我的一個做代購親戚前幾天又賣出一箱子避孕套。

大家都明白,我們是不可能監視自己身邊的人一整天的,那麼這不在視線範圍里的事情,如果別人不去說我們是不會知道的。

這個世界有很多被誤解的例子,我就說一個我的吧。

上次我有在一個文章里提到我的弟弟,這次講講它的故事。

有一次,弟弟在搗亂的時候,我過去阻止它,它好幾次想反抗,打我,拿東西砸我,最後看見我還是不走開,他就哭本著找父母說「哥哥打我!」,然後父母信以為真,打了我一次。

回想你們的過去,你們是否有被誤解過?被傷害過呢?

還有一次,我在上課的時候,我們的老師讓我們畫一種特殊的畫,我的同桌因為畫的實在是過於好看,就痴痴的望著她的話,怎知被後面的同學說我抄襲,然而實際上我並沒有,也沒那個能耐。

所以很多時候,我們不能總是把自己看到的事情當做真的。

看完這番話,也許你們當中就有人想,是否只要可信度達到一定值就好了,比如這個事件,看上去這個王明就是騙人。

然而我必須告訴你,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

為什麼呢?因為

往往這麼想的人,都絲毫沒有考慮過錯誤的後果。

我知道,你們心裡都很想要所謂的「正義」被聲張出去,要打倒那些邪惡,比如那些曾經因為法律制度的問題而被殘害的人。但是如果,我是說如果,那些人是故意的呢?

我記得知乎曾經有一個問題,然後我看到了這樣的回答說她,身為一個良民,被一個惡人,假裝成是善人,然後哭泣著說她欺負了她,然後她時時刻刻的遭受到了霸凌,歧視,等等等等。

說真的,本來好壞對錯,要別人來分明的話,最起碼也得是蓋棺論定以後了。本來現在評論就很難分辨對錯。

最近知乎上又多出一個美國女性殺了她家母親的。

但是,事實上,我沒辦法說對此保持所謂的「正義」態度然後就去隨隨便便的批判這個外國人。

因為,你知道你是從哪裡看到這個信息的嗎?

你唯一關於這個時間的的信息獲取源,就只有來自於這個身為中國人的「被害者」而已,所以她自然而然的想怎麼寫就怎麼寫。

不是說她身為一個「被害者」,我這麼說她就很不道德,不伸張正義。

問題在於說,要是你們確實是沒搞清真相,就把那個老外送進監獄甚至讓她被判死刑的話,你們不就是不小心謀殺了一個人嘛?

我不是想為所謂的「兇手」而發聲,也不是想為了所謂的司法的面子而發聲,因為如果我身為一個法官,或者一個評論者,亦或者是一個分辨一個事情的善惡的人我也會很難辦啊,我要是看到比如「殺了我母親,還是姦殺,還殺了我父親,還強姦了我」這種事,然後我很憤怒說「啊!這世界上怎麼會有這種人?!法律呢?!道德呢?!正義在哪裡?!」然後我一個死刑給這個人判下去,結果死了以後,才發現說「糟了!所謂的『被害者』在說謊,其實她才是『兇手』!」那怎麼辦?

因為你是在地球啊,這個世界已經有那麼多罪案被審判了,你敢說這可能是幾百億個案件中,會沒有出現過這種事嘛?裝好人誣賴人你想得到,我想的到,為什麼兇手就想不到?你覺得所有的兇手都想不到可能嗎?

如果「被害者」在說謊然後我一個「誤殺」,下去,接下來會怎樣?

更高級的政府機關把我給強制辭職?

還是來自網友的那滔天般的怒火,那堆國罵,髒話,冷嘲熱諷,歧視,以「伸張正義」為理由的霸凌和網路暴力?

很疼的好嗎?!

有個很典型的例子:周杰倫罵的保安其實是警察?網友曝其被迫道歉_騰訊網

哇,想想看一個大明星,二十多萬人,和那無數的網友的伸張著「正義」,然後趕跑了「邪惡」的民警,我真是好「感動」啊!

你感動嗎?

我另舉一個例子吧

關明被人懷疑強姦蘇娜,而後被告上法庭,結果被判關20年,結果最後出獄之後才被人發現是謠言。

從這個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關明是無辜的。

然而就是這個一個無辜的人,就因為一個連證據都沒有的人,就這樣被白白浪費了1/3,或1/4,或1/5的人生。

沒有一個人思考過它們將會失去什麼,因為它們不在乎,它們在乎的是要儘快將「惡人」給「就地正法」。

如果換做是你因為一個謠言,而失去了大把大把的時光,甚至是生命,你會快樂嗎?

我們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相信你們都知道是什麼意思。

即使你不是一個替別人著想的人,我現在也得告訴你,你完全可以被別人反告污衊然後被拿走好多值錢的東西。

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主體必須是男性,對象必須是女性[13]。但在中國發生過多起同性強姦和男性遭到女性強姦的事件,由於強姦的客體在法律中被局限於「婦女」和「幼女」,公安部門往往難以對其立案。在個別同性強姦的極端案例中,往往是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近年(2015)有趨勢取消幼女和婦女在強姦中的區別對待,全部定義為婦女。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故意傷害罪(英語:intentional assault)是指侵犯或者損害被害人身體的行為。被害人可以是一個健康人也可以是一個本身有疾病的人,而導致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當然,是以故意殺人罪還是以故意傷害罪來起訴,就要從多個角度來研究了。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zh.wikipedia.org/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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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吧,要是這事發生在你身上,你真的樂意嗎?

想想吧,它們要付出那麼高的代價。

想想吧,即使不是強姦,那個王明那個例子的最終結果可以是失去它的妻子,也是很慘痛的代價啊!

哪怕可能不是那麼嚴重的代價,我們就能犯下嗎?

你是在拿別人的利益當賭注,特別是你不用付出什麼。

為了它人也好,為了你也好,在判斷是非之前,請先把資料收集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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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概念已經說完了,接下來要加深你們對這個道理的運用。

我們平常對話的時候,比如QQ聊天的時候,往往會出現這麼一種情況(以下是YOUTUBE的例子):

甲:我們應該維護法律

乙:你先不要翻牆再說吧!

這裡有一個問題就是,甲並沒有說出它是否是翻牆過來的,而乙卻用肯定的語氣說出這話,這是非常不好的,因為乙在說出這話的時候,是把自己的認為當成事實了,而這個時候甲就可以說「你怎麼知道我翻牆了?我在美國的密西根州你知道嗎!」來反嗆,所以我們以後說話要注意,不要犯這樣的錯誤。

而也許有人會想,那我們怎麼知道甲是不是在撒謊呢?

而在這種情況,你應該相信甲,因為甲是唯一的信息來源,沒有其他的來源提供給你來證明這件事,因為這個時代,照片可以從網上找,視頻可以別人幫忙錄製,語言可以用變聲器,視頻也許不是本人,所以與其這麼大費周章,還不如先信,再做決斷。

而還有這麼一種情況:

丙:你的觀點是錯誤的

這是在爭辯的時候經常會出現的類似的句子,經常後面沒有跟著任何原因,那麼這種情況是非常不好的,因為很多時候一場辯論其實都還沒有出結果,很多人卻好像已經認定自己會勝利了一樣,如果你是這樣子的人,你需要改變你自己,因為你要承認一個事實,那就是你所有的觀點不可能全都是對的,我相信你自己也應該會承認,但是其實你也不知道哪個自己的哪個觀點是對是錯, 所以你需要記住,在下定定論以前,千萬不能這樣講,而如果你這麼講了,就好像丙一樣,那麼我也可以說「我的觀點是正確的,你的觀點是錯誤的。」並且也不寫原因來反駁丙的話,這種話往往很霸道,因為它不講道理,我們要明白,要深究,要理解這樣的方法是行不通的,因為這就像小孩子吵架一樣。

當然了,對於這方面的經驗,你們還需要繼續觀察,我也一樣,我們都要繼續觀察,然後改善我們的辯論方式。

當然,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比如心理學家常識了解一個人的心理是怎樣的時候,還是可以使用這種龐敲擊側的方法來解決的,畢竟一個人的心是最難論定的。

講到這裡,也講的差不多了。

最後

請記住那些在「獵巫」事件中死去的人。

獵巫是原指搜捕女巫與巫師或施行巫術的證據將被指控的人帶上宗教審判法庭。今日此類事件被視為一種道德恐慌及政治危害。從12世紀開始,到16世紀是最高峰的時期。當時基督教(包括天主教、東正教等)已經傳入歐洲將近一千年,並且幾乎成為歐洲的唯一宗教。源自於對於未知的恐懼和對巫術的害怕導致獵殺女巫,而法蘭西女英雄聖女貞德也曾被誣為女巫。

其實初時男巫和女巫被指控的人數一樣多,直到了1487年海因里希·克雷默及約翰·斯普倫格著作的獵巫手冊《女巫之槌》出版後,令整個歐洲社會把獵巫的矛頭指向女性。書中宣稱「巫術是來自肉體的色慾,這在女人身上是永難滿足的,魔鬼知道女人喜愛肉體樂趣,於是以性的愉悅誘使她們效忠」。所以在不少有關女巫指控的法庭文獻當中,都有跟魔鬼性交的罪名。被判死刑的女巫,財產會被沒收,令政界和司法界對獵巫運動更加積極。在巔峰期的16世紀,獵巫審判大多是由世俗法庭而非宗教法院審判。一開始獵巫都是用絞刑的,但因為據說女巫與巫師死掉後留下的的屍體會變成吸血鬼,所以後來就使用火刑,因為要把屍體也摧毀掉以絕後患。

廣義來說,女巫是指使用魔術、念咒、妖術的女性,在西方童話故事裡頗為常見,大多以鷹鉤鼻的老太婆的形象出現,身上披著一件黑色斗篷,相貌奇醜無比,喜歡喃喃自語,在大鍋煮著蜥蜴、蝙蝠、蜘蛛、毒蛇等食材,熬製成濃稠的湯藥。這個印象,一般認為在狩獵女巫的歷史中就已經定型了。另外,運用西洋占星術或神秘學,為人占卜吉凶、祈福、施咒的婦女,有時也被視為女巫。

在迫害的巔峰期,很多不懂巫術的女人也遭人誣告罪成而被活活燒死。以「獵殺女巫」之名義,從1450到1750年約有3萬5千至一百萬人被處決,尤其集中在宗教改革時期;直到17世紀末北美殖民地的塞勒姆審巫案還使19人死於絞刑,1人被石頭堆壓死,5人死於獄中。對巫術的信仰在世界各地都顯示出相似性。它提出了一個框架來解釋如疾病或死亡等隨機不幸的發生,而巫婆巫師則提供了邪惡的形象。[1]地理和文化上相對分離的社會(歐洲、非洲、印度、新幾內亞)普遍存在獵巫行為,這一點自1960年以來已引發了人類學背景下對該行為的關注。對魔法和占卜的信仰,以及用魔法影響個人幸福的嘗試(增加壽命,贏得愛情等等)都是人類文化的共通之處。現代地理大發現時代的早期收集的關於美洲、亞洲和非洲土著人行為的報告顯示,不衹是巫術信仰,獵巫行為的周期性爆發也是人類文化的普遍性。[2]

獵巫在現代仍有發生,其多發於無知或未教育的人,與世隔離,過著傳統生活型態的人可能會指控某人為女巫。但今日此詞多用於搜索誤導或潛在的敵人(如色情業者、次文化族群),就如歷史上的獵巫一般以歇斯底里、成見和不公正對待被指控的人。一項研究發現,巫術信仰與下列反社會的態度相關:較低的信任水平、慈善捐助和群體參與。[3]另一項研究發現,收入衝擊(由於極端降雨)導致了坦尚尼亞「女巫」的謀殺案大幅增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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