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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愛人:香港近十年340多件兇殺案,只有這件沒找到屍體就定了罪|小楊說法 003

哈嘍,我是小楊。

朋友徐浪時不時會推薦一些犯罪片給我看。我雖然愛看,但關注點往往跟他不同。徐浪總喜歡琢磨犯罪手法、犯罪心理,而我喜歡研究警察怎麼找證據定罪。

譬如前陣子他推薦我看的《踏血尋梅》,改編自香港現實中一件無屍奇案。

2008 年,一位 16 歲援交少女被吸了毒的男顧客失手捏死。男顧客隨後將少女肢解,肉、骨和內臟都被砍碎衝進廁所,頭部以紙袋包裹扔進海里,剩下的骨頭丟棄在豬肉檔。香港當時人心惶惶,都怕買來的豬肉是人肉,一不小心就吃了。最後,警察在男顧客家裡找到少量肌肉,靠 DNA 確定了死者就是少女,將男顧客定罪。

俗話說,生要見人,死要見屍。

偵查兇殺案的時候,警察第一件事就是找到屍體。譬如上面這件案子里,即使碎了屍,警察還是得找到一些「肉沫」確認少女的死亡。

但是,如果沒找到屍體呢?

能不能告謀殺罪?

根據香港警務處的統計,2005 年至 2015 上半年,香港一共發生了 349 件兇殺案;而這其中,只有一件案子是沒找到屍體就判謀殺罪成立的。

2012 年 1 月,一個四川男人專門跑到香港報案,說 33 歲的妹妹已經失蹤三個月,打電話不通,問妹妹身邊的朋友也不知道她去了哪。

男人的妹妹叫秦嘉儀,17 歲就離開四川到深圳打工,後來跟港人戀愛結婚,到香港定居,但沒多久就離了婚,到夜總會當了舞小姐。

(秦嘉儀)

那時候,警察只是把這案子當作失蹤案去調查。失蹤人口調查組一般會將失蹤者的資料告訴前線巡邏的警察,也會透過電視台呼籲看到失蹤者的市民報警。另外,調查組會找失蹤者的朋友同事問話,還會拿著失蹤者照片到他常去的地方問路人。

可這樣找了兩個月,仍然一無所獲。

最後還是翻看秦嘉儀所住大廈的監控,案子才有了突破。秦嘉儀在 10 月初回家後就再也沒離開過,調查組懷疑她已經被殺,於是將案子移交給了重案組。

重案組申請了搜查令,進入秦嘉儀的房子調查。但是,警察只在房子里找到 3 根秦嘉儀的頭髮,其餘什麼發現也沒有。

這很詭異。

拿頭髮來說,人每時每刻都會掉頭髮,這是沒法控制的,而秦嘉儀家裡竟然只找到 3 根頭髮。一個人的家怎會這麼「乾淨」?

警察於是翻看秦嘉儀所住大廈的監控,發現她從 2011 年 10 月 5 日下午回家後就再沒有離開過。

而在 10 月 6 日晚上,一個男人去了秦嘉儀家,待了一個多小時後離開。之後男人返回秦嘉儀家,一個多小時後又離開。第二天早上,男人拿著塑料袋和尼龍袋又去了秦嘉儀家,半小時後用手推車運走一個紅白藍尼龍袋,運得很慢,很吃力。

(警察運走證物)

警察後來做過模擬測試,讓一名與秦嘉儀身高、體重差不多的女警走進大小相若的尼龍袋,結果發現女警能完全藏在袋裡,還能拉上拉鏈。

這男人是誰?

秦嘉儀的失蹤跟他有沒有關係?

經過調查,這男人叫陳文深,41 歲,是個有婦之夫,同時也是秦嘉儀的情人。陳文深當時是證券公司的董事,很有錢;秦嘉儀那套價值 149 萬港幣的房子,就是他給的首付。

《蘋果日報》曾採訪秦嘉儀的朋友,了解到秦嘉儀為人「簡單沒文化」,很崇拜陳文深,也為了他換過工作。由於四川老家窮,秦嘉儀不得不在夜總會工作賺錢寄回家。失蹤前半年,秦嘉儀因為婚外情被陳文深老婆發現一直心情不好,還發過簡訊跟對方對罵;她向心理專家傾訴痛苦經歷,也在 QQ 上以「情人的眼淚(淚)」留下不少傷感自白,如「人生要經歷多少坎坷才到老的呢」、「說不出的心情,矛盾,複雜」。

因為感情不和,兩人常常吵架,有一次秦嘉儀甚至動手打了陳文深。

根據八達通(相當於大陸的交通卡)的消費記錄,警察查到:10 月 6 日晚上第一次離開秦嘉儀家之後,陳文深買了一對手套、一盒螺絲刀、一個除臭劑、四卷保鮮袋,以及一個巨型真空袋,接著返回秦嘉儀家。

陳文深後來在法庭上自辯,當時兩人已經分手,秦嘉儀已經離開。買這些東西是為了收拾房子,真空袋是用來裝雜物,保鮮袋是用來裹住秦嘉儀的油畫拿回家留念,除臭劑是用來清新空氣,因為秦嘉儀經常喝酒,房子氣味很大。可實際上,油畫是裝修工人收拾走的,陳文深並沒有叫工人搬走,只是工人覺得好看自己拿走了。那四卷保鮮袋具體用在哪,陳文深一直沒解釋清楚。

至於手推車上運的東西,陳文深說是紅酒、衣服和其它私人物品,但陪審團就質疑,當時尼龍袋是側放的,要是運紅酒,酒瓶為什麼沒被打破?

用手推車運走尼龍袋後,過了幾天,陳文深就找工人重新裝修了房子,所有傢具、電器和私人物品全部被清走。所以,警察雖然懷疑陳文深殺了秦嘉儀,卻仍然什麼都沒發現,沒有兇器,沒有血跡反應,沒有打鬥痕迹。

失蹤後,有朋友問秦嘉儀去了哪,陳文深說自己 10 月 2 日後就再沒見過秦嘉儀,但他手機上明明 10 月 6 日還跟秦嘉儀有簡訊往來,而且當晚還去了她家;當然,陳文深說的也可能是沒有面對面見過。

(陳文深)

有朋友曾收到秦嘉儀簡訊,說自己很累,要回老家休息。後來警察發現,這些簡訊其實是由陳文深發的,因為秦嘉儀的手機就在他手上。

陳文深曾用自己辦公室的固定電話打給秦嘉儀,沒有打通,但他並不知道自己公司的固話會自動錄音。這段錄音,錄下了秦嘉儀手機的鈴聲;也就是說,秦嘉儀的手機就在陳文深手上。

陳文深為什麼會拿著秦嘉儀的手機?

他明明拿著手機,為什麼又用固話打給她?

是為了偽裝成秦嘉儀還活著的假象么?

這麼來看,秦嘉儀就是被陳文深殺害了,可真是這樣嗎?

失蹤前一天,秦嘉儀曾打了至少四通長途電話給家裡人,她哥哥和陳文深一方都覺得這舉動不尋常。

失蹤前一周,秦嘉儀曾對朋友說:「如果有一天我失蹤的話,沒人找得到我。」

如果秦嘉儀是被殺的,那她怎麼能未卜先知一樣說出這樣的話?

會不會,她是自己躲起來不想被人找到?

她有沒有可能改變打扮離開大廈?

另外,陳文深一方指出,秦嘉儀曾在 2011 年自殺未遂,之後又說會再次自殺。失蹤前兩天,秦嘉儀被確診患有嚴重抑鬱症,並被轉交給精神科醫生。

而且,陳文深的殺人動機是什麼呢?

警察說不出。

雖然陳文深的婚外情被老婆發現了,跟秦嘉儀有矛盾,可分手就完了呀,為什麼要殺人呢?

對於這一點,警方發言人接受媒體採訪時說,不需要知道嫌疑犯為什麼殺人,只需要確認嫌疑犯殺了人就可以定罪。

但陳文深一方說,警察認為秦嘉儀被殺的那晚,秦嘉儀家裡的窗帘並沒有完全拉上。如果陳文深要殺人,不怕鄰居看見嗎?

然而,即使陳文深一直否認殺人,陪審團最後還是判了他有罪。

2015 年 8 月,陳文深被判犯下謀殺罪,終身監禁。

沒找到屍體,沒找到兇器,沒找到目擊者,沒找到殺人動機,就一堆環境證據,陪審團為什麼還是判了陳文深有罪?

這裡牽涉到一個法律概念——排除合理懷疑

這個概念一開始來自英國,後來被美國、香港等地方的法律採用。不過這麼多年來,法律界一直沒有得出一個所有人都認同的解釋,各國法院判案也是按自己的經驗來理解「排除合理懷疑」的意思。

按中國著名刑法學者張明楷的理解——

所謂合理的懷疑,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合理懷疑的構成依據是客觀事實,而非隨意猜測。換言之,提出懷疑是基於證據,而不是基於純粹心理上的懷疑。

第二,合理懷疑的判斷標準是理智正常且不帶偏見的一般人的認識,所以,當被告人或辯護人提出懷疑之後,要由法官根據一般人的觀念、不帶偏見地作出判斷。只有被告人認為法官應當產生合理懷疑時,還不足以構成合理懷疑;只有當法官以中立人的身份認為未能達到確信程度時,才屬於合理懷疑。

第三,合理懷疑的成立標準是證明有罪證據尚不確實、充分。換言之,如果有罪證據已經確實、充分,那麼,合理懷疑是不可能成立的。

這段話比較難懂,按我的理解,就是無可置疑,板上釘釘。根據現有證據,除了嫌疑人犯罪,這個案子沒有其它合理解釋。

大廈的出入口都有監控,沒有拍到秦嘉儀離開,那秦嘉儀肯定在大廈里,但是大廈里又找不到秦嘉儀,那她去哪了?這時候陳文深推著手推車,運走一個可以裝下秦嘉儀的尼龍袋離開;幾天後他又叫人把秦嘉儀家裡重新裝修;而且他還拿著秦嘉儀手機,故意用自己辦公室的固話打給秦嘉儀。

除了陳文深殺了秦嘉儀,偽裝成她仍然在世,還有沒有其它合理解釋?

陪審團認為沒有,於是判了陳文深有罪。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認為:「香港法例沒有硬性要求謀殺案必須找到事主的屍體及法證等直接證據,只要有充分的環境證據,也可將被告入罪。」

一位大律師也說:「證據多寡不是裁判的標準,而是證據是否有力,令陪審團相信罪成結論是『唯一及不能抗拒的』。」

(大廈監控顯示秦嘉儀的進出記錄)

(大廈監控顯示陳文深的進出記錄)

那,什麼懷疑才算「合理」呢?

與英國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相對應,中國《刑事訴訟法》中有罪判決的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至於什麼是「證據確實、充分」,《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五條這麼說——

注意第五點的「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譬如秦嘉儀在大廈里失蹤了,你不能解釋說她是超人,跳出窗戶飛走了,這不合邏輯,這不是合理懷疑。

被判終身監禁後,陳文深提出上訴。

兩年後,2017 年 7 月,陳文深上訴成功。

陳文深一方上訴時指出,原審法官在指導陪審團裁決時沒有說明,只能在得出唯一合理推論下,才可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也就是說,只有在秦嘉儀被殺是唯一可能的時候,陪審團才能判陳文深有罪。

如果有兩個或多個合理推論,譬如秦嘉儀可能被殺也可能躲起來,這時候陪審團要選對陳文深有利的推論,也就是判他無罪。這兩點法官都必須對陪審團說清楚。

法院接納陳文深一方的觀點,認為原審法官指導陪審團作出推論時不夠準確和充分,因此判上訴成功,撤銷陳文深的定罪,將案子發回去重審。

目前,新聞還沒有報道案子的新消息。

(陳文深被逮捕)

在我看來,排除合理懷疑是一個了不起的法律概念。

現實不是電影電視劇,沒有導演編劇給我們展示犯案過程。真相往往無法還原,而我們只能根據收集的證據推論誰是兇手。

當排除所有合理懷疑,得到唯一的結論,我們才能判嫌疑犯有罪。

這樣做,可能懲罰不到一些兇手,讓他們再犯案;但不這樣做,無辜的人可能會成了兇手,而真兇還可能繼續犯案。

對我們這樣的普通人來說,哪種情況更大概率更容易傷害到我們呢?


封面與文中部分圖片來自網路

參考資料:

1.《疑遇害情婦曾「預言」失蹤》,明報,2015.8.1;

2.《鄰居目擊秦嘉儀與男子吵大鑊》,成報,2015.8.5;

3. 杜法祖《辯方:無兇器無血跡,屍藏尼龍袋僅猜測》,文匯報,2015.8.19;

4.《香港首宗「無屍兇案」定罪,男被告囚終身》,中國新聞網,2015.8.19;

5.《「消失的艷女」奇案點解告到謀殺?》,橙新聞,2015.8.20;

6. 蔡少玲、梁偉強《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董事謀殺情婦囚終身》,蘋果日報,2015.8.20;

7. 黃銘浩《翻開「無屍奇案」檔案,進入偵查尋凶現場》,端傳媒,2016.5.6;

8.《涉殺情婦毀屍,前董事撤罪重審》,東方日報,2017.7.27;

9. 詞條:合理懷疑,維基百科;

10. 亞微《法律窗口:排除合理的懷疑》,美國之音,2005.2.7;

11. 白鑒波《存疑有利於被告原則之解析》,人民法院報,2014.2.26;

12. 陳丹紅《關於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研究》,中國法院網,2017.8.14;

13.《失蹤人口調查組日常工作》,香港《警訊》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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