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歐盟內部市場?
讀了兩個月的歐盟內部市場法(European Union Internal Market Law),也曾經用詞Single market或Common Market。坦白講,我還沒有信心駕馭這個話題。
決定開始寫這個內容的原因有兩個:1)歐盟條約的英文表達讀懂真的很難,我很想試試看把它的一部分翻譯成中文是一種什麼樣的感受;2)中午吃飯的時候和朋友討論稅收的時候聊到了央地關係和歐盟與成員國之間關係的對比,朋友說這兩者不一樣,我說別跟我說中央政府和邦聯的區別,我不傻,但我想說這其中基礎的法律邏輯是一樣的:「如果分析地方政府的限制是否適當,以及是否應該有限制」,或者擴大來講,地方政府對本地企業的優惠是否適當;「法律的邏輯是政府出現在哪裡是恰當的,事前事後,出現多大的位置、阻攔多少外來人是正確的」。
因此,我決定把我這段學習所見過的一些法律規定翻譯成中文、一些分析邏輯再反覆想想、複述出來,如果有可能的話,我想藉此也了解一下我國的幾個小問題:1)地方政府的稅收優惠;2)人口跨省流動(包括暫住證);3)社會保險(可能主要是醫療保險);4)跨省市貿易是否有一些規範或者限制(比如來伊份如果不在北京設立公司能否在北京開設直營店)……這些話題每個都不是很小,我會盡量從我能夠理解的高度切入,盡量去記錄和反思一些自己學習的收穫。
是以題記。
歐盟有兩大條約,一個是《歐洲聯盟條約》(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以及《歐洲聯盟運行條約》(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兩個條約的翻譯我抄的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前者是歐盟存在的根本規範,後者前身是1958年時生效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TEEC)),亦即所謂的《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這部分抄自Wiki。歐盟內部市場法部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後者,TFEU,核心條款是Art26。
本文及相關文章的TFEU條約來源是2012年10月26日的版本。
Article 26 (ex Article 14 TEC)
1. The Union shall adopt measures with the aim of establishing or ensuring the functioning of the internal marke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Treaties.
2. The internal market shall comprise an area without internal frontiers in which the free
movement of goods, persons, services and capital is ensu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eaties.
3. The Council, on a proposal from the Commission, shall determine the guidelines and
conditions necessary to ensure balanced progress in all the sectors concerned.
中文翻譯:
第26條(TEC條約第14條)
1. 按照條約的有關規定,聯盟應採取措施以建立或確保內部市場的運作。
2.按照條約的有關規定,內部市場應由一個沒有內部邊界,貨物、人員、服務和資本能夠自由流動的區域組成。
3.歐洲理事會應根據歐洲聯盟委員會的建議,確定必要的準則和條件,以確保所有相關部門取得平衡進展。
第26條第2款也就是歐盟內部市場的核心關鍵詞:Free movement of goods, services, persons, capital。這裡面「persons」在更具體化的情形下可以和workers/establishment/services聯繫在一起,也就是僱員、自由業的(個體經營的)、服務業。
此外,基於歐洲一體化所確立的歐盟公民權利,每個成員國的公民都是歐盟公民,並且歐盟公民身份是成員國公民身份的附加,而非取代。(TFEU Art 20. 1.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is hereby established. Every person holding the nationality of a Member State shall be a citizen of the Union.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shall be additional to and not replace national citizenship.) 並且,由此衍生了歐盟公民在成員國之間的居住和遷徙權利,包括家庭成員的權利。坦白講,這部分和歐盟內部市場的構建並不直接相關,但和人員的自由流動有著密不可分的淵源。
此外,歐盟內部市場的邊界在何處,又有哪些可以擴張適用?這些都將是本文將要討論的內容。
概括來講,將始於貨物的自由流動,終於歐盟內部市場的邊界的反思,延伸於我國的央地關係和一些具體規章的討論(這部分視能力和可挖掘性而定)。
0. 概述(即本文)
貨物自由流動
服務自由流動
人員自由流動
資本自由流動
自由流動的例外
歐盟公民身份(包括居住、移居、家庭權利)
反思及討論
專欄正在申請,但哪怕沒有專欄,我也會把這幾篇文章快速而有質量的更新好。
補充一個條文,我覺得從法律視角來看歐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為歐盟法院系統的最高法院,掌理對普通法院裁判的救濟案,以及解釋歐盟諸條約,統一成員國內國法院對條約的解釋適用——抄自Wiki,鏈接原文為法語,暫且認為它沒騙我)和成員國國內法院的關係,可以直接看TFEU Art 4:
1. The Union shall share competence with the Member States where the Treaties confer on it a competence which does not relate to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3 and 6.
2. Shared competence between the Union and the Member States applies in the following principal areas:
(a) internal market;
(b) social policy, for the aspects defined in this Treaty;
(c) economic, social and territorial cohesion;
(d)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excluding the conservation of marine biological resources;
(e) environment;
(f) consumer protection;
(g) transport;
(h) trans-European networks;
(i) energy;
(j) 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
(k) common safety concerns in public health matters, for the aspects defined in this Treaty.
……
翻譯:
1. 條約授權歐盟與成員國分享與第3條和第6條所述領域無關的管轄權。(補充:第三條是歐盟排他的管轄權,第六條是成員國管轄權優先)。
2.歐盟與成員國之間的共同管轄權適用於以下主要領域:
(a)內部市場;
(b)社會政策,根據本條約的界定;
(c)經濟,社會和地域團結;
(d)農業和漁業,不包括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e)環境;
(f)消費者保護;
(g)運輸;
(h)跨歐洲網路;
(i)能源;
(j)自由,安全和正義的領域;
(k)公共衛生事務中的共同安全問題,根據本條約的界定。
……
因此,在內部市場相關問題上,需要注意的是歐洲法院有權解釋TFEU,有權統一各個成員國對條約的適用(包括通過Directives和Regulations的方式),但是需要明確的是,成員國在內部市場問題上可以有自己的判定,有些問題法院的判決書中就指出某些問題是由交給成員國法院來判定的。
補充一個基本概念:Directives & Regulations(指令或規定),這是歐盟體系內的委任立法「Secondary legislation」,在內部市場法方面,TFEU在幾處提到了歐洲議會、歐洲理事會可以制定指令或規定。具體說來,根據Art 46,歐洲理事會制定了關於員工自由流動的規定(1612/68),根據Art 56,歐洲理事會制定了關於資本自由流動的指令(86/381/EEC),根據Art 59,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制定了關於服務自由流動的指令(2006/123/EC),此外,還有2004/38/EC,歐洲議會關於歐盟公民相關權利的指令。
指令和規定的主要區別是指令不能直接適用,需要成員國在一定時間內修改國內法;規定可以直接適用。
至於歐盟幾大機構的關係,可以參考這個介紹:
歐洲理事會(EU Council, 最高決策機構)
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EU, 最高立法機構上議院,各會員國部長理事會)
歐洲議會(EU Parliament, 最高立法機構下議院,直選產生的民意機構)
歐盟委員會(EU Commission, 最高行政機構,歐盟執委會)
歐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最高司法機構)此外,在歐盟法院體系還有普通法院(原名一審法院)和專門法庭(即公務員法庭)。
關於歐盟法的相關東西我所知也甚少,公法領域更是幾無所知,這些文章所關注的也絕不是歐盟法的是是非非,更想呈現的是一些法律邏輯,以及一些法律人的有趣(這個可以吐槽德國法一籮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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