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自由主義--自由思想鼻祖和奠基者

思想大師個人檔案

姓名:約翰 洛克

生涯:1632---1704

國家:英國

哲學著作:1689《論宗教寬容》1690《政府論》《人類理智論》1693《教育漫話》

1695《論基督的合理性》

哲學思想:

一,自然權利思想

洛克認為人類在國家產生之前,處於某種自由 平等 完備無缺的「自然狀態」,且有享有生命 財產等天賦自然權利。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自然權利包括享有生命 自由等基本人權。

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不僅享有自由,而且必定自由。自然是人的本性,來源於上帝,並且正是通過給予權利和理性讓人自由。所以人類就應該服從上帝的意願,行使自然權利。

同時,通過理性理解上帝的意志,從而理解 服從 執行自然法。而擁有這種能力就會獲得自由。

二自由思想

主要體現在洛克的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實現自由的終極目的是獲得和確保財產權利。

權利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關鍵因素,是基礎。並通過「勞動起源論」論述和驗證人類享有財產權利的合理性。「勞動使他們同公共的東西有所區別,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業上面加上一些東西,這樣它們就成為他的私有權利了」【來源 ---洛克 《政府論》(下篇)】

但洛克說自由有限制條件:一方面,一個人不應該享有做出對社會有害的世界的自由。

所以,沒有權利去損害他人利益。

另一方面,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佔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雖然人們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

三評價:直接影響到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權宣言》和三權分立思想。

四經典語錄

1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為他的準繩。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經人們同意在國家內所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權的支配;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對它的委託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統轄或任何法律的約束。----《政府論》(下篇)

2在這種狀態(就是洛克所說的自然狀態)中,由於人人有懲罰別人的侵權行為的權力,而這種權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會使他們遭受不利,......而且要按照社會所一致同意的或他們為此目的的侵權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規定來行使。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原始權利和這兩者之所以產生的緣由,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在於此。(三權分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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