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控制的內涵

什麼是控制?

為了介紹洗腦,我們已經無可避免地提到了控制,因為洗腦可以被簡單地理解成「控制心理」

那麼,什麼才是控制?我們腦海中能夠迅速聯想到一系列與之相關的名詞,例如宗教、自殺式爆炸、傳銷、洗腦、教育、管理、命令、管教、上下級、領導等等,數量眾多。那麼,這些目的、方式、結果、參與要素等都不盡相同的行為,是如何讓我們聯想到一起的?

顯然,對於控制而言,它的涵蓋範疇絕對不僅僅只局限於心理,還應該包括行為。事實上,很多時候,我們在主觀上並不願意做一些行為,但由於各種原因卻不得不做——我們被強迫做出某些事情,用一個詞總結就是「身不由己」,這樣的情境會讓人更容易聯想到控制。對於這些,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自己的體會。

人們對「控制」所形成的最直觀印象是「我說什麼,他做什麼」,即客體按照主體的意願做出相關行為。受到勞爾·黑勒格相關研究[1]的啟發,如果我們想從更深的層次解析控制行為的內涵,那麼需要從控制的各個參與方入手。

對於控制而言:

  • 「我」是控制的主體,這裡稱之為施控者
  • 「他」是控制的客體,這裡稱之為受眾

控制,即受眾按照施控者的意願做出相關行為,這是我們對控制最為粗淺、直接的認識。

將施控者的意願變成受眾的行為,這是一件看起來簡單、做起來卻無比困難的事情,人類個體不是工蜂、工蟻,而是具有獨立思維、自由意志和獨立行為能力的個體,同時也是獨立的自然選擇單位,都有生存、繁殖的潛在需要。如果你是受眾,當被人發號施令時你肯定會詫異,「憑什麼?」

當你這麼想時,你的內心其實已經抵觸了施洗者的意願和要求。

顯然,從施控者的意願到受眾的行為,這中間並非是一個簡單的下達指令過程,而是一系列的信息傳遞和心理處理過程。正因為此,我們可以發現控制一定存在以下幾點特徵:

  1. 同時存在施控者和受眾:施控者為控制的施加方,受眾為控制的接受方。如果沒有受眾,被控制的行為將沒有意義;如果沒有施控者,控制行為就無從談起。找不出施控者的控制行為不可能構成控制,明確施控者是判斷某個行為是否為控制的基礎。
  2. 施控者有行為動機:控制是施控者有意識、主動做出的行為,施控者的行為是自身需求的結果,並進一步產生行為動機,無論是利益訴求、控制欲或其他動機,施控者的動機應該與其施加影響的行為方式有內在邏輯關聯。
  3. 施控者對受眾施加某種影響,從而影響受眾的決策行為。
  4. 受眾在接收到來自施控者的信息後,發生心理反應,主動或被迫做出施控者所期望的行為或選擇。
  5. 受眾做出的相應行為能實現施控者的動機。

這五個特徵並非是孤立的,它們之間存在內在的邏輯關聯(圖1):施控者產生某種需要,進而產生滿足這種需要的動機,當施控者發現要實現這個動機需要受眾做出相應行為的時候,施控者就會開始想辦法讓受眾做出相應的行為,這個過程中施控者會對受眾施加影響,被控制接收到了來自施控者的行為指令,在施控者的影響下,主動或被動地做出某種行為,而這種行為是施控者所期待的,它能使施控者的需要得到滿足。這便是控制行為特徵之間的內在邏輯關聯。

一個行為如果具備上述的五個特徵,且這個五個特徵之間具備上述的邏輯關聯,那我們就可以將這樣的行為被稱之為「控制」。

顯然,控制對其參與方而言,其內涵是截然不同的。

  • 從施控者的角度來說,他是控制的發起方和主動方,其關注的行為事項包括三點:一是產生控制他人的需要;二是施加影響去控制潛在的受眾;三是對受眾施加行為指令來滿足需要。
  • 從受眾的角度來說,他是控制的被動方,他要受到來自施控者的影響,這些影響可能作用其心理,也可能直接要求其行為,最終的結果都是他按照施控者的意願做出相關行為。

強制控制與非強制控制

從受眾的角度可以我們提出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那就是控制是否具有強制性。

假設我們是受眾,當我們被要求作出某一行為時,對於我們內心的行為傾向和我們即將要做出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 第一種,我們內心可能願意主動做出這個行為,即使沒有他人施加的指令也是如此,由於此,我們不會對他人的指令產生抵觸心理,儘管自己的行為是按照他人意願做出的,這樣的控制行為是非強制控制
  • 第二種則相反,某些行為是我們內心不願意做的,當他人要求我們做出這些行為時,我們的內心是抵觸的,或者儘管我們對他人要求的行為不抵觸,但我們對他人的要求本身產生抵觸(即產生反控制心理),出於某些原因,雖然我們不願意做卻還是得做,這樣的控制行為是強制控制

強制與否的根本區別在於受眾本身對貫徹施控者意志的心理傾向性的差異:

  • 如果受眾內心抵觸施控者對自己的行為預期,卻又必須完成施控者對自己的行為預期,那麼這樣的控制就是強制控制;
  • 反之,如果被控制內心的行為預期與施控者對其的行為預期是一致的,那麼施控者對受眾的行為預期就不是通過強迫而實現的,因而這樣的控制是非強制控制。

對於施控者而言,儘管強制與否的關鍵在於受眾,然而卻對他們施加影響的行為直接相關,顯然這將直接導致不同的影響策略:如果僅僅是強迫某人被動做出某些行為,施控者的立足點在於受眾的行為,他並不需要過多地去關注受眾本身對預期行為的心理傾向;如果想讓一個人主動做出某些行為,那麼施控者就必須關注受眾對於預期行為本身的心理傾向,因為當受眾不具備這種心理傾向時,施控者需要想辦法去改變受眾的心理,這跟我們強迫別人做事已經完全不同了。

正因為如此,要想實現控制,施控者有三個大的策略方向可以選擇:

  • 一是直接從受眾的行為入手,即強制控制,後文將在「依附性控制」這一部分中進行介紹;
  • 二是從受眾的心理決策入手,即非強制控制,這其實可以衍生出兩種策略,一種是操作受眾接收的信息,後文將在「信息控制」這一部分中介紹,另一種是操作受眾的心理,改變其心理決策的傾向,後文將在「洗腦的基本原理」和「群體性影響」這兩部分中進行介紹。

上述三部分的內容是基於上述對「控制」的理解而進行區分的,它們是控制策略選擇的核心,也是後文中將要介紹的重點。

備註:

  1. 勞爾·黑勒格在其《施暴者、受害者和旁觀者:猶太人大劫難,1933-1945》 (Hilerg, 1992)一書分別從施暴者、受害者和旁觀者(同盟者、中立國、教會等被歸入旁觀者中)三個不同視角來研究大屠殺,這種分析方法為研究大屠殺的研究提供了不一樣的解讀。

點擊返回本部分緒論

推薦閱讀:

模型參考自適應控制方法中的參考模型是怎麼定出來的?
未來機器人入門——6:控制
無人機飛控通俗演義之 跨越千年的控制
航班總量調控:長久之策OR權宜之計
你能準確說出無人機、航模、玩具這三者的區別嗎?

TAG:行為 | 控制 | 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