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股東的控制權設計從同股不同權開始

一個經營VR產品的老闆把我推薦給正迷惑於出資和表決權困境的企業家,這位企業家同幾個人共同投資公司,而他想掌握公司的控制權,但總想不明白。

因是朋友的朋友,又特別著急,就約定先電話聯繫簡要溝通,再面見詳談。

時間成本是律師的最大成本,於是,我直送乾貨,告訴他表決權大小可不與出資多少掛鉤,即可在公司控制權設計上有所巧妙使用。

他也聽過一些培訓公司講過的所謂股權課程,在我講完後將信將疑,仍「理直氣壯」:「戚律師,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同股同權嘛!」

實際上,創業者諮詢股權問題,不是電話中的三言兩語就能搞定,該見面還是預約面談吧,別捨不得那點律師諮詢費!

免費的其實是最貴的!欠個人情,弄個免費諮詢,又自認弄懂了股權架構設計,自己可以搞合夥股權分配方案了,可萬一共同投資的股東們股權沒有分配好,創始大股東的控制權沒有安排好,鬧起糾紛,出現僵局,可就虧大了。

言歸正傳,帶你看看「同股不同權」。

創始人想控制公司,確保公司的正確發展方向,最重要的是要控制公司股權,特別是在表決權的行使上要佔多數甚至絕對多數地位。

那麼,如何才能在股東會的表決權上享有控制地位呢?

當然,按傳統思維,享有絕對控制權最直接的方式,是在出資上佔有絕對的優勢,進而掌握公司的絕大多數表決權。如果出資上不佔優勢,又想在公司說了算,就要通過「同股不同權」來進行巧妙的安排。

實踐中,不少企業家都認為有限責任公司是同股同權,大多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是按照出資比例確定的。

這本沒有錯,《公司法》也是原則上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只是在當下,創業已不是單打獨鬥,更不是資金為王,而是抱團發展,持續貢獻,彙集各種資源(資金、技術、管理、人脈等),全力打造事業合伙人機制。在人力資本的價值已比資金的價值更為重要的互聯網創業浪潮下,此時,再一味的按照出資比例決定表決權比例,已不適用創業的實際需求。

於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條還有「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特殊規定,給了公司股東更多的自治空間。創始股東「同股不同權」的控制需求,即可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來實現。

股東出資比例與表決權在公司章程中究竟該如何約定,以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請持續關注公司控制權設計領跑者股權一號微信公眾號。

(作者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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