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賬務管理

最後一章我們要解決之前遺留下來的問題,就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賬務該如何管理。儘管談這個問題會有談錢傷感情之嫌,特別是家庭成員原本就是一家人,應該互幫互助,不分彼此。但是本章要拋開這些感性因素,從理性角度出發去審視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聯繫。家庭的賬本十分複雜,無法徹底弄通透,但還是要嘗試著將其關係梳理清楚,幫助解決家庭成員的之間賬務不清的問題,為大家提供一種參考的可能。

第一個要確定的是個體何時開始單獨建賬,即有屬於個體的獨立的資產負債表。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又有《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看到十八周歲是一個重要時點。

建資產負債表的配套需要是身份證的領取和銀行賬戶的開立。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商業銀行開立賬戶時,滿十八周歲可以開全功能的銀行一類賬戶,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可以獨自開戶,但網上銀行等功能不全,未滿十六周歲需要監護人陪同開戶。綜上,相比十六周歲,十八周歲開始單獨建賬更加合理,一是法律上明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實名銀行賬戶可以由自己獨立掌控。

下面讓我們從時間流順序,去觀察個體的資產負債表的變化,主人公我們稱其為A。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十八周歲之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所以在A十八周歲前,A父、A母對A的開支都在撫養義務之內,A還不需要有資產負債表,所有經濟行為都體現在A父、A母的資產負債表內。由A父、A母按支出分類記賬,發生在A身上的費用,添加A為成本對象。於是18年下來,A父、A母兩人都可以從自己的表裡統計出各自用在A身上的費用。

等到A滿十八周歲,差不多是高中將畢業的年紀,建自己的獨立資產負債表。從這時開始,A的經濟活動就應該體現在A自己的表裡。但一般來講,此時A在經濟上還是需要依靠A父和A母,尚無自己的勞動收入。在記賬時,父母的贈與不能作為收入來確認,而是要體現在應付賬款里。比如,A收到的A父或A母給予的生活費等各種資金在A的資產負債表上就該是這麼體現:

也就是說,A父和A母對A的開支不再以費用的形式記為支出,而是按債權的形式記為資產。體現在A父和A母的資產負債表上就是,各自在左邊資產部分,資產-現金或銀行卡 減少3000元,資產-應收賬款-A 增加3000元。因為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A滿十八周歲,A父和A母已經盡到對A的撫養義務,後續的供A上大學等其他開支是撫養義務之外的撫養,如果再以費用記明顯不合理。或者對A來說,應該清楚的認識到,這些資金並不是源自自己的勞動收入,倘若認為父母所得收入即是自己的收入,拿父母的錢天經地義,則未體現出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A滿十八周歲後,賬務上A父、A母就應當讓A自己獨立管理自己的賬戶。也就是資金以債權關係的形式先轉賬至A的賬戶,再從A的賬戶獨立支出。可以說是以賬戶歸屬為記賬首要原則。當然實際操作過程中必然存在A父、A母直接從自己的賬戶出資給A買單的事情,比如給A買了一台價值200000元的汽車,或者買件200元的衣服等等。這時可以是抓大放小,200000元在A的資產負債表裡還是體現為增加 負債-應付賬款-A父/母 200000元,同時增加 資產-固定資產-汽車 200000元。即 資產=負債+凈資產 的等式左右兩邊同時增加200000元,等式依然成立。小額支出可以不體現在A的表裡,直接在A父、A母的表裡按費用支出記,然後添加A為成本對象。如果儘可能從賬戶歸屬原則出發,理論上A父、A母的表中的 資產-應收賬款-A 分別等於A表中的 負債-應付賬款-A父 和 負債-應付賬款-A母,不會有太大偏差。

對A來說,如果理解了 資產=負債+凈資產 ,A父、A母所給予的資金為應付賬款,應付賬款屬於負債這層意思,那麼A在管理自己的資產負債表時就應該審慎一些,需要合理控制自己的支出,因為支出即意味著資產的減少,凈資產的減少,負債率的增加。當然對A父、A母的應付賬款是特殊的負債,可以長期掛在賬上,也可以在計算負債率時將其剔除掉。但這個債權關係要體現出來,以提醒A,父母通過勞動創造的收入並非自己的收入,自身收入幾何還是要靠自己的勞動去爭取。同時也是提醒A,未來要盡贍養A父、A母的義務。

等到A開始工作,A的資產負債表就開始所有改觀,A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取收入,增加到資產項中,從而改變依靠增加對父母的應付賬款來增加資產的局面。也可以反哺父母,定期給予一定資金。體現在A的資產負債表裡就是 資產-銀行卡 和 負債-應付賬款-A父/母 同時減少一個數額。

在這時就應該冒出個B,和A開展戀愛關係。通常而言,此時還沒有多大資金上的往來,但彼此都會增加對另一方的費用支出,此時還是按費用記支出並添加成本對象。如果後續發展順利,關係成熟之後就要進行結婚登記,確認為夫妻關係。

結婚登記日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點,在法律上是婚姻存續期的開始日。最好是保存好A和B在結婚登記日這一時點下的各自的資產負債表。一旦做了結婚登記,就要按《婚姻法》的要求來處理A和B之間的資產。當然這裡還是撇開感性成分,從理性的角度去討論婚姻法中的A、B,及背後A父A母、B父B母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婚姻法》好比《公司法》中的公司合併,其中涉及的經濟利益非常複雜。尤其是隨著現代人資產結構的日趨複雜,房產等金融產品的地位日益突出,A和B的合併也就並非是純粹基於情感的合併,會有許許多多的經濟因素牽扯進來。

A和B合併之後第一個冒出來的問題是資產負債表該怎麼記。先要明確,根據《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即A和B是兩家地位平等的子公司,各自有一張地位平等的資產負債表,可以合併成為一張家庭合併資產負債表,也就是A和B組成的家庭為母公司。而非A表從屬於B表,或者B表從屬於A表,其中一方的地位低於另一方,甚至沒有資產負債表。

在講解並表操作之前,先要知道婚姻關係中的夫妻財產制度。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也就是說實際有三種夫妻財產制度可以選擇,分別為:一般共同制、分別財產制、限定共同制。其中運用最多的就是一般共同制,後兩者為約定財產制,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就默認採用一般共同制。

分別財產制好比母公司下兩家獨立的子公司,主要體現在財務上的獨立核算,不混賬經營。而一般共同制下的兩家子公司,好比存在關聯方交易,賬務上會混一起,不能很好區分。在夫妻財產制度選擇上,如果A和B的經濟實力差距較大,選擇一般共同制對經濟實力弱勢一方有利,因為儘管自己的賬面資產不變,但合併之後的名義資產會增加。選擇分別財產制或限定共同制對經濟實力強勢一方有利,可以不必擔心資產被另一方佔有或者只是部分佔有。如果雙方的經濟實力相當,選擇一般共同制或者分別財產制差異不是很大,所以在婚姻關係中普遍要求門當戶對就是這個道理。但兩者還是存在不同之處,比如約定財產制需要第三人見證,也就是通常說的做公證,需要留下書面簽字文件,對A和B兩人的感情可能有一定負面影響,但好處是一方的個人債務不會影響到另一方的資產,能起到隔離作用。

在資產負債表的處理上,既要按分別財產制的方式,使A和B能夠獨立核算,又要按一般共同制,滿足A和B兩張資產負債表能夠合併的要求。為了同時達成這兩項,必須要運用到應收應付賬戶。比如A和B之間發生資金上的劃撥,就同之前A父、A母劃撥給A一樣,記入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賬戶。具體為A轉賬50000元給B,則A的資產端,銀行卡現金 減少50000元,應收賬款-B 增加50000元。B的資產端上,銀行卡現金 增加50000元,應付賬款-A 增加50000元。具體的資產負債表見下圖:

表現為A不因資金轉出而減少凈資產,B不因資金轉入而增加凈資產。但實際上,A是縮表,B是擴表。一方的可動用資金減少,一方的可動用資金增加。這就是家庭的財政主導權問題,是否一方上繳工資卡給另一方管理。這個在這裡不多討論,因為感性成分居多,但從理性的角度講,資產負債表一定要掌握在自己手裡,否則很大可能會變成糊塗賬。

A和B的合併報表為:

即A和B的資產項和負債項都相加,但其中應收賬款-B與應付賬款-A要抵消。如果記錄準確,A表中的應付賬款-B,應收賬款-B合計數與B表中的應收賬款-A,應付賬款-A合計數一致。並且各自表內對對方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軋差後,一方為應收賬款凈頭寸,一方為應付賬款凈頭寸,且兩方凈頭寸數值相等。而凈資產為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並沒有任何增減。

收入上,按A、B各自的收入來源記賬,成為A和B各自的現金資產。支出上,存在A為B的支出,B為A的支出,但建議是能通過賬戶轉賬的盡量轉賬,先記為應收應付賬款,再從轉賬後的賬戶里支出,這樣操作對後續的賬務管理比較方便。未進行轉賬直接為對方支出的,則按支出對象添加成本對象,比如A為B花了1000元,則在記費用支出時添加B為這1000元的支出成本對象。

資產上,儘管很多固定資產都是A和B共用,在但記賬時從誰的賬戶出資購買,就記為誰的資產。比如A出資買了台電視機,則記在A的資產負債表中,A的資產端,銀行卡現金 減少5000元,固定資產-電視機 增加5000元。合併時,固定資產-電視機 還是為5000元。比較麻煩的就是,A為B購買的B獨用的資產,按上段提到的,A記為支出添加B為成本對象,則B在記賬時就要記為收入-固定資產,添加A為收入來源。儘管在合併時資產端還是固定不變,但要用收入支出來抵消就非常麻煩,因為混著其他很多費用,無法純粹地反映收入與支出之間的關係。

婚姻關係中無法繞開的一項資產就是房子,作為資產其體量龐大,對很多家庭而言,很可能是佔比最重的一項資產。實務中,離婚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關於房產的分割問題。法律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都要提到房子,討論如何確認資產歸屬,如何分割。

這裡就會出現很多種情況,先來看A和B婚後共同出首付並貸款買房。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只登記A或只登記B,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房貸也視為A和B的共同負債。賬務管理上,先要約定房產佔有比例,比如五五分,則A和B的目標出資額各為房產成本價的50%。假如房產購入成本價為2000000元,首付總共600000萬,A、B各出300000萬,剩餘1400000萬為房貸。則體現在A或B的資產負債表上皆為:

即房產成本價格與房貸總額皆對半分,凈資產其實為首付所出的300000萬。應付利息也是對半分,但多數情況下時浮動的,這裡先不列。難點在於還貸款時,因為實際貸款在一方名下,一方為主貸人,另一方為次貸人,A表與B表之間的處理有些麻煩。假如A是房貸主貸人,則B作為次貸人一共需要轉700000萬資金給A。B在賬務管理上,最好是聲明某筆錢轉賬為房貸款項。假如半年度B一次性劃轉5萬給A,第一步記為增加 資產-現金-貸款還款 50000萬,增加 負債-應付款項-A 50000萬,第二步為減少 資產-現金 50000萬,增加 資產-應收款項-A 50000萬,第三步為減少 資產-現金-貸款還款 50000萬,減少 負債-房貸 50000萬。 前兩步表現在B的資產負債表上為:

然後是第三步,實際扣減貸款額之後,B的資產負債表為:

即等式左右兩邊同時減少50000元,還款金50000元增加到凈資產當中。但需要通過應收應付款賬戶劃轉到A的資產負債表中。此時A表為,第一步,增加 負債-應付賬款-B 50000元,增加 資產-現金-貸款還款 50000元。第二步,增加 負債-房貸 50000元,增加 資產-現金-貸款還款 50000元。第三步,減少 資產-現金-貸款還款 50000元,增加 資產-應收賬款-B 50000元。前兩步反應A的資產負債表上為:

然後第三步,再結轉為應收賬款後為:

對A而言是資產和負債同時增加50000元,即B的部分轉移到A上,但因為同時增加,凈資產依舊沒有變化,A不因B轉過50000元而增加凈資產。應收應付賬款上,A和B各有兩筆,方向相反,金額相等,等於是互相衝銷掉,可以理解為這兩個賬戶是資金轉移的運輸工具。

以上一種情況資源來源A與B兩人,在實際中,A和B通常是需要父母的資助才能實現買房,並非是兩個人的事情,而是背後兩個家庭的事情。

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7修正)中的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先假設為A和B中的一方父母出資,為A父和A母。這裡要注意的一個是時間,是在結婚前還是結婚後,另一個是是否明確表示贈與一方還是雙方。我們主要考慮後者。假如贈與一方,為A父、B母贈與A,則表現在A的資產負債表上就是資產端增加 資產-現金 XX元,負債端增加 負債 應付賬款-A父/A母 XX元。然後,如果這部分資金充足,可以直接買房,表示為是減少 資產-現金 XX元,增加 資產-房產 XX元。如果這部分資金不夠,則還要再增加一筆 負債-房貸 來增加 資產-現金 ,才能買房。B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項里就不會出現房產,也就是離婚分不到房產。但實際中,必然存在B出資幫A還部分房貸的情況。於是還是要用應收賬款表示,B表內減少現金,增加應收賬款-A,或者可以進一步明細表示成應收賬款-A-房貸。在B向A轉賬時需要申請該筆資金用於A還房貸,最好是在轉賬時備註清楚,表明B享受對A的債權。A表內則是增加現金,增減應付賬款-B,然後減少現金,減少房貸。

假如贈與雙方,則類同第一種A和B自己購買的情況,只是在資金來源上,A和B的表內都要增加一筆應付賬款A父/A母來增加相應購房資金。

然後假設為A和B雙方父母出資,此時通常都是贈與雙方,但理解上,通常理解為A父母贈與A,B父母贈與B。記為A增加 資產-現金,增加 負債-應收賬款-A父/A母。B也是同樣增加 資產-現金,增加 負債-應收賬款-B父/B母。房產佔有份額上,根據出資比例分配,除非另有約定。

當房產是A和B出資給父母用,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資產體現在A父B母或者B父B母的資產負債表內。A和B減少 資產-現金,增加 應收賬款A父A母/B父B母。應收賬款就體現債權。

在實務中,房產到底歸個人所有還是共同所有,有多種情況,但賬務管理上差不多就是以上幾個處理方式,最主要是運用應收應付賬款。

夫妻財產的另一項重點是負債的處理,主要焦點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賬務管理上,其實並不是難事,如果是房貸這類雙方都知道的共同債務,就按之前的方式處理。如果明確是一方的個人負債,記下一方的名下。但根據第二十四條,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債,視同為共同負債,除非能夠證明為一方的個人負債,或者結婚時約定好採用分別財產制,已經提前做好隔離。假如A是借款人,B不知情時,全部記在A表中。但若B知情人,又不能證明為A的個人負債,則負債就要轉移到B表中。A處理的第一步為增加 負債-應付賬款-B,增加 資產-現金-B代還,第二步為減少 資產-現金-B代還,減少 負債-個人借款。而B處理的第一步為增加 資產-應收賬款-A,減少 資產-現金-幫A償還,第二步為,增加 負債-A個人負債,增加 資產-現金-幫A償還。也就是通過應收應付款,將A的負債部分挪到B的表中,B持有對A的應收賬款債權。

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導致A和B情感不合,去做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日為A和B婚姻存續期的結束日。相當於兩家子公司合併又拆分,資產的分割處理成了難題。這時先要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財產的定義。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回想A和B的資產負債表,此時的工作無非是要將A和B的表進行再分配,包括資產部分和負債部分。先要做的第一步是理清A和B兩人之間的應收應付賬款,按之前說的雙方互持的應收應付賬款必然相等,並且軋差之後一方為應收賬款凈頭寸,一方為應付賬款凈頭寸。後者需要支付現金給前者使賬款抹平。然後是對資產的處理,需要知道的是在婚姻存續期內的增加值,即計算出A和B相比結婚登記日時的資產負債表,各自增加了多少資產。其中各自剔除非共同所有,也就是只屬於一方的財產,剩下的就是待分配共同財產。負債這邊同樣是如此,對比登記日時的資產負債表,計算出負債增加值,剔除屬於個人負債的部分,剩下就的就是待分配共同負債。其中如果房產歸屬一方,但另一方幫助償還貸款的,有所有權一方應當根據出資比例,支付房產增值部分給另一方。另外還有需要進行調整的部分,主要體現在支出上。按支出成本對象進行記賬,在整個婚姻存續期內,A有為B、B父、B母支出的部分。B有為A、A父、A母支出的部分。當然如果有A和B有孩子C,還存在各自為C的支出部分。A和B兩人可以分別計算出一個為對方及對方直系親屬的合計費用。因為操持家務程度的不同,這部分支出很可能是一方大於另一方。

至於最後離婚時該如何分割財產,得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協商了。但總之,如果雙方都建有資產負債表,處理起來時會清晰很多。理性因素全都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差異的部分可以用感性因素去相應調整。

但要雙方都理性地,實事求是地管理個人資產負債表顯然也不可能。必然會出現漏記、多記,隱瞞資產的情況。如果是分別財產制下,一方無理由去干預另一方的資產情況。但在共同財產制下,兩人各自是子公司外,兩人又各是母公司的一部分。再者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共同制下,雙方理當都有以母公司的名義出監督審計另一方資產負債表的權利。在財務問題上互相坦誠相見,互相提供記賬信息及銀行賬等交易流水信息。至於這麼做會是傷害夫妻感情,還是財務透明之後會一起經營好資產負債表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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