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車上了五環,法律表示很尷尬

7月5日上午,百度AI開發者大會2017在北京國家會議中心召開。會上,百度現任總裁陸奇在介紹百度無人駕駛平台Apollo時,與正在前往會場的李彥宏連線。視頻連線中,百度創始人、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李彥宏正在乘坐通過Apollo平台生產的無人駕駛汽車,他表示剛上五環,一路順利就是有點堵車。視頻顯示,李彥宏身邊的駕駛位方向盤沒有駕駛員操作,車輛行駛平穩。

網上評論很多,有人說百度AI系統科目一過了嗎,它有駕駛資格嗎。有人說這是危險駕駛行為,有人說該行為涉嫌非法改裝,還有人說法無禁止皆自由,完全可以上路行駛。有人支持百度創新科技,有人反對百度不顧他人交通安全。

筆者看到這個報道首先讓我想起了岳雲鵬的五環之歌.,第二反應就是百度這個行為,或者說這個無人駕駛車上路的行為是否合法?能否會誕生新的交通法律規範來管理無人駕駛領域?

現有法律對於駕駛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但是無人駕駛車輛是沒有駕駛員操控車輛,那就不存在是否依法取得駕駛證了,難道真的讓百度AI系統去考科目一嗎?

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上述四種違法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所以無人駕駛過程不存在以上4種情形是不構成的。

是否構成非法改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那百度的無人駕駛車為一輛JEEP自由光進行過登記並懸掛有車牌號,如果在登記後擅自進行改裝,對機動車的原有結構,構造進行改變並且上道路行駛的,構成了駕駛拼裝車上路的違法行為。相反,如果該車登記時符合標準,之後也沒有進行改裝,是不構成違法的。

無人駕駛車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擔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無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話,且車輛發生事故是由於無人駕駛車的設計缺陷所導致,那麼機動車車主,車輛經銷商,車輛生產廠家是都有賠償責任的。

相信無人駕駛技術會不斷完善,不久將來會走進我們的生活,也相信法律會為社會發展創新保駕護航。

趙老爺祝你一路平安!

????OR???B


推薦閱讀:

如果你碰到「盧琴變道」該怎麼辦?
全車改色有哪些風險?
路怒症的成因和應對方法是什麼?應該如何進行科普和干預?
汽車駕駛人應該把「知危圖安」作為座右銘
在車後面設計(貼)一個諷刺插隊的圖形,標語?

TAG:交通事故 | 交通安全 | 交通事故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