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梳理】「自首」的認定和處理、「退賠」的處理(截至2017.7.1)

《刑法》第67條 【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自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

一、「自動投案」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5.9

第一條第(一)項: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具體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投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10.12.22

《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七種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6、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二、「如實供述」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當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二)項: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1、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三、對「自首」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10.12.22

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被告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還應考慮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及時性和穩定性等。

具有自首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對於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同時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既要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確定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累犯的前罪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從寬處罰,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前、後罪為同類犯罪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處罰,應主體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從犯之間的量刑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5.9第三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四、「退賠」的處理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08.08

12.對於退贓、退賠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及退贓、退賠數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非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30%;

輕微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20%;

嚴重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相應減少從寬幅度。

人民法院量刑知道意見(試行)(2009年4月修訂)

12.對於退贓、退賠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及退贓、退賠數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30%;

(2)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1.1

8.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知道意見》的通知(2017)

8.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推薦閱讀:

法律難題:因被群眾哄搶產生報復心理,卻意外導致他人死亡?
東京留學生江歌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中國和在日本的量刑有何差異?
一步兩步三步四步學量刑

TAG:自首 | 量刑 | 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