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利益輸了愛情的分離

案情介紹:

2013年,男女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後因女方懷孕而迅速的進入了婚姻的殿堂。因為女孩已經懷孕,在結婚儀式、程序、禮節等方面的要求就變得很簡單,反正都是親戚朋友來參加婚禮,程序一切從簡,既沒有要求男方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一定數額的彩禮,也沒有要求男方必須有房有車才能辦理結婚。女方以及女方家人都認為,只要是男女雙方是真心誠意的喜歡對方,願意共度餘生,其他的問題都不是影響他們婚姻的決定因素。

剛剛步入婚姻的殿堂,雙方都是比較新鮮的態度對待一切事物,懷著激情享受生活。然而,隨著胎兒的逐漸長大,女方就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與男方一起瘋狂的玩耍。男方開始對女方的行為頗有微詞,好在男方還可以隨意的玩耍。在孩子出生以後,就變成了兩個大小孩需要去照顧一個小小孩,在這樣的環境中,兩個大小孩的世界在瞬間就炸開鍋了,完全不知所措,由此產生了雙方的互相指責,進而導致無盡的爭吵,甚至大打出手。此刻,男方開始了動手打女方,這是一個事態嚴重的信號。女方因受盡男方的屈辱,在自尊與顏面喪失的情況下,被迫帶著孩子回到了自己父母住處。

剛開始,男方還是會打電話或者帶禮物去看望孩子。漸漸地,感情開始淡化,甚至淡忘。後,無電話、無禮物、無看望。孩子慢慢長大,看到別的小朋友都有爸爸,用幼稚的聲音問媽媽:「媽媽,別的小朋友都有爸爸,我有嗎?」媽媽面對孩子的質問,無言以對。

面對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女方決定應該給自己一個說法。如果男方還是想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就必須有可以共同生活下去的態度和方式;如果男方不願意繼續生活下去,就各走各的路,誰也不耽擱誰。於是,女方放下身段,找男方協商。男方對此不表態,但是說,為了孩子,要求女方父母給一套房子和一部車子。女方立馬奔潰,瞬間醒悟。女方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雙方無法繼續生活下去了,立刻決定離婚。

因雙方協商無果,女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解除婚姻關係、婚生女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女方沒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女方認為,在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並沒有什麼共同財產需要分割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是好吃懶做、遊手好閒、無所事事,沒有賺錢的行為,女方的生活開支自己負責,或是自己的部分儲蓄,或是父母的補貼。

在開庭的時候,男方明確表示,願意離婚。同時,要求分割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此刻,女方很是差異,完全不知道有什麼樣的共同財產可以分割。男方明確提出,雙方的共同的財產包括以下:

  • 金銀首飾:手鐲、戒指、項鏈;
  • 金條;
  • 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女方家曾因為動拆遷,女方所受到的動拆遷補償利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女方在了解了男方要求分割的共同財產後,頓時愕然。女方認為:

  • 手鐲、項鏈都是男方以和女方結婚為條件的贈與,雙方已經結婚,附條件的贈與的條件已經成立,男方不應當要求這部分屬於女方的專屬物品;
  • 金條是有女方的父親在女兒結婚之前兩年已經購買,在女兒的結婚儀式上,曾按照當地的習俗將金條在結婚儀式上呈現展示過,但是,並沒有贈與給女兒或者女兒女婿這對夫妻。這相當於是女方父親的財產,與女兒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 在女兒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父母家確實曾因動拆遷的事宜享受過利益,但是,這根本與女方是沒有任何關係的。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是女方的父母,女方父母採取的拆遷補償利益是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補償,這個與女方以及女方在被拆遷房屋中的戶口是沒有任何關係的。被拆遷所產生的利益是由女方的父母直接享有的,女方沒有享受到任何利益。既然,女方並沒有享受到任何利益,那麼,也就不存在因女方收益而產生的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

法律分析:

本案例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男女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有哪些,以及如何分割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友情建議

1. 除非一方明確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都不會因為締結婚姻關係而變成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 婚姻存續期間,除非雙方有明確的約定,任何一方的工資性質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3. 男女雙方可以對各自的婚前財產進行明確的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也可以約定雙方各自的財產分配方式或者所有狀況;

4. 雙方之間可以借款關係,如果一方因對外投資或者經營公司等費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費用,而採取與另一方借款,有借條以及相應的打款記錄,由此而產生的借款關係是被認可的;

5. 在長輩進行贈與時,在婚姻存續期間,除非長輩有明確的說明是贈與哪一方的,否則被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6. 任何一方因身體受到意外傷害或者因工作原因而產生的工傷而得到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與人身有關的費用是受傷害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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