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記:我的天津「學術」之旅
我的論文
5月10日收到《第十五屆(2017年度)中國法經濟學論壇》邀請函,
函述「您提交的論文《界權成本—是科斯的疏漏還是凌斌的假想?》入選,將進行會議交流……鑒於您在法經濟學領域的研究水平和興趣,特邀請您撥冗參會」。作為實務律師,面對名稱顯得這麼高大上的學術論壇,高興之餘又略有惶恐。」
讀書這麼些年,工作這麼些年,雖然堅持寫文章,也偶有發表,但只寫了三篇論文,一篇本科畢業論文,一篇碩士畢業論文,還有便是此篇有關科斯界權成本的論文。前兩篇論文,都很少「有感而發」的思考,更多的是為了定稿的敷衍。本科論文時,我給自己的理由是要準備司法考試,碩士論文時,我給自己的借口是懷著小二子,不能太過勞累(即便如此,在導師嚴格指導下進行的一改二改三改,也讓我很疲累)。
只有這篇有關科斯界權成本的論文,是有感而發,像寫代理詞一樣,全是我的思考,和我的觀點。
寫這篇論文,最初源於法碩指導老師吳建教授,他在很多時候都跟我們介紹法經濟學的奠基人科斯,介紹科斯理論及科斯文獻,並在此基礎上評判那些蘊含著法經濟學原理卻實際背道而弛的裁判文書,如賈桂花與《秋菊打官司》劇組的侵權糾紛案,如上海外灘地王股權糾紛案。
因此,我開始嘗試閱讀科斯文獻,讀第一遍味同嚼蠟,但如馬太效應一般,我再讀再讀。科斯文獻大多被評價文風樸實,洞見卻尤為深刻,深刻到只有細索才能知解其意,在我看來概是因為他的文章積累了太多的觀察,沉澱了太多的思考。
後無意中又讀到簡資修教授《不法治的代價:何為科斯的經濟學》,讀到凌斌教授《從界權成本看真實世界——兼答簡資修教授》。然而,我對科斯文獻中有關界權成本的理解與思考與卻與凌斌教授完全不同,甚至,我認為是凌斌教授錯讀誤解了科斯有關界權成本的概念與理論。
我將自己對科斯有關界權成本的理解與思考與吳老師溝通,卻沒想到受到吳老師的大加讚賞。而且,吳老師還將他寫的相關文章發我參考,並鼓勵我寫文章。我開始寫自己的思考,寫自己的觀點,雖然寫作過程中多有推敲與琢磨,卻沒有像法碩論文一樣被吳老師要求一改二改三改。後在吳老師推薦下,投至法經濟學論壇。
原來,有感而發的文章寫起來才是快樂的,也才是有生命的。
與吳老師同行
吳老師雖然接到會議邀請,卻一直沒有決定是否參加,說近年來各種各樣的學術會議、交流、論壇越來越多,作為法學院教授有些應接不暇。但後來還是決定與我同行。
與吳老師同行,聊起我參與過的一些股權糾紛案例,還聊起那些引起眾多關注與爭議的司法裁判案例,如周梅森親歷的股權糾紛案。吳老師說,這些糾紛和案例都沒有辦法在《公司法》找到直接的請求權基礎,沒有辦法直接適用法條,因此必須明白每一個法條背後的法理、背後的立法目的,必須研究整個立法的法教義原則,更何部,《公司法》立法本身就漏洞百出,立法技術過於落後。
然後開始聊教育,吳老師說,在你們眼中,大學是不是985或者211真的那麼重要嗎?
我說,是啊,坊間都認為很重要,很多知名企業都要求名校畢業,甚至指定211或者985畢業。
吳老師說,難道不看具體的專業嗎?更重要是的,有些不是985或者211的大學也有學術水平很高的老師,而985或是211院校也有很多水平一般的老師,即使是北大清華畢業,也有好的學生和差的學生啊。
好吧,可是坊間認為,在選擇院校時寧願上一個985或211院校的一般專業,也不願上一個普通學校的高水平專業,名校就像一個光環,一個名片,甚至代表著一個出身。
再聊到孩子的教育,居然是吳老師頗為得意又略為遺憾的話題。
吳老師女兒自初中考進南外後,便如魚得水,基本不需操心。高中畢業時,雖然獲得國內多家知名院校的保送名額,但吳老師卻一直建議女兒去國外上大學,卻被女兒拒絕考慮。後保送進北大英語系,大一時像大部分大學生一樣放鬆、懶散了一年,大二時才開始進入緊張的專業學習狀態,後本科畢業時獲雙學位。畢業後入職外企,任職期間又考取沃頓商學院的研究生。
這麼完美,可是,吳老師女兒在多年後卻表示遺憾,遺憾沒有聽吳老師的建議,去國外上大學,個中感慨或許只有經歷才能理解。
記得有聽朋友介紹國外的理念認為,16歲—25歲是青少年進行知識學習及專業研究能承受最強壓力的時間段,所以不要過分超前開發智力與進行高壓學習。而大學及研究生時段才應該進行高負荷的知識學習與專業研究,而不應該成為高考後的放鬆與懶散時光。
我問吳老師作為學者,作為教授,作為沃頓商學院高材生的指引者,對小孩的超前教育怎麼看?
吳老師說,或許有些「以結果、成敗論英雄」的嫌疑,但他還是認為,小孩教育重要的是學習行為的引導、學習興趣的培養及學習習慣的建立,而不是知識的過早填充。因為興趣、因為喜歡而學習,因為上進心、因為好強心而學習,才是最有效率的學習。
遇日本留學教授
到達天津,吳老師遇害早年在日本進修結識且多年未見的林天教授(化名)探訪,我有幸受邀與吳老師、林老師及其夫人共進晚餐。
多年未見,吳老師與林老師暢所欲言,聊的主要還是法學。
林老師的學業之路頗為坎坷,因為大學時選修的是自己所並不太感興趣的文史專業。參加工作後因為對專業不滿意,後赴日本國立大學研讀法學,後又在日本著名大學碩博連讀。博士畢業後回國在法學院執教並從事法學研究。
提起日本留學生活,林老師頗感懷念。他在日本研讀法律從本科到碩博近十年,因為成績優異,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未交分文學費,而日本本國學生雖然可以遲延繳納學費但在畢業後卻是需要償還的。這讓我想起近來說清華北大也向國外學子提供超國民待遇的討論。
在日本學習生活那麼多年,林老師自認為就國內民眾對日本的一些誤解有一定的話語權。比如南京大屠殺,由於國內早先對南京大屠殺的教育及宣傳實在不多,林老師是北方人,在去日本前對此了解也不多。以至林老師,是在日本的圖書館,才第一次看到有關南京大屠殺的完整史料。因此,起碼在日本的學術界,對於南京大屠殺這段歷史是正視的。
林老師說,在日本留學期間,無論是老師還是同學對中國學子大多十分友好,更為贊道的是,日本學術界很早就非常注重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他讀法本時,時遇日本擬加入美日安保法案。因此,在老師釋講《和平憲法》的課堂上,林老師曾當堂向憲法老師詰問:日本擬加入美日安保法案的行為違反了《憲法》中的和平條款,不正是違憲行為嗎?林老師事後知道那位憲法老師正是安保法案的支持者,然而,那位憲法老師在課堂上卻對這樣的詰問表示大加讚賞,並反問其他日本學生:你們為什麼沒有這樣的思考?你們的思考能力在哪裡?而很多日本學生在課後都友好地向林老師豎起了大拇指,認為他「很酷」。
林老師提起,博士研究生畢業時,也曾糾結徘徊於是從事清苦的法學研究還是選擇其他工作,但一直記得吳老師當初給他的建議:一定要遵從自己內心最真實的想法,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正因此,他在回國後選擇了繼續從事法學研究,然而,雖然做的自己喜歡的工作,卻對國內的學術體制頗感失望。
日本的學術是純粹的,不受政治影響,不受體制約束。而這,正是學者真正嚮往的學術環境,因為,只有在這樣的環境下,才能純粹地做學術研究,也才能收穫純粹的學術成果。日本對學術自由的保護是一貫的,甚至在《憲法》中規定有具體的條款,規定學者在教學時有對自己學術成果向學生進行發表和傳播的權利,並因此承認大學有一定的自治權。
然而,國內在這方面確實存在較大差距。過多的形式追求,不斷的形式會議,甚至於曾要求將專業的學術結果交由不專業的領導進行評議,以致於要求學術研究人需要把非常專業的內容進行類似於《今日說法》式的通俗講述與介紹,對於學術研究者而言,不無痛苦。而且,在課堂上,教師不能隨便向學生表達自己對體制的思考與評價,否則便有可能被要求談話。
或許最難以接受的是,近來教育部準備推動高校全面採用國家統一的法律類專業核心教材(教育部認為,法學教育在充分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指導研究和闡釋方面還有不少薄弱環節,有些地方、高校在教材編寫和教學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偏重於西方法學理論、缺乏鑒別批判等問題),於是,大學院校及老師將不再有挑選教科書的自由,他們的 AcademicFreedom 也被進一步奪走。
之前看此新聞時,有評論說,沒什麼關係,反正法學教材中也沒有什麼真正的學術,學術自由放著也是白搭。然後又有評論說,學術這個東西指不定哪天會進步呢?而且,再稀薄的「學術」,自由就是自由,不容侵犯!
正是因為鮮有學者認真做學術,以致國內立法技術仍是這麼落後,《公司法》及《票據法》便一直飽受各界的批判與質疑,與日本的立法技術相比,似是存在無法逾越的差距。
我說,這應該文明進程的差距啊,等國內經濟文明進程達到了,相應的學術水平與立法技術都會相應提高吧。
可是,吳老師和林老師都說,這不是進程的問題,是體制的問題,甚至是無能改變的體制問題。林老師再以我國《公司法》第106條為例(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如果股東是未成年人,顯然基於該條規定要求代理人提供授權委託書是不合適的。雖然實務中可以利用解釋方法,然而,日本公司法在1899年的修改草案中就已經對該種情形進行了考慮,並將修改前的「授權委託書」改為「證明文件」。而我國《公司法》在一百多年後(這麼赤果果的差距),卻仍然規定的是「授權委託書」,至於其他立法漏洞及瑕疵,更是無法詳盡。因此,這不是進程問題,而是體制問題。
林老師的夫人是日本人,是林老師在日本研讀法律時的同學,隨林老師來中國十來年,中國話卻仍不熟練,席間溫柔至及,一直在旁邊安靜地聽我們說她聽不太懂的話。而林老師也是對其夫人照顧至極,甚至連夫人加個菜、要罐飲料都怕語言不方便而親自陪同。
因為意猶未盡,大家飯後一路走回酒店,林老師夫人負責用手機導航,我們負責邊走邊聊,於是便出現一個日本人在天津街頭給三個中國人帶路的奇妙情形。
法經濟學論壇
一直以為法經濟學論壇主要是法學論壇,參加後,才發現更是經濟學論壇。大半參選論文都帶有經濟實證內容,大多作者都為經濟學背景且為博士研究生以上水平,正如前述,令我些許惶恐。
所幸的是,與我同住的恰巧是一名來自浙江舟山的檢察官,跟我一樣來自法律實務界。
論壇是以小組討論加互相評議的方式進行。而我和檢察官被安排評議的文章居然都是帶有經濟實證內容的文章,文章貌似都是先進行一個法經濟學的假設,然後用經濟實證的方法進行證明,最後得出結論。
我們只好一起去讀那從未涉獵過的經濟文章,不讀則已,一讀卻都不約而同地「大放闕詞」。我要評議的文章是《刑事訴訟中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抉擇》,作者是來自湖南大學法學院一名博士研究生,說起來,還是挺親切,因為我也湖南人。文章其中的一個假定是:對實體公正的司法投入越高,能聘用到的公訴員和法官的專業素養就越高,則法律適用的正確化概率越高,但專業技能和法律素養被發揮到極限後,在案件偵破率和偵破時限的約束下,遇到瓶頸的偵查人員為了儘快破案,將極有可能採取一些非常規的偵查手段(如刑訊逼供、誘供等),導致實體公正的下降。因此,實體公正與司法投入的關係是正相關再變為負相關的曲線。
可是以我的思維出發:這種假設為什麼能成立呢?無論司法投入為多少,都存在偵破率及時限的約束,都一樣存在遭遇瓶頸的偵查人員,實體公正為什麼會與司法投入存在負相關的關係?
我的論文被評議時,評議人非常認同地說「之前讀凌斌教授的界權成本理論,覺得有些道理,可是現在也確實認識到是凌斌教授混淆了界權與維權的概念,因而錯讀誤解了科斯理論的真實意旨」。
論壇過程中,恰巧天津中院商事庭一法官坐我旁邊旁聽,我問法官在商事裁判過程中,會嘗試使用法經濟學的方法進行判案嗎?他直言,鮮少使用,一直覺得民法的「利益衡量」方法更好使用。
在論壇中,中國政法大學經濟學院的黃立君教授也與我同鄉,我問她,司法過程中如何利用法經濟方法進行裁判。她也直言,法經濟學方法涉及實證研究,而目前的難點是,法學實務者大多沒有經濟學背景,而經濟學家也少有法學背景,因此比較困難,但是,還是比較期待更多同時涉獵經濟學與法學的雙棲學者。
記得與林老師溝通時,也曾問他作為法學院教授對法經濟學的看法,但林老師明確地表示了對法經濟的不認同。記起,蘇永欽教授在「司法如何造法」的講座中所提到的,法教義學為體,法科學為用,需要一個環境,國內目前還不具備那樣的環境。
論壇頒獎時,我和檢察官所評議的並都表示大不認同的文章卻都是為數不多的獲獎文章之一。
美麗天津
之前去過北京很多次,卻一次也沒有去過天津,因為去過的人都跟我說天津沒什麼可玩之處。
親自去經歷,才覺得天津是座令人難忘的城市,雖然沒有什麼著名的大景點,但有一條很清、可以垂釣可以游泳的的海河,有建在海河橋上、獨一無二的「天津之眼」摩天輪,有從金融街到意式街區再到五大道能感受到百年中國歷史的異國建築群(天津曾是九國租界),還有聞名於世的楊柳青和泥人張雕塑,當然,最美的還是那流光溢彩、美輪美奐的夜景。
晚上沿著海河,吹著風,聽著音樂,騎著單車,在各個景點之間穿梭閑逛,是一種很愜意的享受。
結語
不能說有多少收穫,但我的首次也很可能是唯一一次學術之旅——天津之旅,確是一次美麗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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