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出去的彩禮是否能夠要回來?
最近一段時間,有好多諮詢彩禮的問題,所涉及的問題主要是:男方是否應該支付彩禮,彩禮應當是多少,支付了的彩禮還能不能要求返還,並實際返還?下面通過幾個案例來反映現實狀況:
案例一:某縣城,男方與女方經中間人介紹相識,按照當地的習俗,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男方要在逢年過節的時候帶著價值至少2000元的禮物拜訪女方家人,次數為5次。除此之外,男方要經常要女方一起出去吃飯、看電影、旅遊,只要在雙方外出的時間裡,但凡有開支,都是由男方一人支付。需要經常性的送女方禮物(明確規定,禮物不能低於100元),有時甚至是給付現金(不能低於1000元)。談戀愛談不上十月以上是不會談結婚的。上述的這些都是小恩小惠,關鍵是:在商定結婚事宜的時候,男方需要給女方30萬元彩禮。而男方認為,當地的正常的彩禮支付狀況就是10萬元。當地的實際情況是:月收入2000元-3000元是高工資,還是拿「鐵飯碗的」。男女雙方就止步於談婚論嫁了。
案例二:某二線城市,男方與女方在一起讀書時相識,之後相戀、相知,最後走進了婚姻的殿堂。男方、女方本來就是同學,畢業後,都留在了畢業所在學校開始發展自己的事業。雙方在結婚的時候,因女方父母知道男方家裡經濟狀況不好,並沒有要求男方必須支付一定的彩禮才可以結婚。婚後,在男女雙方的共同努力下,有車有房,達到了基本的小康生活。
回溯到開篇時所提出的問題,現開始逐一解答。
一、男方是否應該支付彩禮?
男方是否應當支付彩禮,這個問題在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主要是兩種不同的觀點:認為應當支付彩禮的(以下簡稱「A派」)和認為不應當支付彩禮的(以下簡稱「B派」)。
A派認為,女方在自己父母家長大,女方父母將女方養大成人,是花費了巨大的時間、經歷、金錢等的成本的,現在要將女兒嫁出去,就需要將已經支付的承辦收回來(我相信存在著這樣的想法的人是很少的);抑或者說,女兒要出嫁,以後要獨立在男方家生活,沒有點嫁妝,以後在男方家將難以挺起腰板生活;還有,如果女方嫁過去以後,男方對女方不好,但是,畢竟婚前是要求其支付了彩禮的,男方就算是不心疼人還是會心疼錢吧(我相信大部分女方以及女方家人是持這樣的態度的)。為了給女方家或者女方撐面子,還是應當要彩禮的。
B派認為,男方與女方結婚首先是兩個人的事情,其次才是兩個家庭的事情。男方和女方都是作為兩個獨立的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雙方相知相愛,願意在以後的日子裡共同生活,才結合到一起的。不應當把彩禮來評價男方是否喜歡女方,是否願意並且能夠與女方一起生活的籌碼。
結合上述的兩種觀點,筆者認為,至於要不要彩禮要根據每一對準夫婦的自身的經濟情況和主觀認知來定,畢竟每個人對自己的狀況是最清楚的。
二、彩禮應當是多少?
如果大家在看過第一個問題之後,仍然認為,男方應當支付女方彩禮。那麼,男方支付多少彩禮是標準呢?
有人說50萬,有人說500萬……這個並不是別人說什麼就是什麼,能夠得到實際的履行的。關鍵還是看男方與女方之間的認知是否一致。正如案例一中,如果女方認為男方應當支付彩禮是30萬元,而男方認為最多支付10萬。那麼,男女雙方在達不成一致意見後,雙方只能各走各的道了。
筆者認為:彩禮支付的多少與夫妻雙方是否能夠幸福的生活是沒有關係的。沒有數據支持,只要是男方支付了較大數額的彩禮,男方就會更加珍惜女方;婚前男方沒有支付彩禮的,女方就不能享受到幸福。是否應當支付彩禮以及彩禮支付的多少都是有每個個體的具體情況而定的。
三、支付了的彩禮還能不能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在已經支付了的彩禮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但是,要求返還是有條件的。主要是分為兩種情況:
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時,以登記結婚為條件而要求男方支付的彩禮,男方是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的;
2、在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也是存在返還的可能性的,一種是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並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生活;另一種是男方因支付結婚彩禮而使男方的生活水平低於當地的生活水平的絕對的實際困難時,在男女雙方辦理離婚時,均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最後,筆者總結一下自己的想法: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情,不單單是任何一方的責任和義務,真誠的對待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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