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齡留學生如何7年獲得英國綠卡?實戰分享!
隨著越來越多的低齡兒童進入英國留學,就讀小學,初中。也經常被問到一個常見問題,就是18歲前,在英國生活居住滿7年的申請人,如何獲得英國綠卡。
很多人都知道,如果一個人在英國連續居住滿10年並且總離境天數不超過540天及單次離境天數不超過180天,在滿足其他相關要求的情況下,則可申請英國永居(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 in the UK on theBasis of Long Residence)。
此條款通常被稱為:「10年永居」。有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公眾號後台回復 「10年」,獲取相關詳細的法律規定。
此移民條例來源於移民法條例中的(276ADE (1))條款。除了常見的10年獲得英國綠卡以外,在此條款項下還有很多其他情況是可以申請永居的。
例如:針對未成年人及18-25歲的成年人就有一些特別的規定。
「276ADE(1). The requirements to be met by an applicant for leave to remain on thegrounds of private life in the UK are that at the date of application, theapplicant:
(i)does not fall for refusal under any of the grounds in Section S-LTR 1.2 toS-LTR 2.3. and S-LTR.3.1. to S-LTR.4.4. in Appendix FM; and
(ii)has made a valid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remain on the grounds of private lifein the UK; and
(iii)has lived continuously in the UK for at least 20 years (discounting any periodof imprisonment); or
(iv)is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and has lived continuously in the UK for at least7 years (discounting any period of imprisonment) and it would not be reasonableto expect the applicant to leave the UK; or
(v)is aged 18 years or above and under 25 years and has spent at least half of hislife living continuously in the UK (discounting any period of imprisonment); or
(vi)subject to sub-paragraph (2), is aged 18 years or above, has lived continuouslyin the UK for less than 20 years (discounting any period of imprisonment) butthere would be very significant obstacles to the applicant』s integration intothe country to which he would have to go if required to leave the UK.」
根據276ADE (1)的規定,以在英國的私人生活權為由申請永居的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要滿足:
(i) 以在英國的私人生活為由提出有效的永居申請;並且
(ii) 在英國連續居住至少20年;或者
(iii) 18周歲以下並且在英國連續居住滿7年,並且期待其離開英國是不合理的(關於「不合理」的認定會在下文中詳細解釋);或者
(iv) 18到25周歲之間並且在英國連續居住超過其人生的一半;或者
(v) 在滿足276ADE(2)的情況下,年滿18周歲或以上,在英國連續居住少於20年,但是對於申請人融入如果其被要求離開英國後將要去的國家存在重大阻礙(如在其他國家沒有任何家人、朋友、房產、工作經驗等。參見案例Miss V Sharkey of Medivisas v Mr N Smart[IA/14008/2013])。
今天跟大家詳細分析下以上條款中的第4及第5項。
低齡留學生如何免費獲綠卡
如果您的小孩未滿18周歲,且在英國連續居住滿7年,那麼其可以援引以上條款中的第4項申請永居。
值得注意的是,理論上來講,申請人在英國居住的時間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但是根據移民條例,如果父母沒有單獨合法的居留英國的權利,對於申請人陪同其父母離開英國,回到其國籍國是合理的。
換句話說,也就是該永居申請會被拒絕,因為這將不滿足第4項下「期待其離開英國是不合理的」。這是因為英國十分重視孩子的人權。他們認為小孩應該在其父母身邊成長,有個快樂的童年。顯然,要孩子和父母分開是不合理的,也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此時,您可能會想,那麼我作為孩子的父母是不是可以依附孩子也申請永居,留在英國照顧他呢?根據原內政部DP5/96政策,2008年之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申請人及其父母均可以申請永居。但2012年7月,移民條例做出了修改。修改之後的條款僅適用於英國連續居住滿7年的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但其父母則不能以此申請永居。
這在PD and Others (Article 8 - conjoined familyclaims) Sri Lanka [2016] UKUT 108 (IAC)一案中被明確提及。在該案中,一對夫婦在2005年以學生及學生dependent的身份進入英國,並帶上了他們年僅3歲的孩子。他們在英國合法居留至2010年,自此之後就逾期滯留。2016年時,申請人援引第4項申請永居。此時其已14歲並且已經在英國生活11年。但此申請被內政部拒絕,初次上訴也被駁回。法院給出的理由就是如果申請人的此項申請被授予,但其父母卻不得不因逾期滯留而被遣返,他將會獨自在英國生活,而這卻是不合理的。
由此可見,內政部對於這一條款的適用是非常謹慎的。其中一個必須考慮的因素就是父母是否有單獨合法居留的權利。
最常見的四種情況:
1, 父母是工作或者學生簽證在英國合法居住,兒童以陪伴身份進入英國後一直在英國生活居住滿7年,如果在此期間,父母簽證結束,回到中國國,這個時候孩子是很難根據此條例申請永居的。因為英國法律系統認為,孩子是應該與父母在一起,重新回到父母身邊(中國)與父母生活的。(期待孩子離開英國是合理的)
2,孩子以低齡留學生簽證進入英國,讀書達7年,這個時候,同樣考慮的是家庭整體條件,特別是父母的居住地。如果父母在中國,法律同樣會認為孩子應該回到父母身邊一起生活居住。(期待孩子離開英國是合理的)
3,孩子在英國停留7年後,父母獲得英國長久居留權,這個時候,孩子應該和父母一起,停留在英國(法例中的:期待孩子離開英國是不合理的)
4,投資移民/企業家移民隨行兒童,跟隨父母進入英國時未滿11歲,主申請人符合綠卡要求,但是副申請人不符合綠卡要求,導致兒童無法直接申請綠卡。這個時候,配偶需要續簽,兒童同樣續簽至少2年,當達到7年的時候,兒童可以引用此條例,申請英國綠卡。(法例中的:期待孩子離開英國是不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另外一個問題,如何判定連續居住時間,這個部分從實戰中來看,我們認為
1, 越少離開英國的時間越好
2, 每年不超過54天 (1.8個月)
但是最關鍵的問題,仍然是,孩子即使在英國停留連續超過7年,如果這個時候父母是在中國,法律上,情理上都是認為孩子應該回到中國和父母一起團聚家庭生活。
如果申請時已超過18歲,應該如何申請
根據條例,如果申請人在18-25周歲之間,且在英國連續居住其人生的一半以上,則其可以根據第5項申請永居。例如,一個人在10歲的時候進入英國學習生活至22歲,此時該人已經在英國居住12年,已經超過其人生的一半(22/2=11)。那麼該人就符合第5項的要求。
兒童7年申請英國綠卡案例分析:
留學生張某在2004年時決定到英國讀本科,之後其以學生簽的身份進入英國。2005年其與同學何某結婚並在2006年生下他們的女兒。
2008年,張某碩士畢業後成功拿到博士錄取通知書。而何某在碩士畢業後則轉為張某的dependent,並找到一份其專業相關的工作。
2012年張某博士畢業後成功在英國找到工作,拿到3年的工作簽證。張某隻知道滿10年可以申請永居。所以一開始,張某隻是在朋友推薦下找到律師行並諮詢關於10年永居的一些要求。
但是在溝通中我們發現,在2013年時,他們的孩子已在英國連續居住滿7年。雖然父母在英國居住未滿10年還不能申請永居,但是他們的孩子已經符合276ADE(1) (iv)的條件。在我們的專業指導和幫下,成功為其小孩申請到永居。
張某及何某也在2014年滿10年時成功拿到永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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