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新舊對比

2010年3月4日,衛生部發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衛監督發〔2010〕29號)。2016年8月8日食葯總局和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食葯監科〔2016〕106號)。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是在實施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時的補充要求,與國家認監委制定印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結合使用。本次食葯總局版《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發布之後,原衛生部版將自動作廢。

以下對2016年版共8章31條和2010年版共8章29條,新舊《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主要區別對比如下:

註:內容變化不大或無變化的條款未列入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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