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台灣地區環境監測市場化經驗

環境監測是環境管理的重要基礎, 在指導政策制定 、 評價措施效果 、 讓公眾了解環境狀況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 。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 化學物質的種類日益增多,環境監測的工作任務呈幾何性增長 。 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為了滿足科學決策 、 有效管理的需要, 陸續開放了環境監測領域,鼓勵民營力量的加入,社會檢測機 構 在環 境 監 測 活動 中 發 揮 著 重 要 的 作用, 承擔了環境質量現狀監測 、 企業自行監測和自動監 測 設 備 運 行 維 護 等 眾 多 監 測任務。社會檢測機構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環境監測部門的壓力 。

中國台灣地區環境監測市場化開展得較早,迄今已有 40 多年的發展歷史, 形成了較為成熟 、完善 、 適應當地環境管理特點的監測系統,市場化程度較高, 在制度建設 、 管理模式 、 監管方式等方面有許多值得借鑒的地方 。

1台灣地區環境監測市場化發展歷程與現狀

1. 1發展歷程

台灣地區環境監測市場化可分為 2 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快速成長期(1976—1984 年) , 社會檢測機構由 2 家迅速發展到 60 家。 20 世紀 70 年代中期,社會檢測處於起步階段,能力相對薄弱,環保主管部門為推動環境檢測的民營化,使市場儘快實現自行調配運作,採取大力扶植的政策,社會檢測機構數量在 8 年的時間內增長了 30 倍。第二階 段 為 平 穩 發 展 期 ( 1984 年 至 今 ) , 截 至2016 年 2 月 , 許可後營運的環境檢測機構達 94家, 涉及的檢測實驗室達到 102 個 ( 大部分檢測機構只有 1 個實驗室, 個別規模較大機構有 2 家實驗室) 。 民營檢測機構年營業額, 2000-2005 年基本在 11 億元 ( 新台幣 ) 左右; 從 2006 年起,民營檢測機構年營業額逐年攀升, 2014 年達到30. 2 億元( 新台幣 ) ( 見 圖 1 ) 。 在市場需求基本得到滿足後,社會檢測機構數量的增速趨於緩和,環保主管部門在輔助指導的同時,更加註重對第三方機構業務技術水平的考核與指導,以及對市場規範化運行的監管。

1. 2現狀

現階段, 台灣地區檢測機構以民營為主, 94家檢測機構中民營 81 家, 公營 13 家 。 檢測人員總數 3 076 人, 其中民營 2 949 人, 公營 127 人; 學歷分布為博士占 1 % , 碩士占 16 % , 大學占 62 % ,高職占 2 % , 專科占 19 % 。

社會檢測機構的主要業務包括環境檢測分析 、 各類申報檢測 、 技術諮詢和其他服務等 。 環境檢測分析包括水質 、 空氣質量 、 飲用水 、 土壤 、 地下水 、 雜訊 、 廢棄物及其他檢測; 申報檢測項目包括現有污染源治理效果檢測和污染防治計劃實施效果檢測等; 技術諮詢包括污染防治措施建議及效果評估 、 環境調查與環境影響評估 、 檢驗分析方法和環保相關規定諮詢等; 其他服務項目包括室內空氣環境質量分析 、 綠色建材檢驗分析 、 專項研究計劃等 。 同時, 檢測機構還為客戶提供空氣自動站 、 實驗室質控備用儀器和監測車維護服務等 。今後還將逐步在食品 、 農產品 、 化妝品 、 玩具等領域開展檢測 。 另外環保主管部門為了加強對汽車製造廠商及進口車輛污染防治,在環境檢驗所設立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雜訊檢測測定機構再認證制度,除各車輛廠自行測試外,執行新車型實驗及新車抽驗的法規測試,截至 2015 年 1 月 ,許可運營的檢測機構有 18 家 20 個檢測室 。

1. 3 市場化的體制機制

台灣地區環保主管部門設置的環境監測機構分為行政部門和技術部門 , 均按公務員管理,分工明晰,職能互不交叉 , 具體職責劃分見圖 2。

環境監測的行政部門為環境監測及資訊處,主要職能是負責制定各類環境監測規劃,下達檢測質量保證要求 、 空氣自動站的規劃與站點管理 、 水環境質量監測 、 環境信息規劃設計和環境信息操作維護 、 環境質量資料庫和環境地理信息系統運維 、 空氣質量監測儀器校驗作業等工作 。

環境監測的技術部門為檢驗檢測所, 是環境檢測機構的具體管理者,主要職責包括完善環境檢測質控管理制度,規定各級檢測機構分工,對各級環境檢測機構開展技術指導和信息化管理,研製環境檢測標準方法,開展行政部門指定的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檢測任務 、 環境應急檢測 ,對社會化檢測機構履行監管職能,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再認證,持續參與檢測認證,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不斷提高檢測數據質量和檢測水平 。

2台灣地區社會化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

在台灣地區, 環境檢測工作大多由社會檢測機構承擔,行政部門所屬的環境檢驗所一般不承擔具體的檢測工作,而是主要履行管理職能 。 檢驗所主要通過頒發許可證 、 強化日常監管等措施加強對社會檢測機構的管理, 使其在技術水平 、 檢測質量等方面滿足管理需要,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發揮檢測部門的技術服務職能 。

2. 1許可證管理

根據台灣地區有關規定, 社會化檢測機構必須達到環保主管部門有關資質條件和檢測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通過主管部門的審查並取得許可證後方可開展檢測活動 。 檢測機構申請許可證必須是私有企業 、 公企或非環保行政部門主管的事業單位 、 公立大專以上院校,固定資產達到一定數額以上,有固定的檢驗室 、 專屬儀器設備及 6 名以上的專職檢測技術人員和質控人員 。 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 5 年, 檢測機構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5 ~ 6個月內申請延期; 根據機構能力水平,最多可以延長 5 年 。

頒發許可證的檢測類別包括空氣 、 水質水量 、飲用水 、 廢棄物 、 土壤 、 環境用藥 、 毒性化學物質 、噪音 、 地下水 、 底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檢測類 。 目前檢測機構認證類別以水 、 氣 、 土的檢測為主( 見圖 3 ) 。

2. 2 TAF認證

T A F 認證是由社會公益性團體「台灣財團法人認證基金會( TAF) 」 組織開展的 , 旨在推動各類驗證 、 檢驗機構及實驗室各領域的國際認證, 建立台灣地區驗證 、 檢驗機構及實驗室的質控與檢測技術的評價標準, 強化認證公信力,提升社會化檢測機構的競爭力[6] 。 TAF 認 證雖然是本著自願參與的原則,但作為台灣地區唯一認可的機構,在當地非常具有權威性 。 台灣地區環保主管部門規定,各級行政部門所屬的實驗室必須取得 TAF 認證資質 , 但對「許可證 」 則不做強制要求 。

TAF 認證中關於實驗室的認證分為共通性 、技術性 、 特定性認證 3 類 。 共通性認證是指與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 ILAC) 和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 APLAC) 簽署相互承認的協議所需符合的認證, 如 ISO /IEC 17025 或 ISO 15189 、 量 值 溯源 、 測量不確定度等; 一般而言,若無特別規定適用於所有實驗室 。 技術性認證是以技術事項為主, 通常會規定適用的實驗室 。 特定性認證主要是應特定 ( 潛在 ) 客戶要求開展的認證,如行政部門或團體的需求; 特定客戶為行政主管部門且已制定相關法規時,通常僅針對特定的實驗室 。

TAF 認證為各地公立和社會化檢測機構及社會化檢測機構間的檢測數據的有效性比對奠定了基礎,為社會化檢測機構能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提供了有利保障 。

2. 3日常管理

對社會檢測機構除了認證外, 環保主管部門非常重視檢測機構的日常管理, 通過盲樣考核 、 飛行檢查 、 信息上報與監管 、 依法處罰等措施, 及時掌握社會檢測機構的檢測質量,促進社會檢測機構增強內部自律,不斷改進技術,提高水平, 保證數據質量 。 對違規機構嚴肅依法懲戒,不斷推進 檢測市場的規範化 。

1) 盲樣考核 。 對社會檢測機構已認證的項目 , 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盲樣考核 。 檢測結果連續2 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仍沒有通過的,則依法進行處罰 。

2) 飛行檢查 。 為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管力度,主管部門不定期地對社會檢測機構的實驗室或採樣現場開展飛行檢查,如發現違規現象,則依法予以處罰 。

3) 信息上報與監管 。 每年 1 月 、 4 月 、 7 月及10 月的 15 日前, 社會檢測機構需向台灣地區環保主管部門報送前 3 個月的檢測數據, 包括檢測類別 、 檢測項目 、 檢測樣品數量及金額; 每年 1 月

31 日前,需提供上年度的質量管理與控制的材料,便於管理部門能及時掌握社會化檢測機構的動態 。

4) 監管平台 。 台灣地區針對社會檢測機構設有專門的監管平台,掛靠在環保主管部門下屬的環境檢驗所官網 。 監管平台包含所有檢測機構的基本情況 、 已認證的項目 、 許可期限 、 簽署人 、 不同領域完成的檢測項次等信息 。 社會檢測機構開展的所有檢測工作均需及時 、 準確 、詳細地登記在平台上, 例如: 採樣時除了上傳採樣時間 、 地點 、 採樣人等一些基礎信息外, 還要上傳採樣時的照片,管理部門可對檢測工作進行全過程跟蹤,實現了管理部門對社會檢測機構的動態監管 。

5) 嚴格處罰 。 對環境檢測機構出現的申報資料不實 、 檢測或數據處理過程 、 檢測報告或其他申報數據弄虛作假的,管理部門將依據相關規定嚴格罰款; 情節嚴重的, 吊銷檢測機構資質 。

3台灣地區環境監測市場化的有益經驗

推進環境檢測社會化的根本目的是有序引入社會力量共同參與 , 提供監測質量更優 、 工作效能更高 、 服務範圍更廣的監測服務 。 一個成熟市場的培育 , 需要有完善的管理體系 、 嚴格自律的企業行為以及有效的監管 。 台 灣地區在整合 檢 測 資 源 、 強 化 體 系 監 管 、 推 進 標 准 研發 、 促進行業國際化等方面都積累了值得借鑒的經驗 。

3. 1相對完善的監管系統和健全的市場規則

台灣地區環保主管部門和環境檢驗所通過 各自職能, 從行政和技術 2 個方面加強對檢測機構的 監 管 。 一 是 設 置 了 一 定 的 市 場 准入門檻,規定進入環境監測領域的實驗室條件 、 人員水平和數量,規定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的認定程序和基本條件, 不斷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是整合檢測資源,設置了檢測諮詢門戶網站,指導和推動成立檢測行業協會或聯盟,調查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三是制定了相關配套制度,通過完善市場服務合同規則 、 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 審批許可和備案制度 、 評估考核制度 、 負面清單制度 、 預防預警機制[10] 等, 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健全了監測市場規則 。

3. 2科學統一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

為了建立科學有效的環境 檢測質量管理體系, 台灣地區出台了《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檢驗室品質系統基本規範 》, 明 確了社會化檢測機構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準則 。 為了進一步提高體系標準化程度,又相繼出台了 8 個關於質量保證的技術規範, 涵蓋了基本通則 、 樣品採集與保存 、 實驗室內質量控制準則 、 質量控制圖的建立 、方法檢出限的定義 、 儀器清洗與校準 、 設備維護等環境檢測全過程 。 一系列技術規範的出台, 提升了對社會化檢測機構的管理水平,使考核評估體系更加準確 、 客觀 。

3. 3高效動態的管理手段

台灣地區對社會化檢測機構的監管相對多元化, 通過搭建監管平台,將全部檢測機構的信息對外公開,一方面便於管理部門及時掌握檢測機構的基本情況,另一方面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做到信息公開 、 公平競爭 、 操作透明 。 社會化檢測機構所從事的檢測工作的各個環節都可以在平台上查詢, 並配有資料和圖片信息 ,接受管理部門和公眾的監督,有效地實現了全過程的動態監管 。

3. 4全面有效的標準方法體系

推進台灣地區環境檢測機構社會化迅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大量配套監測方法標準的出台 。 截至 2016 年 2 月 , 台灣地區共發布實施監測方法標準 589 項, 其中有超過一半的標準於近 10年發布 。 通過開展監測方法標準評估與更新, 制定標準與方法制( 修) 訂計劃, 提高標準制 ( 修) 訂的針對性 、 科學性和前瞻性, 通過簡化程序等加快標準方法制( 修) 訂的速度,更好地適應了環境監測發展的需求。

4結語

環境監測市場化是環境監測發展的必然趨勢 , 市 場化改革不 是 環 境 監 測機構「甩 包 袱 」 ,將所有監測業務都交由市場完成,而是要逐步建立政府 為 主 、 市 場 輔 助 、 有 序 開 放 的 監 測 格局 。 台灣地區的環境監測市場化經歷 了 近 4 0年的發 展 才 形 成 了 今 天 相 對 成 熟 的 體 系 。 可以借鑒 台 灣 地 區 許 可 證 管 理 、 監 管 平 台 等 經驗, 不斷完 善 環 境 監 測 市 場 化 制 度 體 系,逐 步建立健康 、 有 序 的 環 境 監 測 市 場 化 格 局 ,提高監測服務效能 。

轉自《中國環境監測》,作者:孫麗,唐曉青, 張明華, 郝廣民, 靳睿傑, 宋 薇 , 李瑞平,焦聰穎

原文地址:blog.sina.com.cn/s/blog
推薦閱讀:

TAG:台灣 | 環境監測 | 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