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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正式迎來了一個政治正確的美國

我在法學院所見到的第一個課外演講嘉賓,是哈佛本校的法務總監(General Counsel)。彼時亞裔起訴常春藤大學招生歧視的爭議正在風口浪尖,許多成績優異各項全能的亞裔學生,卻不能如同和他們具有同樣學術能力、課外活動、領導背景的其他種族學生一樣獲得名校青睞。於是台下學生不免發問如何評論這一系列案件,總監搖頭晃腦顯然對不得不被卷進這一灘渾水表示遺憾,然後頗具希望地說,我們先等著看費雪(Fisher)告得克薩斯大學(U of Texas at Austin)一案的結果吧。

費雪是一個白人女生,在得克薩斯讀高中並且申請大學。二零零三年以後,得克薩斯大學實施了一套十分複雜的錄取機制:首先,原則上來講各個高中前百分之十的學生應該直接錄取,但是通過此途徑被錄取的人不得超過學生人數的75%;其次,學校會評估這個人的個人成就(」Personal Achievement Index」),在個人成就之中,考量他/她的申請文書、課外活動、社區因素、以及「特殊情況」。

費雪本人並沒有擠進高中的前百分之十,也未能通過第二種考慮種族因素的整體評估錄取獲得得克薩斯大學青睞。於是,她在二零一三年將學校告上法庭,聲稱在所謂整體「個人成就」這一項的考量中,學校偏袒了非裔及拉丁裔學生,而不公正地對待了包括她在內的白人學生。雖然案件本身並沒有提到亞裔,但是案件自二零零三年提訴以來一直受到亞裔群體的關注,這其中的原因顯而易見,在這種所謂的教育「平權運動(affirmative action)」中,增加非裔和拉丁裔學生的比例,便是降低了亞裔和白種學生的數量,所以作為少數群體的亞裔的利益和作為多數群體的白種人一樣受到影響。因此,如果法院裁定得克薩斯如此的招生政策違憲,那麼飽受種族限制之苦的亞裔學生,便有更大的機會獲得心儀高校的錄取,反之亦然。

十五小時前,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美國最高法院下達了關於費雪案的最終判決:「將種族因素考慮在內的招生政策不違反憲法平等保護(equal protection)條約」。美國大行其道的「政治正確」,就這樣獲得了理應蒙著眼的正義女神金光閃閃的背書。

我們從案件本身講起吧(1)。

二零一三年,美國最高法院第一次受理費雪案時,其下轄的第五巡迴上訴法庭已經作出了此類招生政策不違憲的判決。當時保守派鐵骨錚錚的斯卡利亞大法官尚且在世,僵持之中,最高院將案件發回重申,要求第五上訴法庭嚴格要求學校提供理由和證明:1)學校必須清晰闡明將種族作為考慮因素的招生政策的目的是合法的,正當的,以及區分種族是達到這一目的必要方式;2)學校要錄取多種族學生群體的原因必須是和學術教育有關的;3)學校必須證明,不考慮種族因素的招生政策不能達到同樣的保證校園多樣性的目的。。

三年後,費雪案第二次被呈上最高院,而斯卡利亞斯人已逝。得克薩斯大學把以前的車軲轆話又翻來覆去又講了一遍。校方聲稱,將種族作為考慮因素的招生政策是為了「確保跨種族的學生群體」,「讓學生們更容易融入將來的多樣性的社會」,「培養能夠被公眾接受的領導人物」。

且不論這些冠冕堂皇的目的是語焉不詳還是清楚實在(concrete and precise),得克薩斯大學為之提出的證據堪稱漏洞百出。它首先拿出了一個直觀的統計數據:原先不考慮種族的時候,只有3.5%的學生是非裔,11%是拉丁裔,考慮了種族之後,有6.4%的學生是非裔,16.9%的學生是拉丁裔。的確,數據是沒錯的,增長是顯著的。問題是在這樣的統計中,亞裔學生被刻意忽略了。這樣的忽略有它的原因:2010年,得克薩斯州人口中亞裔佔比只有3.8%,而2008年亞裔入學新生的比例卻達到了18.6%(得益於錄取高中成績前百分之十的政策)。相比之下,2010年州人口中拉丁裔佔比有37.6%,而2008年拉丁裔入學的比例只有19.9%。換句話說,這幫亞裔學生們,人數那麼少,成績那麼好,結果四兩撥千斤地拉高了校園裡少數族裔的比例,削弱了學校要求增加非裔和拉丁裔學生的正當性(1)。

其次,學校供出了另一套一套統計方法,他們講,要是不考慮種族的話,52%的本科生班級中沒有非裔同學,12%的本科生班級中沒有拉丁裔同學,這讓少數族裔的同學們太孤單了,所以要搞平權法案,要增加班級里非裔和拉丁裔學生的數量。但是這樣也有問題——由於學校課程設置和亞裔學生興趣偏好,沒有亞裔學生的本科生班級高於百分之12%,但要是通過平權法案增加非裔和拉丁裔學生,亞裔學生便會更受排擠,這更是一個荒謬的結局。

即使是這樣,這些自由派大法官們也太急著在斯卡利亞之死打破僵局的時候為錄取少數族裔的政治正確強行背書了。在面對這個涉及憲法問題的,涉及美國核心種族爭議的,僵持了如此多年影響範圍如此之廣的案子時,他們飢不擇食地接受了如此水平低劣的邏輯。甚至在面對案件所牽涉的其他問題,比如說「通過高中排名錄取的學生和通過考慮種族因素整體評估所錄取的學生對校園多樣性的貢獻是否有差別」的時候,他們只是簡單地裁決因為事實證據不足所以無法判斷,然後輕巧地繞過這個障礙,歡欣地奔向他們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正如阿利託大法官在異議(dissent)中譏諷的一樣「他們發現被告證據不足,於是決定原告必須輸掉這場官司」。在判決書的一處,這些自由的大法官甚至這樣自由地寫道:「案子已經過去這麼多年了,費雪本人也從另一所大學畢業了,學校現在的政策可能也變了,在這種情況下過多討論也什麼意義。」本應該以律法和理性服人的最高院,就這樣吃相難看地維護了他們心中的正義,以四比三下達了最終判決:將種族因素考慮在內的招生政策不違憲。

顯然,哪怕不論費雪本人,不論白人學生,在這些追求平等自由的大法官眼裡,以重視教育聞名的亞裔種族的最核心的下一代的利益也沒什麼意義。在眾多的媒體關注和亞裔聲討的背景下,在各亞洲利益群體多次上書的情況下,在少數派在長達五十二頁的異議(dissent)中多次批評這種不公正待遇的壓力下(「多數派的意見聲稱沒有歧視亞裔,但這種說法是數學上行不通的,增加非裔和拉丁裔學生的結果必然是降低亞裔學生的比例」;「在學校看來,非裔學生和拉丁裔學生對增加種族多樣性比亞裔學生更有價值」;「第五法庭對亞裔學生的惡意忽視簡直是無恥的」;「你們將佔世界人口百分之六十的人群都無差別的標成亞裔,認為他們的背景價值是一樣的」),他們仍然選擇——像阿利託大法官在異議中指出的那樣,裝作亞裔學生不存在(「In fact, they act almost as if Asian-American students do not exist」)。在草率的二十一頁意見中,多數派真正提到「Asian」這個詞的地方只有三處,其中一處斬釘截鐵地說「有人說這樣歧視亞裔,簡直一派胡言。」

六十二年前,同一個法庭,通過判決種族隔離的公立學校違憲,將對非裔學生「平等但是隔離(equal but separate)」的種族歧視永遠地埋葬在了歷史裡。六十二年後,同一個法庭,通過判決種族優待的招生政策合法,開啟了對亞裔學生「不平等但是善意(unequal but benign)」的另一段歧視的未來。

今天我們正式迎來了一個政治正確的美國。

今天我們正式迎來了一個種族平等的美國。

只不過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加平等。

註:

(1)案件牽扯到其他的問題亦十分複雜,甚至包括這種「平權運動」對非裔/拉丁裔學生本身的歧視,本文篇幅有限,略去不提,行文邏輯上未免有疏漏之處,請謹慎閱讀。

(2)無論各種族學生佔總人口比例多少,學校都不能強行將入學新生的種族比例與所在州的種族比例平衡,這樣的種族平衡(「race-balance」)是嚴重違憲的 。

原文判決及相關文檔請見:

scotusblog.com/case-f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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