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最新變化

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於2006年制訂,2007年第1次修訂,2011年修訂換版,2013年換版後第1次修訂,2015年換版修訂。本次修訂主要針對認可周期及後續監督的變化內容進行了修改。

一、主要變化

  1. 修改複評審的定義

複評審(新):CNAS在認可有效期內對獲准認可機構實施的全面評審,以確定是否持續符合認可條件。

複評審(老):CNAS 在認可有效期結束前對獲准認可機構實施的全面評審,以確定是否持續符合認可條件,並將認可延續到下一個有效期。

2. 增加換證複評審的定義

換證複評審:CNAS在認可有效期結束前對獲准認可機構實施的全面評審,以確定是否持續符合認可條件,並將認可延續到下一個有效期。

即換證複評審替換了CNAS-RL01:2015中複評審的定義和要求。

3. 更改認可有效期

CNAS秘書處向獲准認可實驗室頒發認可證書以及認可決定書,認可證書有效期一般為6年。(原為3年)

4. 修改定期監督評審和複評審的安排

5.3.1定期監督評審及複評審

5.3.1.1對於初次獲准認可的實驗室應在認可批准後的12個月內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監督評審,定期監督評審的重點是核查獲准認可實驗室管理體系的維持情況。在認可批准後的第2年(24個月內)、第4年(48個月內),接受複評審,評審範圍涉及認可要求的全部內容、全部已獲認可的技術能力。

5.3.1.2對於已獲准認可1個周期以上的實驗室,應分別在認可批准後的第2年(24個月內)、第4年(48個月內),接受複評審,評審範圍涉及認可要求的全部內容、全部已獲認可的技術能力。

註:兩次複評審之間、複評審與換證複評審之間將不再安排定期監督評審。

5.3.1.3如遇特殊情況,實驗室可以申請提前進行換證複評審,但應在距前次評審2年內完成現場評審。

5.3.1.4對於多場所的獲准認可實驗室,每次定期監督評審,應覆蓋所有場所。對於同時獲得檢測、校準和鑒定能力認可的實驗室,定期監督評審應同時覆蓋檢測能力、校準能力和鑒定能力。

因為原來認可周期為3年,基本僅需安排一次定期監督評審,而現在認可周期改為6年,CNAS將第一次監督評審稱為定期監督評審、第二和三次稱為複評審,而且第二、三次的要求覆蓋全部認可範圍(基本等同初次評審)。

5. 「換證複評審」替代原「複評審」的要求

即「5.4換證複評審」替代CNAS-RL01:2015中「5.4複評審」,具體要求不變。

6. 增加實驗室間比對作為提供量值溯源可信度的要求

7.6當測量結果無法溯源至國際單位制(SI)單位或與SI單位不相關時,測量結果應溯源至RM、公認的或約定的測量方法/標準,或通過實驗室間比對等途徑,證明其測量結果與同類實驗室的一致性。採用實驗室間比對的方式來提供測量的可信度時,應保證定期與3家以上(含3家)實驗室比對。可行時,應是獲得CNAS認可,或APLAC、ILAC多邊承認協議成員認可的實驗室。

二、修訂差異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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