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開除言論不恰當的員工是否違反了言論自由的原則?

Mississippi Subway employee fired for GOT EM message about dead cops

兩名警察被人槍殺,賽百味員工在FB上發帖說「死了兩個警察,搞定」。這引發網路上的憤怒。幾千個轉發,截圖貼要求賽百味開除這名員工。周六公司發布信息稱已經立即終止與其合同。表示她的言行不能代表公司40萬員工,不能體現公司的價值觀。


謝邀。這方面的回答很多了。我也是借用人家的話。

言論自由是指政府不會用公權力來限制言論。其他個人公司因為你的言論所針對你的行為不屬於言論自由範疇。


首先,言論自由保證的是你說話不會被入罪,並不保證你亂說話不承擔後果。公司可以解僱價值觀不符合的員工,只要該價值觀不符合的判斷是依據員工的具體行為而不是人種、性別、膚色、民族、信仰等。

其次,任何一家大型公司的僱傭合同多半都會約定員工亂說話造成對公司的公關危機的時候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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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Benjamin Deen, 34, and Liquori Tate, 25, were killed on Saturday night about 30 miles away in Hattiesburg, Laurel woman Sierra C-Babi Mccurdy posted a message while wearing her uniform.

關鍵問題在這裡:賽百味什麼時候授權員工可以穿著制服去社交媒體發帖了?這屬於嚴重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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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想該員工很可能拿到補償了。


大家都知道西方的言論自由做得比我們好,但其實西方的言論管理某些方面比我們還嚴格。比如在中國,你微博上說要殺人放火放炸彈,一般都不會有人理睬,偶爾一些V這麼說才會被行政拘留;但你要在美國,你可以試試,很可能會被起訴恐怖主義而坐牢。在中國你微博上各種髒話辱罵,最多被禁言,在歐美,人身攻擊常常會被起訴,會承擔民事甚至更大的法律責任。在中國你在微博種族歧視最多被網路暴力,在美國你在推特種族歧視就惹大麻煩了。

言論自由的意思是指公權力不會讓你禁言,不是你說話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你的自由侵害了別人的自由,或者傷害了別人的感情、利益,說簡單點如果你傷害了私權利,在西方都是會被起訴的。就像西方「散步」自由,但也不代表可以打砸搶,一旦超過了一定的度,自由法律制裁。

題主問的這個就更加正常了,賽百味是一家公司,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開除了損害自己公司形象、傷害自己公司利益的員工,不算違反言論自由。

還是那句話,你可以隨便說,但不代表你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這才是言論自由的真諦。


你有亂說話的自由,人家也有開除你的自由啊。


言論自由原則約束的是政府和法院,不約束公司,不要什麼都往言論自由上靠。


如果請的起律師和公司硬杠的話,賽百味有可能敗訴,但這種案子性價比極低,沒幾個律師願意接的


你大概不知道 美國雖然言論自由 他們敢罵自己的總統 但永遠不敢罵自己的主管

言論自由的意思是 你什麼都可以說 但你要為你說出的每一句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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