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絕命毒師案疑雲之一:高科技公司被誣陷為制度工廠

2018-01-19 小哥 絕命師姐

案情回顧

武漢絕命毒師張正波案事發2014年11月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發往美國的兩個郵包被武漢海關查獲,郵包中的產品被認為是國家在2014年1月1日起管制的精神藥品。2017年4月,武漢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公司相關人員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將並未參與公司管理、生產、銷售等任一環節的、僅是在十年前參與到公司的最小股東、華中科技大學海歸博士後、副教授張正波判處無期徒刑。並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張正波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以實施毒品犯罪為主要活動,故不以單位犯罪處決。

海關查獲的公司的各種文本資料 今天,小哥就來起底這家公司,看看他是否生來就是要做壞事。

首先工商註冊信息顯示,該公司成立於2005年,其法定代表人是楊某某,註冊資本1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電子化學品及化學中間體的技術開發和服務(不含危險品)。

那麼如果他生來就是為了做壞事,作為一個普通人,對這家公司和涉案人員的表現可就有太多看不懂的地方了。下面列舉一些現象,是非曲直還望大家給個評判。1 公司創立:實名登記

公司網站:真實產品、真實地址、真實聯繫方式2005年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成立。據公司另外一位股東介紹,公司法人楊某某大學畢業後到南方發展,從事環氧地坪相關的工作,苦於產業低端制約了發展,一直想和高校合作,從事高技術的精細化工產業。後來了解到大學同學張正波及本校另外一位研究人員研發了幾種有機中間體,於是萌發了以已有產品和技術為基礎,同時尋求和高校其他教師合作,引入其他高科技技術,向其他大眾精細化工領域發展的想法。當時國家正大力提倡高校進行產學研結合,鼓勵高校教師和科研人員進行研究成果的轉化,於是凱門公司應運而生。

從工商登記網頁上的信息可以看到,公司的法人、股東信息均為其本人的真實信息。倘若如公訴機關所說,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且實施的是毒品犯罪,難道他們實名去做違法的事情?去做毒品?況且當時為規避風險、設立一個名義上的法人或股東之事並不鮮見。

同期,公司還搭建了正規的公司網站,與所有正規合法經營的公司一樣,網站上詳細列明了公司現有的所有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公司地址和聯繫方式等信息。該網站一直運營,直到2015年案發後被偵查機關查封。

倘若誕生就是為了做毒品,為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4年1月1日前近十年公司無任何違法行為呢?

一個被公訴機關認為能預見五年甚至十年後一些產品被國家管制的公司、高智商的犯罪團伙會犯下如此低級的錯誤,等著鐵證如山、束手就擒?

答案只有一個:他們的內心從沒有想去做違法的事情。

倘若你認為他們就是瘋了,或是傻了,那也好辦,咱國家的法律好像不會追究瘋子傻子的刑事責任吧。2 所有產品的產銷存記錄、員工實驗記錄、快遞面單、往來賬目等均保存完好從判決書中不難發現,檢方指控的很多證據依賴於公司的規範管理。如對公司實驗室搜查,現場查扣各類筆記本資料88本(含一直以來工人的實驗記錄);某某製作的武漢凱門2014至2015年5月產品生產、銷售、庫存明細表;某某手寫的發貨品名及快遞單號統計;工資表;某某製作的2014年至2015年武漢凱門的收支表等多張表格......

生產、銷售和庫存明細、發貨單及快遞單號、工資表、收支表都保存完好。有如此管理規範的制毒公司?

2015年3月,張正波讓公司員工銷毀所有現存的4號產品這一行為被公訴人認為是在「銷毀證據」,我們假設這種理解成立,那為什麼公司不銷毀掉所有的生產記錄、庫存記錄、庫存產品、來往賬目以及快遞面單等任何授人把柄的證據,而是大門敞開,一副歡迎來查的架勢?

公司各種保存完好的記錄幫了辦案機關大忙3 公司在發展中多方位尋求發展,還申請了專利

這個在公權機關眼裡是「生下來就是做壞事」的公司在2014年以前,近10年的時間裡沒有任何違法行為。

在凱門公司的發展中,還不時引進人才,積極尋求合作,嘗試新的發展。實際上,公司在2007年引進了國外歸來的高技術人才和新的項目,並在留學生創業園進行進一步的科技研發和轉化,並將部分研究成果申請了專利。先後與多家高校合作,引入了電子化學品、水性塗料助劑等項目。

這是一個生下來就想做壞事的公司要做的事嗎?

武漢凱門申請的國家發明專利4公司股東張正波在人身自由未受限時主動去接受海關調查並為保護員工而大包大攬 2015年6月16日,張正波接到馮某的電話,說海關的辦案人員來調查2014年11月被查扣的郵包裡面是什麼東西,讓張正波來當面對海關人員做出解釋。張正波一邊惦記著「下午要給學生們上課」,一邊帶著他的電腦等所有隨身物品,急匆匆從學校趕到了公司所在地。

當天,面對海關的審訊,張正波大包大攬,稱所有事情跟馮某沒關係,馮某不知情,想以此來保護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在公司的員工。這也是馮某與張正波同時接受海關調查,而張正波當晚即被先行刑事拘留的根本原因。這一方面說明他仗義義氣,另外一方面也說明他壓根不知道事情的發展軌跡會是現在這般境地。

在被告知涉案產品是毒品時,張正波傻了,怎麼可能呢?怎麼是這樣呢?似是喃喃自語,又像是想從旁人那裡聽到答案。而後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才開始如實說明情況。

試想,如果知道涉案產品是毒品,常人會怎麼做呢?5公司法人楊某得知案發後並未通知公司員工打掃戰場,自己也在案發20天後主動投案 公司法人楊某,公司實際的經營者,也是庭審第一被告人,其實在案發當日中午就已經知道海關去他們公司調查之事,可他並未採取任何行動,一如往常,晚上仍去跑步健身。

於是在案發次日6月17日凌晨,公司員工一個不少均在公司宿舍被抓。公司庫存一克不落被海關繳獲。公司運行記錄完備,等海關拿去做證據指控他們制毒販毒。

試想,如果他知道自己生產和銷售的是公訴機關指控的毒品,還能有如此表現?

在海關忙著樹立破獲「著名高校副教授制售喪屍葯 月入60美金」特大案件,完成將知名高校副教授張正波妖魔化為絕命毒師的時候,自由的他應可以採取各種行動,至少如電影中的毒梟一下,趕緊跑路。

而實際上,他沒有。他老老實實地在家等著,等武漢海關緝私局召開破獲「6.1」走私毒品案媒體通氣會、指導張正波演完「絕命毒師」的大戲,也就是案發20天後主動投案。而由此換來的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請大家評判:以上行為和表現,是一個公訴機關指控的「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以實施毒品犯罪為主要活動」的行為人和主體應有的、正常的行為和表現嗎?

相關法律鏈接:

我國法律正式把麻精藥品上升到毒品的高度的相關文件出台在2015年10月,同時也提出了要把麻精藥品同毒品劃等號,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是如下的三要素,只有這三要素同時滿足,才能以毒品罪論處。

一 明知

二 流向毒品市場和吸毒人員

三 獲得巨額利潤結合上面的那些現象,假若涉案公司的涉案人員有這個明知,這些現象怎會發生?

至於產品流向和用途,該案的案卷,庭審材料,判決書里都沒有明確說明。

巨額利潤?武漢凱門公司2014年25%左右的利潤率都不及一家正常經營藥品的企業。

附:法學專家關於武漢絕命毒師張正波案如何定性之觀點 何榮功(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毒品」和「制毒物品」並非科學概念,而是法律概念。《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所列的麻精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明確規定的三類易制毒化學品,是否屬於刑法中的毒品和制毒物品,需要慎重對待,具體分析。

與甲基苯丙胺(冰毒)「天然」就屬於毒品不同,《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所明確規定的麻精藥品,在性質上系藥品,具有醫療和科學價值。只有在非法作為毒品使用的場合,才屬於刑法中規定的毒品。所以,對於實踐中買賣、運輸麻精藥品的行為不能一概簡單地認定為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要注意考察麻精藥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實際用途,進而準確定性。

付其運(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當今世界的趨勢是犯罪圈的擴張和縮小如何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一方面,在某些領域需要擴張;另一方面,在其他一些領域需要縮小犯罪圈,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們正常生產經營的相對平衡。

隨著國家列管毒品種類範圍的擴大,毒品犯罪打擊的範圍會越來越寬。而我們要考慮的問題是,毒品的種類如何分級、分類?對毒品的違法和犯罪如何根據不同情形予以分類處罰?

武漢「絕命毒師」案中,前期是一種正常的生產經營,在2014年其生產的產品被國家列管後,其繼續生產的行為就被法律所禁止。對於這種情況,如果其生產經營的產品一直銷往國外,而國外購買客戶也是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我們能否僅僅因為該產品被國家列管了,就把它作為一個犯罪來進行打擊?這涉及到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處罰必要性的問題,這是立法和司法實務部門均需要考慮的問題。

對這種情況,可以設置一個行政處罰前置程序,明確告知這種化學品已經被國家列管,如果生產的產品確實用於合法用途,經過相應部門許可,此種行為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就不應作為犯罪處罰。相反,如果該化學品被國家列管之前屬於合法生產,被國家列管之後,未經相關部門許可生產,並且將該產品用於非法用途,那麼,此種情況就應該按照犯罪進行處罰了。

陳永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武漢「絕命毒師」案中,如果2014年以後生產的,或者2014年之前生產、在之後銷售的,可能涉嫌犯罪,但是不是構成犯罪,應考慮這幾個因素:第一,在他銷售的那些國家,這些物品是否屬於列管的精神藥品?如果在那些國家,這些物品仍然不被認為是列管物品,它的行為仍然不構成犯罪。第二,就算是這些國家把這些藥品列為禁管藥品,這些藥品也有可能被用作正常的生產經營,如果購買的下家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也不宜認為構成毒品犯罪。這裡面的問題,公訴人需要查清楚。

李奮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對毒品概念的界定,是禁毒法學的一個核心問題,直接影響行政規制和刑事處罰的範圍和邊界。目前的刑法條款是357條,採取了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把毒品籠統概括為麻醉藥品,歸納了麻精、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其實這種二元化界定模式也面臨一些問題,比如它的外延界定不周、劃分標準單一、刑事責任模糊、行政處理僵化等,已經不能適應現階段禁毒的現實需要了。

毒品分級,我非常認同。這也是世界目前禁毒立法的一個主流模式,我們應該參考域外的有益經驗,對毒品概念進行合理的界定。可以考慮將來設立一個單行法,在單行法律條文中,對毒品的內涵予以揭示,將來我們還可以對毒品分級制度進一步去完善它,這都非常有必要。

總體上,毒品具有法定性、依賴性、毒性三個特性,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強調它的法定性,不界定好制毒物品的標準,一些案子的處理會出現一些亂象。

(以上內容摘自《民主與法制時報》--何謂「毒品」?「毒品分級」有多遠? 作者:鄧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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