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有效辯護研究:什麼情形下會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金融犯罪有效辯護研究:什麼情形下會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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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編造謊言,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詐騙方法,違法向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本罪規定於《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並沒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是由於經營不善導致無法歸還欠款,不能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
司法實踐中,以下行為可被認為有非法佔有目的,屬集資詐騙行為: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客觀上,要求集資數額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而數額教的標準是什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
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鑽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複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如有的行為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偽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眾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眾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著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為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只要行為人採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於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
集資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
只要行為人已經實際控制了他人資金,不論被害人的財產是否遭受了實際損失,均成立既遂;若行為人尚未實際控制他人資金即被察覺或被司法部門抓獲,則成立未遂。
但是對於騙取數額較小資金且情節較輕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但如果情節嚴重,即使實際上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也應認定為集資詐騙未遂。
行為人為達到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如製作虛假證明材料,非法製作集資憑證,開設賬戶,招募人員,可以認定為犯罪預備。實踐中,一部分行為人認清了集資詐騙的危害性和罪責的嚴重性而悔悟,主動關閉非法集資機構,取消集資項目,退還投資者集資款,構成集資詐騙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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