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麵館租房合約到期,欠租上萬占房拒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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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槍騎兵:

坐標合肥政務區,青海化隆賣拉麵的三年前租門面房,應該於17年12月底到期終止合同,期間拖欠房租約五六萬,合約到期後占房不走,繼續營業,讓其搬走收房他說他要轉租給別人,別人給他三十萬;(這是我家的房子你憑什麼占著我的房子要轉租給別人?他的意思就是讓他走可以,給三十萬,敲詐),強佔房屋繼續做他的生意報警JC管不了,讓物業斷電斷水JC也不讓物業斷電斷水

微博原文地址:weibo.com/2172761024/FC

房東的電話錄音來自平等公正法治00:0001:05

合同明確不能轉讓,到期解約。

首先,我們來看看相關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添附,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合同到期,要麼解約搬走,要麼續租,哪有賴著不走的道理,索要30w賠償的道理?

往各位以後留個心眼,別被天龍人訛了,沒處說理啊!

其實,這種事,杭州也出現過:

深圳也出現過:

上海也出現過:

所以,在這種局勢下,我們能怎麼辦?這沒人能管?還是沒人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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