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劉洲成判決談家暴
2018年1月2日,劉洲成po上了民事判決書,大致看了下,特意來說說這事。
一、通過選擇性劃重點的形式,試圖給自己洗白,不禁感嘆丫真雞賊。
法院之所以沒有認定「家暴」,是因為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只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而法院對於證人證言的取信程度較低,所以並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家暴的事實。
而從法院對於事實認定中,可以看到關於「稽留流產」的部分:2015年9月登記結婚,10月流產。
會有正常人,覺得這是一個稱職的丈夫嗎?
二、審理婚姻糾紛案件中,關於家暴的認定確實是個難題。
證明家暴,相應的證據有公安出具的接警記錄、醫院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鑒定、居委會婦聯方面的調解書、甚至2017年3月剛出台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然而相對極強的證明標準而言,並沒有什麼卵用,本人曾代理過相應的家暴案件,列舉了以上證據,得到的是某法官「沒打成輕傷不判離是潛規則」的回應。
實事求是,如果真打成輕傷了,那還不如走刑事程序解決民事糾紛,故意傷害罪、虐待罪擺那不是吃素的。
我們相對懂法的律師能得到的結果尚且如此,何況那些飽受家暴折磨的女性?
劉洲成擺出來的數十頁判決,算是法官不敢懈怠的,畢竟事關輿論,即便如此,也沒有給出更多的證據取捨部分加以論證。
很多離婚判決書,一句「證據不足以認定感情破裂」便加以駁回,背後隱藏了多少婦女的血和淚?
三、幫林苗女士一把
本案涉嫌隱私,故依申請沒有公開審理,劉洲成 想先發制人,把判決書發出來,實質上侵犯了妻子的隱私,原告可以依法維權。
(發現自己ID和這貨挺像的,蜜汁尷尬,同志們別開槍,我是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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