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被重判9年?P2P盛融在線涉嫌非法吸存案一審判決評析

導語:被告人劉志軍為被重判9年3個月?其非法吸存的具體方式如何?

2015年春節前,廣州當時規模最大、成立最早的老牌P2P平台盛融在線開始限制提現,平台出現擠兌。2015年4月底,該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區刑事立案。2017年12月14日,盛融在線負責人劉某軍與李某君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獲刑九年與三年,並處罰金合計六十萬元。

1.刑期:

非法吸存罪最高刑為10年,兩名主要負責人分別被判9年3個月和3年,分別罰款50萬和10萬,可謂是在各自量刑幅度內的頂格判刑。個人吸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果數額在20萬以上100萬以下,量刑應該在3年以下,如果個人吸收存款100萬以上,就可以在3年以上,10年以內判刑。

2.數額:

據該網貸平台伺服器中的原始電子數據記錄顯示,平台涉及投資人1.2萬人,融資23億,報警1492人,這1492人未收回金額為3.26億餘元。

3.行為:虛構融資方,自融資金投資高風險行業

劉志軍涉嫌以tonyliu的身份在該平台發布借款項目。據網貸之家對盛融在線的數據統計,tonyliu在三個月內的單月借款範圍都名列盛融在線的前兩位。同時,也有業內人士猜測,除了tonyliu以外,劉志軍或有其他馬甲。

承諾20%的高息,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劉某軍夥同李某君在未取得銀監會批准下,利用其經營的志科公司架設「盛融在線」網貸平台,通過網路宣傳、註冊會員、充值投資標的項目等方式,採取約年利息20%的高息回報的手段,非法吸收社會民眾等大量不特定對象的款項,並投入房地產、借貸等高風險行業。

P2P平台應該嚴格遵循業務本質-信息中介,項目一一對應,不能建立資金池,不能動用投資者的資金,不能超出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不能變成借款人向P2P平台借款,更不能變成自融自投,這是監管層反覆強調的紅線。

4.為什麼2015年立案,2017年3月10日逮捕

據審理法院公號,該院於2017年3月10日決定逮捕被告人劉志軍。

首先,在審判階段,法院是有逮捕決定權的。本案的案號是(2016)粵0111刑初1987號,所以該案應該是在2016年提起公訴到法院的。

其次,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對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所以,可以推測,被告人此前應該是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了。

5.案件的核心問題:虛構融資方

由於沒看到裁判文書和辯護詞,僅根據媒體報道簡要分析此案:

被告人劉志軍控制的盛融在線成立於2010年,此前是廣州最早成立、規模最大的P2P,媒體報道(長江商報)其原本僅有3000萬規模壞賬,相對於如此體量的平台而言,3000萬的壞賬完全可以覆蓋,但此事卻導致投資者恐慌,突然湧現大量投資人提現,提現要求達到4.3億元。而平台投入到項目的資金尚未到期,無法收回。而按照當時的慣例,都是平台兜底,平台無法籌集到這麼多資金,只能宣布限制投資者提款額度,劉志軍還在給投資者的《致歉信》中承諾,3月份爭取完成簽署4.5億元還款擔保,儘快完成債轉股、線上債權轉讓等工作。此後劉志軍等高管試圖從外部引入投資者重組,但因為股權分配問題未成功。

以上事項,都僅僅是一個P2P平台因為擠兌引發的平台流動性風險問題,筆者認為無法讓劉志軍入罪。

真正讓劉志軍墮入犯罪深淵的,應該是其承諾以20%的高息,在自己的P2P平台註冊馬甲,虛構借款人信息,涉嫌自融資金,投向高利貸、房地產等高風險領域。

關於劉志軍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筆者認為應該做嚴格區分:在平台資料庫中顯示的總融資額度23億元,應該不能一併算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全部數額,盛融在線作為一家老牌P2P平台,是否有合法經營的業務?如果有,哪些是純粹的信息中介業務導致的資金流動(合法),哪些涉嫌自融、虛構項目信息的業務(非法吸存),筆者認為應該嚴格區分開,這些都會在相關裁判文書公開後一一解答。

典型的案例就是轟動一時的美貸網涉嫌非法吸存案。該案中,美貸網財務總監王景稱,美貸公司實際上是自融,沒有真實的融資方。據她所知,只有一筆60萬元人民幣的借款是真的,其他的「標」都是平台老闆負責發布的。公司通過P2P網路融資平台融到的投資款,美貸網老闆用於投入香港、河源的項目,還有一部分用於公司的日常開支、管理費、房租、發工資等,一部分用於到期返還客戶的利息。美貸網案與盛融在線案相關案情類似,但在諸多細節上,還有大量不同。

6.到底是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

在非法集資類案件中,如果認定相關單位、人員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證據已確實、充分的情況下,為了讓被告人獲得相對較輕處罰,實務中可以採用促使公訴方以單位犯罪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的辯護策略。因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之下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較高檔的量刑幅度相差不大,但涉案金額卻有所差別,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個人的犯罪數額起點是100萬,單位則是500萬。因此應根據具體案件數額考慮是否使用本策略(這也是為何一定要重視具體的案件數額),認定是否應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應關注涉案單位成立過程、主營業務以及案發時非法吸存行為在該單位營業數額中所佔比例等情況。

從目前的判決結果來看,該案並沒有將盛融在線這一單位作為被告起訴,而是僅僅起訴了兩名實際控制人,如果是以單位犯罪起訴,作為單位實際控制人的劉志軍等在量刑方面肯定有所不同,具體案情和緣由還需要等待判決文書公開之後才能知曉,筆者將保持關注。

公訴方為何沒有以單位犯罪起訴被告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該案還有許多細節需要等待相關司法文書公開後,才能被世人揭曉。

(2017年12月15日,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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