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要人物」一覽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財務負責人……

而今,公司這個詞咱們太熟悉了,誰的生活都離不開它,但你說公司制為什麼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呢?

我想它一定是有什麼不同於其他企業制(例如全民所有制)的優勢。

這種優勢當然是多層面的,其中一個就是:公司制裡面與公司有關的「重要人物」的權責分擔,明確合理

今天,咱們就來看看公司有哪些重要人物?每類人員又有哪些權責(權利與責任)?

1、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常被大家簡稱為法人,甚至是工商局也這麼稱呼,但其實「法人」二字本意是指有法人地位的企業。不過糾結這個沒必要,信的人多了,錯的也是對的,咱還是以人為本,下述人稱法定代表人為法人。

公司是一個組織,沒有思想,但公司也需要對外「表達」(例如參與訴訟),法人就是公司「人格」的代表,是公司的「嘴和手」。

法人的名字需要登記在簿,要出現在公司所有的證照上,例如營業執照、各種許可證、公司章程等。

法人的法律責任很大,任何與公司有關的好事壞事,相關部門都會第一時間找法人。

法規規定,公司的法人要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擔任,但實際中,也有會讓與公司經營「不搭界」的親戚朋友來當法人的。

當然了,這些公司一般都是不太成熟的小公司,在經營上也存在較大風險,法人掛別人的名兒,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經營起來要方便很多。

2、股東

股東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個組織或集體

每個股東的個人信息(或組織信息)都要登記在簿,登記在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具有法律效應的文件上。

現實中,實際的股東與工商登記的股東基本一致,不會有太大出入(董事和經理常不一致)。

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每個股東根據自己占股多少在公司決策中擁有相應的話語權。

股東可以不參與公司的經營,也不參與公司的決策,只負責「出錢、收錢、數錢」。

3、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擁有「一票否決」權的股東,又分為絕對控股相對控股

出資額占資本總額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即為絕對控股;

若未達50%,但其出資比例(持股比例)仍是最高,其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即為相對控股。

小快舉例子:

A公司有3個大股東,甲占股40%,乙占股30%、丙占股25%、公司有5%的期權池,用於員工股權激勵。

那麼甲即為相對控股股東。

4、董事

董事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組織。

董事的個人信息需要在工商局登記在簿。

現實中,很多公司實際的董事與工商登記的董事並不完全一致。

因為實際經營中,公司可能會將能幹的高管拉進董事會;

另外,當其他公司投資本公司後,也可能會派自己的人進入董事會。

全體董事組成董事會(也叫董事局),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但必須設立一名執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董事會。

董事會的頭兒就是董事長(也叫董事會主席),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干副董事長。

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可以加入董事會,一般來說,大股東會擔任董事長。

董事會所有董事都可以同時在公司任其他職位

董事會負責公司的戰略制定和重大決策,提出「願景」,讓下面人去執行。對上,董事會需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有尋找總經理的義務,也有聘任和開除總經理的權力,也有決定總經理年薪的權力。

董事會沒有尋找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義務,但有決定是否聘任和開除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權力,也有決定副總年薪的權力。

5、監事

監事也只能是自然人。

監事需要在工商局登記在簿。

監事,顧名思義,就是監督的人,負責監督董事會

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可不設監事會,但要設1-2名監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監事會,選出一名監事會主席。

法規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

公司的董事和高管都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與建議

監事會不對董事會負責,直接對股東會負責。

6、總經理

總經理需要在工商局登記在簿。

總經理是法規的稱呼,現實中,總經理常被稱為CEO

有限責任公司的CEO一般由董事長執行董事兼任;股份有限公司的CEO一般是職業經理人

現實中,很多中小公司的老總會身兼大股東執行董事CEO多職,自己對自己負責,這樣效率高嘛。

CEO負責公司的經營,負責將董事會的「願景」變為現實。

CEO只需對董事會負責,無需直接向股東會和監事會負責。

CEO有尋找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義務,當然如上所述,副總的任用和開除權力還是在董事會。

現實中,副總經理常被稱為總裁、副總、VP等。

小快打比方:

公司的層級架構就像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制度」一樣,層層分封,一層對一層負責,並且實行「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騎士向領主負責,小領主向大領主負責,大領主向國王負責。

副總對總經理負責,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7、財務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也需要在工商局登記在簿。

財務負責人屬於公司的副總經理,之所以單拎出來,是《公司法》也對財務負責人單拎出來講。

因為公司的財務直接涉及稅務,稅局登記的公司信息中除了要填寫法人外,就是要填寫財務負責人,所以財務負責人這一職位相比其他副總就顯得更為重要。

現實中,通常將財務負責人稱為CFO,或者反過來說,將CFO(或財務總監)的名兒登記在財務負責人欄。

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但公司的法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賬目、納稅負責,要是公司在稅局栽了跟頭,除了法人、CEO外,財務負責人也脫不了干係。

8、高管

《公司法》所述高管即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也屬於高管。

高管中的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需要在工商局和稅局等地登記在簿。

其他高管要不要登記,就要看公司規模了,小公司的其他高管一般不登記,大公司的其他高管一般會在公司章程中登記,上市公司的高管還會在證監會登記在簿。

其他高管並無太多法律賦予責任,只是需要就自己負責的部門對CEO負責。

9、實際控制人

看到實際控制人這個詞,是不是有一種隱藏在背後,神秘、不想讓人知道的感覺。

但其實《公司法》對實際控制人也是有規定滴:

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而在現實中, 那些打擦邊球用別人名字「登記在簿」,而權力掌握在自己手裡的人也算是實際控制人。比如用家裡長輩的名義去登記成法人,自己實際擁有這家公司。

實際控制人無需工商登記在簿,不然也不會叫這個名兒了。

相比其他「重要人物」,實際控制人也並無太多法律權責,但其實際卻有很大的權力。

10、分公司負責人

分公司的負責人相當於「分公司的法人」,分公司負責人需要按法人的登記規則在工商局登記在簿。

但其實分公司是沒有法人的,因為分公司沒有法人地位,只是總公司的「法人延續」,子公司才有法人地位(此處法人表示企業法人)。

因此分公司負責人只是地區總經理而已,不過其承擔的分公司的法律責任位於法人總經理之間。

最後,《公司法》只是對公司的形態做一個整體規範,其是允許公司高度自理自治、並且創新的。因此,現實中,對於上述這些個需要登記在簿的「重要人物」,你只要能提供合適的人給管理部門,在實際經營中做適當的調整和創新是沒有太大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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