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之死劉鑫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未必!

江歌一案,最近因為江歌媽媽和涉事人劉鑫的「出鏡」,輿論又起。11月13日上午,聲援江歌媽媽的網上簽名,已經超過了150萬。

圖片經作者授權,作者:大屍凶

劉鑫是否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未必

一句話概括本案的預判,在日本疑犯陳世峰死刑可能性不大,引渡回國後是否會繼續追責還是未知數;但根據中日兩國的法律,劉鑫都有可能承擔刑責之外的民事責任。

由於中日兩國無罪犯引渡條約,按照屬地優先原則,案件將於2017年12月在東京開庭審判。但本案中國刑法和日本刑法都有管轄權。因此案件很可能分為兩段,一是日本基於屬地原則審理階段,二是刑滿遣返後中國基於屬人原則審理階段。

陳世峰被逮捕後一直保持沉默,1月19日才承認殺人,但至今未承認蓄意攜帶兇器,他表示自己並非有預謀。由於警方至今未找到兇器,這一點只能由法院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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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階段

陳世峰判決結果預測:在日本基本不可能死刑,即使要執行死刑也會拖很多很多年。

判斷依據

(1)日本雖然也是大陸法系國家,但受英美法系影響很深,會不會判處陳世峰死刑要看以前的判例。找不出判例,光是靠簽名施加輿論壓力的效力就很有限。

再說日本文化中並沒有類似於中國文化中「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那麼一說。

在1921年發生的所謂「戰前最殘忍」的「東京市電司機連續殺人事件」中,東京市電車公司的一位朝鮮人司機,因為和鄰居的同僚吵架,把同僚和上司的家人加上自己的妻子還有路過行人殺死7人,殺傷10人。一個朝鮮人殺了那麼多日本人,最後也就只判了無期徒刑。

(2)陳世峰不會被判死刑的第二個原因是因為他是中國人,日本人對外國人的死刑很慎重。

有這麼一個判例:2011年6月24日深夜,住在大阪市平野區的在日韓國人母女被殺害,這件事在韓國引起軒然大波,韓國政府通過大阪領事館要求日本當局儘快破案,嚴懲兇手。直到案件告破,兇手是被害女兒的同僚,也是在日韓國人,這一下韓國朝野才平靜了下來。

2012年5月,大阪地方法院判處兇手無期徒刑。蓄意謀殺兩個人,判決只是無期,理由很簡單:這是你們韓國人之間的事情,日本法院不會願意為韓國人的內訌煩心。

(3)在日本執行死刑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判而不決是很正常的現象。麻原彰晃因主謀策劃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造成12人死亡及5510人以上受傷,纏訟多年時至今日,麻原彰晃的死刑判決仍未實行。

劉鑫是否會因本案受到影響:隨著事件調查深入,如果證實「見死不救」,也應當受到法律懲罰。

由於沒有案卷詳情,不能臆測事實。需要弄清楚的關鍵有兩點:1.她在犯罪分子施暴過程中有沒有第一時間報警;2.有沒有第一時間叫救護車。

在日本刑法中,「見死不救」被稱為「遺棄罪」,對責任人處以3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遺棄致死傷」罪名成立,一般判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2009年,日本當紅明星押尾學對瀕死的陪酒女棄之不顧,沒有及時打電話叫急救車,結果延誤了救治。東京高等法院對押尾學的判決是罪名成立,判刑2年6個月。

2

中國階段

陳世峰有沒有可能在回國後經審理判處死刑?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後,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但是追訴權行使的一個充要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國。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國內,才能適用刑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該案,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否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尚待商榷。

劉鑫到底有沒有法律責任?

中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此外,根據無因管理原則,《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不僅如此,按照《民法總則》,見義勇為者受到的人身及財產損失,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由受益人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如果江歌的見義勇為行為得以確認,作為受益者的一方,應當作出一定的經濟補償。

一句話,侵權責任也好,無因管理之債也好,如果犯罪嫌疑人陳世峰無力賠償江歌媽媽喪女之痛,那麼劉鑫就應該承擔賠償江家的責任。

假如這件事發生在日本人身上,

會如何處理?

根據日本當地習俗,雖然劉鑫已過20歲,屬於成年人,父母可以不承擔監護責任,但是在日本的話,父母親不僅會拿出一筆錢表示「救了我女兒」的感謝之意,而且會自始自終參與喪事活動,頭七、四十九天、周年時一起上墳祭奠。

希望劉鑫本人知錯能改,對失去唯一親人的江歌的媽媽,盡一份慰藉之責。無論在法律的審判里她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感恩逝去的人為她付出的生命,這是做人的基本擔當。

案情,人情,世情,後事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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