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練車撞死老人不擔刑責?
事發杭州臨安。據報道,2017年9月16日下午2時左右,駕校教練江某帶學員駱某練車,駱某駕車行駛經過某村時發現前方左側有一老人過馬路,其以為老人會讓行並將注意力轉向別處,待反應過來時慌了神,教練江某緊急剎車但已躲閃不及將老人撞倒,後老人因傷勢過重死亡。
對此大量的新聞報道中都有這樣一句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之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對此,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檢察院對江某作出了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的決定。而學員駱某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江某作為教練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釀成悲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點筆者沒有異議。
對於「學員駱某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筆者認為並不嚴謹。從這句話的表述來看,無法確定是否有司法機關明確表示駱某不承擔刑事責任,只能基本確定駱某目前並沒有被採取強制措施,但這並不排除其以後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當然,這取決於駱某從應然層面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此本文觀點如下:
第一,新聞報道中大量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中「由教練員承擔責任」,不包括刑事責任。很顯然這是一個替代責任的規定,由教練員承擔學員的侵權責任。雖然教練員本就有注意義務,應該承擔責任,但學員通常也有一定程度的過錯,此條規定相當於將本應由學員承擔的部分責任也分配給教練員承擔。這種替代責任在民事法律中比比皆是,比如監護人的責任、用人單位的責任等,但在刑法中一定沒有替代責任。從形式上講,這一條例不是刑法淵源,不能做出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從實質上講,刑法遵守嚴格的責任自負,不可能出現一人犯罪他人擔責的情況,否則便會侵犯國民自由,無法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13歲的孩子毀壞了他人財物(父母無過錯),由父母承擔責任賠償損失,這不但可以充分補償被侵權人的利益損失,而且並不會產生不利影響。但如果13歲的孩子殺了人(父母無過錯),由父母承擔責任去坐牢,顯然不可思議。所以刑法上沒有替代責任,江某之所以被批捕是因為其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而不是替駱某承擔了刑事責任。
第二,定罪是嚴肅的事情,只能根據刑法,同時定罪也是簡單的事情,只需要根據刑法。因此要判斷駱某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只需要也只能根據刑法條文,通過判斷其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本案中駱某的外部行為是符合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的,有駕車面對老人未減速的行為,有老人死亡的結果,並且二者具有因果關係,已經符合了若干致人死亡類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對於駱某的主觀心理,筆者認為至少存在過失,通過「以為老人會讓行」就完全可以評價為過失。此處可能會有爭議的地方在於期待可能性。
如果認為駱某不構成犯罪,那麼只能認為採取正確的應急措施對駱某而言沒有期待可能性,因駱某是學員,本就是來學習駕駛技術的,故不能要求其在未掌握的情況下就運用。但是,且不說踩剎車並不需要多麼高超的駕駛技巧,駱某作為沒有熟練掌握駕駛技術的學員,在已經看見老人可能要橫穿馬路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做出反應防止結果發生,比如提前注意、詢問教練等,但她卻選擇了將注意力轉向別處。倘若駱某從看見老人起就因緊張而動彈不得結果釀成悲劇,自應另當別論。但本案中,駱某是在完全可以避免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因自己的過錯導致了結果發生。
綜上所述,駱某已經構成了犯罪(何種罪名暫不討論),應當負刑事責任。但駱某畢竟只是一名科目二的學員,並未掌握駕駛技巧,何況教練還坐在旁邊,故其過錯程度較輕。但這並不影響其行為符合構成要件構成犯罪的事實,只能在量刑時予以考慮。雖然最後的結果可能是免予刑事處罰,但從應然層面上講,駱某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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