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契約論戲說婚姻的權、責、利

前幾天,好友轉了一篇文章給我,題目叫《婚姻制度,一個正在消亡的腐朽舊制度》,點擊率上千,點贊率轉發率也極高。細細看來,這篇文章視角很特別,其邏輯歸宿是找到了」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分析立論方式是將現代婚姻體系與傳統婚姻體系中夫妻雙方是否具有從屬關係進行比較,得出現在婚姻已經是類似於公司式的合作關係,而偏偏又沒有明確的權利義務約定,故此種合作必然極易導致失敗。這樣說來,倒是非常準確的寫到了目前傳統婚姻家庭觀念與現代生活需求不匹配的劇烈矛盾衝突。

這樣,我就想起了學生時代讀的那本經典著作,盧梭寫的《社會契約論》,其中有一句話:「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的對。但是,一旦人民能夠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的更對。因為人民正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力量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奪去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這句話在本不是關於婚姻關係的理論,但其邏輯有趣,單獨從書中拿出來,倒是可以很形象的對應當今的婚姻關係變化。

現今婚姻家庭關係中,一個打破傳統的突出變化即女性自主地位的提升和女性自身對自我價值實現這一需求的增強。從男性的角度可以簡稱為「女權」。因此當今男性竟然有了一種在婚姻家庭中普遍受到「壓迫」的感受,其實質並不是男性權利喪失,而是其傳統特權的喪失。對應的,此種變化也涉及到從婚姻關係延伸出的姻親翁婿、婆媳關係的變化,衝突也更為劇烈。看看下面這些場景,所體現的失衡,對目前許多人來說都親身經歷並憤怒吐槽過:

場景一:彩禮問題

按照傳統婚姻禮儀,婚姻程序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到當今,已經省略了很多程序,而婚前彩禮也在部分地區還在進行。但許多男方家庭都認為,「結婚給彩禮太便宜女方家了,為什麼要給彩禮?」我聽過最無關聯性的說法是:「要彩禮的女方家庭,素質低」。遵循舊制,是素質低?而對應的,古時女兒出嫁也帶有嫁妝,當今部分女子結婚,娘家也出錢買房買車,但是又給產權帶來了麻煩,到底是歸雙方共有還是女方單獨所有?

對應以上的第二個問題,就變成了,為什麼子女結婚,要父母出錢給彩禮、給嫁妝,增加父母負擔,往往是父母一輩子的積蓄投入在子女的婚姻中?同樣,產權歸誰?父母所有還是子女所有?這又要打很複雜的官司了。

第三個問題, 如果現代婚姻制度中,雙方都不出彩禮嫁妝,完全拋棄舊制,此種婚姻關係遵循了舊禮的是否相同?我個人認為實質上是根本不同的,很明顯屬於合作的屬性,權利義務平等,並且不涉及兩邊父母的首期投入。就如合作經營,股東只是夫妻兩,按照認繳出資,按照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此爾爾。

因此,綜上不同情況,作為婚姻開始時的契約定義,已經區分了遵循舊制還是適用新禮,也定義了是「嫁入」、「上門」還是「合作」。此種初始關係的不同,對整個婚姻關係發展的邏輯是完全不同的。

場景二:是「娶媳婦」、「娶老公」還是「找伴侶」

咋一看,這三個詞都代表婚姻關係的締結,但實際上其內涵應當也是完全不同。「娶媳婦」往往是男方整個家庭的行為,就像那句俗話「嫁漢嫁漢,穿衣吃飯」,中國傳統的舊時婦女結婚就像找工作,吃住靠男方家庭,因此承擔為男方家庭煮飯掃撒、伺候爹媽、傳宗接代等等義務,若不能勝任,必將一紙休書,視為下崗。而一旦下崗,想要再就業,就非常困難。這也意味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方家庭成員中該名女子的口糧也省了。相對的,部分家庭殷實的,就有了招上門女婿的說法,也就是「娶老公」,那麼女子不出家,男方上門打工。在現代社會中,部分婦女養著老公的情況也多見。

那麼還有一種,便是兩個獨立的社會個體自己完全組成自己的小家庭,我稱為真正意義上的「找伴侶」,這便是現代合作精神下的契約關係。兩個獨立主體經營自己的小家庭,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主經營,互相適當分擔來自原生家庭的責任,所謂伴侶關係。

而現在最典型的一種怪狀是,「找伴侶」的形式下,男方原生家庭期望「娶媳婦」,而女方家庭希望「找老公」。也就是母嬰軟體等發布的文章上寫了一萬遍的問題,諸如「結婚是個坑」、「自己過得好好的,為什麼結婚」等等不如意。

曾經有好朋友跟我討論,為什麼結婚後,最大的變化是要跟公婆保持親密或者頻繁交往,有的甚至要住在一起?那還不如繼續同居,寫個同居協議就好。當然,也有男性想不通,為什麼我跟媳婦結婚後,就要把我和老婆的生活與我的父母之間設置一定的距離。我個人認為這就是依然沒有在邏輯上分清楚「娶媳婦」還是「找伴侶」。如果是前者,伺候公婆是義務也是婚姻的前提,如果是後者,那就只是道義分擔,並且涉及兩個不同家庭所應當遵守的隱私界限。

場景三:家務和賺錢到底怎麼分?

婚姻關係中,兩個需要男女雙方共同解決的問題:一是家務,二是賺錢。傳統分配中,男主外,女主內,是一般規律。現代社會,女性參與社會工作,無論是從部分女性本身的需要還是男性的希望,都期待女性本身的社會價值體現,但對其承擔家務的要求依然保留,被修飾為「賢惠」,並且附帶「溫柔」的讚美,意思就是事情你要做,態度還要好一點。而女性在此種分配中的博弈,就是打造出「暖男」,設置為社會範本,以取權利義務的平衡。所以更為合作的關係,是雙方在兩部分內容中都進行一定比例的分擔。

對於不能處理好此種基礎分配關係的家庭,其合作關係自然也很難維繫,就像許多女性文章中都喜歡對比一個累瘋了的寶寶媽,和一個睡成豬的寶寶爸,雖然這種設置太過女性角度,但確實反映了大部分女性的苦惱和不滿。

場景四:婆媳關係到底是什麼關係?

婚姻中的幾大難點,似乎首位的就是「婆媳關係」,很多很多的文章都在說這種關係要怎麼處,那麼是不是首先應該弄清楚到底這是一種什麼關係?

從法律定義上講,屬於姻親關係,在繼承權上,僅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繼承人,其餘再無任何權利義務約束的規定。從道德定義上講,也並無強制性的要求,只是提倡和諧、孝敬。而現實生活中,往往是這樣的煩惱:

A(母D)與B(母C)結婚,但在中國傳統中,C要給A當媽,D要給B當媽,然後B之前給C做的,現在要求A代替B去完成(也就是交替完成或者雙軌完成),但事實上,C並不是A的媽,D也不是B的媽。以CD並未對BA有特殊恩義存在為前提,那麼配偶一方對另一方與其父母之間的交往和關係不干涉、不阻止並在對方有困難時給予必要支持應當是屬於合理範疇的,而配偶一方應當對配偶另一方獨立生活權利和隱私給予支持和保護,因為這應該屬於基本人權。

雖然上述說法抹去了中國傳統文化中長者權威或特權的色彩,但應該屬於可以遵循適用以保和諧的基本規則,也符合公平原則。保持婚姻關係和親子關係獨立性,在現代合作精神的家庭生活中,是基礎性規則。

上述閑談,在眾多的吐槽文中,便是: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的對。但是,一旦人民能夠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的更對。因為人民正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力量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奪去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意思是,矛盾之下,必有掙脫者。


推薦閱讀:

與養女解除收養關係後,雙方可以結婚嗎?
孕媽如果離婚,怎樣保證自己的權益?
和鳳凰男結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關於軍婚解除那些事:如果軍人不同意,軍嫂能否起訴離婚等?

TAG:婚姻法 | 婚姻价值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