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你挺不挺小四?
昨晚8點多,作家李楓發了條微博,稱幾年前被郭敬明性侵。
而郭敬明也對此做出回應,稱:完全捏造,已讓律師處理。
此事還尚無結論,網友卻紛紛站在李楓這邊,相信郭敬明性侵是事實。
其實,本次事件目前為止只是李楓的一面之詞,並沒有確鑿的證據。作為局外人可以關注事件發展,但不要發表決定性的語言。你沒有權利給別人定罪!
無罪推定,又可稱為無罪類推,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除以上內容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李楓聲稱受到郭敬明性侵,郭敬明是沒辦法拿出證據的(比如你又怎麼能證明幾年前沒說過什麼話呢?),但李楓是有可能拿出證據來,這就是證有不證無。
小法不說誰對誰錯,就目前來看,網友紛紛指責郭敬明性侵,並連帶抄襲話題。很多網友對郭敬明反感就是從抄襲的說法開始,郭敬明的《夢裡花落知多少》抄襲《圈裡圈外》,已經判定,當時郭敬明只賠了錢,並不承認抄襲。
但是,把兩者聯繫起來這就不對了。怎麼了,抄襲就一定會性侵?哪的道理啊。
我們要客觀公正地看待這件事:
假如李楓所言屬實
若郭敬明確有性騷擾、性侵犯行為,認定為猥褻行為,但未構成刑事犯罪的。
那麼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那麼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們願意相信事實,希望李楓能拿出證據來證明事件的真實!
假如李楓所言不屬實
李楓在公然的場合中捏造虛假的事實,達到公眾對郭敬明的社會評價降低的作用,已經是侵犯了郭敬明的名譽權。很可能輕則面臨侵犯郭敬明的名譽權,重則則構成對郭敬明誹謗(罪)。
若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定情節嚴重,李楓有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刑。
但是,網上也有律師預測:鑒於強制猥褻罪案件取證比較困難,李楓應該很難有證據證明郭敬明對其有猥褻行為。因此律師預測接下來事態的發展,會以郭敬明的維權勝利而告終。
網友們就坐等事件真相水落石出吧,安心當個吃瓜群眾。在互聯網這個大舞台,我們可以發表自己的觀點和言論,但請大家文明發言!
最後,大家要謹記避免辦公室性騷擾:
一是穿著要莊重,說話要得體;
二是盡量保持關係透明;
三是盡量避免孤男寡女去曖昧場合;
四是盡量少和男同事出差;
五是不要輕意赴約領導深夜談話;
六是遇到性騷擾要及時報警並收集證據。
要避免遭受性騷擾,首先自己要有正氣,而且沒有擺脫性騷擾時,一定不能讓色狼逍遙法外,要及時報警,並收集證據,讓其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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