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上班要加班費?這次真是她錯了
02-11
周某於2012年9月11日入職A公司(簡稱公司),公司為某大型連鎖超市,李某擔任收銀員,雙方簽有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公司的收銀員實行倒班制,每周工作五天或六天,每天工作時間為6至7小時,每周六日不得安排休假。
周某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後,認為其休息日期不固定,多數休息時朋友們都在上班,她只能宅在家裡,很是無聊。產生了辭職的念頭。
2013年初,周某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每周六、日工作的加班費。
周某的做法合理嗎?分析律師:何杰
周某請求支付加班費是否合理,關鍵看其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6、38條對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作了明確規定,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日。
從周某與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看,周某每日工作時間在7小時內,每周工作時間在42小時內,該合同並未違反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A公司針對超市特殊性特點不安排周六日休息,但安排了周某其他休息日,且勞動法並未規定一定要安排周六日休息,故合同也不違反勞動法關於休息休假的規定。
所以,A公司安排周某周六周日工作是正常工作,並不屬於加班情形,周某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請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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