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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說獎我5000,你們猜後來發生了什麼?

徐某來到了北京的一家公司打工並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公司的領導在徐某入職時承諾,一年內若無缺勤,年終還有5000元的獎金。

5000元獎金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徐某決定一定要得到這筆獎金。因此一年裡,徐某堅持保持了全勤記錄。

年終時,公司按照合同付給了他工資,卻矢口否認獎金的事情。徐某連呼上當,氣憤之餘,將單位告上了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於徐某沒有證據,當時的承諾也只是口頭上的。因此徐某的權益無法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原本以為自己肯定能打贏官司的徐某卻敗訴了,並且還要承擔200元的仲裁費,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我們讓陳帥律師為大家講講這類情況平時該注意些什麼?

此案例中,徐某主要是吃虧在對於老闆承諾的所謂「全勤獎」沒有簽訂相關協議,即沒有以書面的形式把有關勞務獎金的約定固定下來,導致後來在公司違約不予支付獎金的時候,因舉證不能而不能維權。

所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和用人單位達成的就勞動報酬工作福利休息休假等有關勞動者報酬和權益的事項,一定要在書面的勞動合同內明確約定相關內容,如果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可要求用人單位另行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相關事宜,並且約定的內容需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拒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簽訂其他專項協議的,勞動者除可依法維權外,同時要有證據保全的意識,主動通過錄音、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承諾函等其他方式收集、保全證據,以防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後,無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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