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往黃瓜上打了點老鼠藥……

某日,電視正在放新聞:有農民在種黃瓜時為滅鼠,給黃瓜植株使用了某種劇毒老鼠藥,後整片黃瓜田被盜200公斤黃瓜……

2號問團長:團長,我查了,這個老鼠藥是允許使用的,不過在《危險化學品名錄》中被標示為「劇毒」。來分析一下這種行為唄?

團長:很簡單啊。這種行為成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刑法》第144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號:可以是別的犯罪嗎?

團長:如果不是為了滅鼠,而是因為黃瓜老是被偷,想懲罰小偷。由於這種老鼠藥有劇毒,足以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而小偷並不確定,甚至很多時候是過路人順手摘黃瓜,所以他這種危害行為指向不特定的對象,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14條)

2號:團長,我不是說這個。

團長:你是想說為什麼不是投放危險物質罪啊?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投放危險物質罪,一般是往足以影響他人的公共場所投放危險物質,但本案中他投放的場所雖然能影響到不特定多數人,但仍然是他自己的私人瓜田,只不過公眾可以直接接觸,所以在客觀表現上不大符合。第二個原因,目前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對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的「毒害性物質」作出解釋,而與「毒害性物質」相關的另外一個罪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刑法125條)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毒害性物質」是「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從同一部法律的解釋要一致角度說,《刑法》中的「毒害性物質」必須與「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處於同一毒性水平,除非有新的司法解釋放寬這一標準。而本案中的老鼠藥雖然也是劇毒,但並不是「禁用」,所以毒性上還差了點。

2號:團長,你領會錯我的意思了。

團長:啊咧?如果他明確知道只有隔壁老王的老婆會來偷黃瓜,或者能夠確定小偷是具體的某個小範圍,而不是不特定公眾,那他灑老鼠藥就是積極追求剝奪他人的生命,屬於故意殺人罪(刑法232)了。

2號:哎呀,團長你別扯遠了。為什麼不是過失犯罪呢?如果為了殺老鼠卻毒死了偷瓜的人,是危險物品肇事罪;如果他想毒老鼠但能夠認識到很有可能有人偷瓜,結果毒死了偷瓜的人,那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如果他想毒老鼠但能夠知道就是隔壁老王的老婆會來偷黃瓜,結果毒死了偷瓜的人,那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團長:哦,你別忘了,這是標示為「劇毒」的化學品,使用者負有極高的注意義務,所以他在法律上屬於「應當明知」老鼠藥會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既然他能夠認識到這點卻不盡自己的止損義務,那最少也是放任損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而不是不希望損害結果發生的過失。不會是過失犯罪。

2號:團長……你別學某些律師隨便就在法庭上扯個「極高的注意義務」啊。你翻法律依據給我看。

團長:「我說,要有法」。於是法律依據就來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葯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你看我拉黑的粗體,既然是《危險化學品名錄》上標示「劇毒」的鼠藥,那當然就是「有毒有害物質」。有何問題?

2號:團長,我也是認識字的。

團長:所以?

2號:所以你舉的這一條只是說明了「食用農產品的種植」屬於「生產」。但《刑法》144條中規定的犯罪要件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正好認識字的我還看到你這個司法解釋第20條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作了解釋:(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那團長你得說說這個老鼠藥到底符合這四項中的哪一項。你別說是第四項啊。

團長:你有完沒完?

2號:沒完。我還通過百度搜索,找到了《農藥管理條例》。它裡面第二條就給農藥下了定義: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於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於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製劑。

團長你看我拉黑的部分。按這個定義,這個老鼠藥應該屬於《食品解釋》第9條規定的「農藥」,而不是團長你隨便口胡的「有毒有害物質」。團長,你百度法學院都沒畢業啊。

團長:我用搜狗。《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第三十一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大力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等。

這下你沒話說了吧。

2號:團長……其實我老早就想說……黃瓜一般是生吃的……

團長:所以?

2號:所以它應該跟西紅柿一樣屬於水果。你這個文件裡面只規定劇毒農藥不能用於「果樹」,可是黃瓜……它是藤生的,黃瓜藤不是「果樹」。

團長:我有一句「呵呵」不知當講不當講。

2號:團長你別急著講,我還沒說完。剛才電視畫面上的左下角那裡,黃瓜田旁邊插了個牌子,上面寫著「天然綠色用品,不可食用」。所以你從第一句話的論證開始就走了錯誤的方向……

團長:我說的第一句話是「很簡單啊」。

2號,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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