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帶綠帽,你猜他怎麼做的
女兒失蹤死亡
屍檢結果顯示非自己親生
絕望+絕望=更絕望
事情是這樣的 ?
去年6月30日,10歲的小雨從住處走失。
當地立即組織警力在小女孩家附近及可能去的地方進行地毯式搜索,同時,很多群眾也一起幫忙尋找,自發地在社交媒體上發起尋找小雨的帖子,但孩子一直沒有下落。
去年10月30日,警方在一條下水道內發現了孩子的屍體。
經鑒定,確認該屍體就是失蹤女孩小雨,而她的生物學父母竟是程某及其現任丈夫汪某,與劉某不存在血緣關係。
前妻對自己不忠
小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
劉某還會忍嗎?當然不
一怒之下將程某告上法院
要求其賠償自己這些年的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
前妻程某認為,農村裡有相好的人不止自己一個劉某常年不在家,家中的事務全部由自己一人料理。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如果不是汪某時常過來幫忙,不知道自己當初還能不能撐下去。
法院最後酌定由程某賠償劉某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6萬元。
分析律師:楊紅
對劉某而言,這是雙重打擊,先因意外失去愛女,又從警方的司法鑒定結果中獲知自己並不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這樣的結果換誰也是無法承受之痛。
程某已經再婚,但在與劉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程某以劉某常年不在家,家中的事務全部由自己一人料理。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如果不是汪某時常過來幫忙,不知道自己當初還能不能撐下去為由認為自己與汪某發生婚外情並生下女兒的事實情有可原,但顯然進行的辯解是不合法的,也有違社會公德。
由於程某隱瞞事實,使劉某一直誤以為孩子是自己的親生子女進行撫養,程某在主觀上具有故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上確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據此,程某的行為對劉某的身份權利造成侵害,使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構成侵害親權的責任。
這種侵權責任,在本案中主要表現在劉某已支付的撫養費及劉某遭受巨大的恥辱和極大的精神損害兩方面。
關於撫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中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騙方支出的撫養費應否返還,尚需進一步研究」,因此,撫養費是從孩子出生到兩人離婚這一段時間劉某做為無過錯一方所支出的撫養費應否返還?如何返還?由法院自由裁量,劉某與程某離婚之後支付的撫養費則酌情返還。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則要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撫養非親生子女時間長短等因素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主要也是由法院自由裁量。
法院最後酌定由程某賠償劉某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6萬元,符合上述規定,個人認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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