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出遊死亡,是旅行社的責任嗎?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雷女士與某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約定由某旅行社作為組團社,安排進行內蒙古6天5夜遊,出團日期為同年8月7日。合同簽訂後,某旅行社委託**旅行社履行該合同。後**旅行社將包括雷女士在內的30人旅遊服務接待業務委託給歡樂行旅行社,該36人中包含8名60歲以上老年人。
2016年8月7日,雷女士等30人前往內蒙古。內蒙古地接人員為歡樂行旅行社安排了一名地方講解員。同年8月10日10時許,雷女士在草原旅遊點參加行程安排範圍內的自由活動期間突然昏迷,被送往救治,但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訴旅行社 稱安排存隱患
雷女士家屬認為,旅行社不管在行程的安排,還是在應當配備的導遊以及必急救措施、急救藥物上都存在著缺陷、缺失等諸多問題。雷女士在旅遊途中突然死亡的責任,完全是由於旅行社沒有按照雙方在旅遊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以及在整個旅遊過程中旅行社存在諸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所導致的,旅行社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於死者一方的訴求,旅行社認為,其在提供旅遊服務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不存在違約行為。雷女士是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死亡,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導致,與旅遊服務不存在因果關係,公司也盡到了救助義務。死者一方違反法定及約定義務,隱瞞健康狀況,應自行承擔責任。
看看律師為我們分析
一、雷女士與旅行社之間形成旅遊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各方的權利、義務的確定,首先應當看書面的協議中是如何約定的,協議是判斷雷女士或旅行社是否存在違約行為的依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因雷女士自身原因導致人身損害,考慮到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直接、必然因果關係,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雷女士因自身疾病導致死亡並不是旅行社免責的法定條件,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仍然負有安全提示、救助義務比如採取恰當的救助措施、合理安排行程時間及活動內容,如未盡到該責任則旅行社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四、根據法律規定,訴訟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雷女士訴訟主張旅行社承擔責任則應當舉證證明旅行社未盡安全提示或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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