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外還有良知
我大學學習的專業是法學,第一堂專業課,老教授就講了兩個概念,自然法與社會法。
自然法是源自人類內心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社會法則是治理人類社會的現實法律。
聽起來,自然法是一種很玄很玄的東西,後來慢慢理解,所謂自然法不過是人類本性中向善的一面。再簡單粗暴一點,可以用兩個字概況:良知。
因此,自然法沒有種族、國界、黨派等限制,它是一種普遍而不變的人類理性。
而社會法則不同,用我們從小學到大的馬克思主義解釋,社會法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法規。它是變化不定的,而且受國家、民族、黨派等因素的深刻影響。
應該說,一般情況下,兩者是統一的,但是,有時候會有所差異甚至矛盾、衝突。
此時,就是考驗人性的時刻。
譬如,下面這個故事。
就在前幾天,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區一個名叫趙春華的老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罪名是非法持有槍支罪。
事情起因於這位51歲的婦女在街頭擺射擊攤,其中六支射擊氣球的玩具槍被鑒定為槍支。
對於趙春華和她的家庭而言,這絕對是飛來橫禍。
你們想想,夜幕下,一個離異的下崗女人為了糊口,拎著大包小包的玩具出了家門,在城市的角落擺個射擊攤,吃著速食麵,唱著《小蘋果》,突然就被警察給端了。
更要命的是,因為幾支玩具槍被鑒定為所謂的槍支,立刻就面臨三年多的牢獄之災。
上哪說理去?
這不是個案,你在度娘輸入相關的關鍵詞,會發現很多地區都有類似的案例。當事者大部分都是趙春華這樣為了生活奔命的人。
看到這樣的新聞,很多人第一心理反應可能都是,這個女人太可憐太倒霉了,這些權力部門簡直是吃飽了撐的。
可以說,這種本能的心理反應就是自然法。
現在我們不去討論當下槍支管理以及認定標準的瑕疵,僅就事論事,如果趙春華的攤位影響了城市環境,作為執法者,可以趕走她、處罰她甚至把攤位沒收了,但是實在沒有必要進行槍支鑒定,讓一個毫無社會危害性的女人突然遭受三年多的牢獄之災。
這一點,當事者、執法者以及我們每一個旁觀者心裡都清清楚楚。
由此聯想到這些年見諸報端的那些城管與小販的激烈衝突,很多都起因於暴力執法、過度執法。
我們能理解維護城市環境的不易,但我們更要理解那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小販們的艱難。那個攤位是他和他的家庭的生計,關係到孩子的學費、老人的藥費以及一日三餐。
你執法目的達到了就得了,不能罰款、砸攤、打人步步緊逼,這就是把人往絕路上趕。
不錯,這是你的職責,這是法律授予你的權力,但權力也不可濫用。
說到這裡,講一個真實的故事,發生在柏林牆倒塌之後的德國。統一後的柏林法庭審理柏林圍牆守衛案,有幾個30歲不到的年輕人接受審判,他們曾經是柏林牆的東德守衛,其中一名叫英格·亨里奇。
兩年前一個冬夜裡,剛滿20歲的克利斯和一個好朋友,名叫高定,一起偷偷攀爬柏林牆企圖逃向自由。幾聲槍聲響,一顆子彈由克利斯前胸穿入,高定的腳踝被另一顆子彈擊中。克利斯很快就斷了氣,他是這堵牆下最後一個遇難者。那個射殺他的衛兵就是英格·亨里奇。九個月之後,圍牆被柏林人推到。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
他的律師辯稱,他們僅僅是執行命令的人,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罪不在己。
法官的回復是:「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某某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康德對此有一個很好的注釋,兩種事物讓我們敬畏,這就是浩瀚無際的星空與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律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但法官內心的良知永不褪色。
良知是社會的最高準則。
當權力者面對這樣的境況時,必要叩問自己的良知,因為你的一個指令甚至一念之想可能就決定了一個人甚至一個家庭的命運。所以,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請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給別人一條生路。
我的微信號 望海樓紀事
推薦閱讀:
※有哪些關於法律的冷知識?
※2016 年法律行業有哪些大的轉變?
※如果進入「戒網癮學校」該如何自保並且逃出「學校」?
※又一例藝人解約案件敗訴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不是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