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的是下鍋的米,扛的是頂風的旗
這是2014年的新聞報道:《一名男子獲得了明州史上最長的脅迫賣淫罪判決》
(這篇報道中說刑期為四十年,但實際應為381個月,差得有點遠了不知道怎麼算的,但381個月依然是歷史最長。)
這個案子隨後一直上訴到明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被告主張量刑不當,於是又發回到初審法院重新進行量刑。
臨時拼揍的,由我和另外兩名檢查官組成的草台班子,在今天(2016年10月27日進行的)量刑聽證上,主張量刑的確存在不當:不應是381個月,應當是397個月。
是的,被告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自己提出量刑不當,結果自己找來了更高的刑期。
技術問題大概是這樣的:當多項罪名同時成立的時,法官可以將一些基於相似事實的罪名合併起來做"concurrent"判決,也就是選擇多項罪名中法定刑期最長的作為總刑期。法官也可以選擇將多項指控中的不同罪名做"consecutive"判決,也就是每項罪名的法定刑期疊加起來。
看上去」concurrent「對於被告來說比較划算對不對?相當於兩項甚至多項罪名按一項來處罰了嘛。
被告也是這麼想的,但我們發現,不一定。
在明州法律,也就是大明律裡面,刑期是按照犯罪的嚴重程度和被告的犯罪歷史紀錄兩項因素綜合決定的,犯罪歷史紀錄對應的」分值「會影響刑期。在consecutive量刑中,犯罪歷史紀錄分值始終默認為零,而在concurrent量刑中,先宣判的罪名,會增加後宣判罪名的歷史紀錄分值。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說明白,總之,被告以為自己贏面很大,認為可以爭取到concurrent宣判從而縮短刑期;我們表示,沒問題,但我們覺得宣判的順序應該這般如此,如此這般。
當庭開始計算刑期,一項項宣判,我們始終沒有對concurrent的判決提出異議,而不斷累積的歷史紀錄分值記錄發揮了神奇的效果,刑期越來越高。
到了最後一項宣判的時候,我們幾人使了個顏色:法官大人,這一項總不是基於相似事實了吧,我們consecutive一下如何?
一番辯論以後,法官對我們點了點頭,
准。
總刑期定格在397個月。
成交。
(據說國內有「上訴不加重刑期」這一說,可惜這位兄台不是在中國的法庭上了)
雖然我至今也有點糊塗到底發生了什麼,但似乎我們贏了。
簡單來說,就是原來的量刑時六項指控都是consecutive,
現在變成了五項concurrent,再加一項consecutive,五項concurrent雖然只按照其中最高的一項刑期來服刑,但由於歷史記錄分值的增加,也達到了一個相當可觀的水平,以至於在疊加上最後一項consecutive以後超過了原來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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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量刑,我學到了很多道理,
一是要學會以退為進。被告大概是沒想到我們會徹徹底底地將絕大多數指控認定為」基於相似事實」,也沒考慮到以五項concurrent和一項consecutive的組合來宣判的結果;還有一點:辯護律師還是輸在了準備不夠全面,沒有窮盡所有的可能性;
二是量變引起質變,多行不義必自斃,歷史記錄的累計最終導致了驚人的後果;
三是程序本身就有一種力量,在學習法律時,不可以只看實體法而輕視程序。
如果還有一點的話,就是我們給了旁聽這場聽證的犯罪受害者一個交代。有兩位女士來到了現場,她們已經漸漸擺脫了當年的陰影,有了自己的家庭。
我希望這此案所有的受害者都能過得幸福快樂,這比判幾百年刑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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