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電磁波侵犯的大叔,你也嘲笑他了嗎? ——談公共空間的權利邊界
前兩天,網上流傳了一段發生在台灣的「大叔怒斥女子地鐵打電話」的視頻,還一度成為熱門微博,有著六百多萬的閱讀量。這本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再小不過的糾紛,卻因為大叔將「你的電磁波侵犯到我」作為控訴理由而引起大家的廣泛關注。從媒體引導的方向來看,更多的是對大叔進行戲謔嘲諷,甚至許多新聞標題都有斷章取義之嫌、傾向性明顯,而從網友的跟帖評論來看,則是有的頂、有的踩,立場鮮明,勢均力敵。
我無意於評判事件本身的是非,而是對這一事件背後的深層衝突更感興趣:在公共空間中,我們權利的邊界在哪裡?
現代社會中,公民的權利意識日漸覺醒,當遇到矛盾、糾紛和衝突的時候,會首先下意識地判斷這麼做是不是我的權利,有沒有法律法規、社會規範、道德輿論予以支持?如果有,那要堅決地「為權利而鬥爭」;事實上,就算不合法、不佔理,也要頑強地糾纏一陣,當然這樣會顯得比較low。不管怎麼說,在有著長期專制傳統的中國,個人主義、權利意識、鬥爭精神都是好東西,值得善加引導和培植來平衡舊有的民族性格、保守文化。
在這一事件中,戴眼鏡的大叔和打電話的年輕女子就權利衝突展開了一番辯論:女子認為自己有打電話的權利,大叔認為自己有不被侵擾的權利,爭吵發生在還算空曠的地鐵車廂中。首先,女子在地鐵中打電話,合理合法嗎?當然!從二人的對話中可以判斷,當地沒有立法(最廣以上的「法」)禁止在地鐵中打電話,法無禁止則自由。然後,大叔有不被侵擾的權利嗎?當然!你的動作、聲音、氣味等冒犯到我,我自然可以表達不滿,讓你停止侵擾。現在問題就在於,兩個合法合理的權利發生衝突,如何解決?讓我們重申一句著名的西諺:「你的權利止於我的鼻尖。」這次衝突是由女子打電話這一行使權利的行為引發的,大叔被動站出來為維護自己不被侵擾的權利而鬥爭。誰是主動方,這很重要,因為主動方引發了相互關係和狀態的改變,如果這種改變使他人陷入權利被侵犯的境地,那麼主動方有義務停止自己的行為——你那主動行使權利的手要在我的鼻尖前停住。這是判斷是非的標準。申言之,禁止權利濫用無論在公法還是私法上都是重要原則。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司法》上亦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等等。不再承認個人權利的絕對化,而是基於社會本位進行修正,是近代立法向現代立法轉變的重要特徵。
網上流傳的4分多鐘的視頻是不完整的,很明顯大叔在此之前就已經與女子開始了交涉,並升級為視頻所示的爭吵、斥責。大叔說:「我本來也是好好跟你講,讓你離我遠一點……」大叔起初給出的建議可行嗎?從視頻來看,似乎是可行的,因為地鐵車廂很空曠。如果發生在高峰時期的二號線,大家都擠得像罐頭裡的沙丁魚,那大叔就是無理取鬧。女子如果接受大叔的建議,走到遠一點的地方打電話,那麼她打電話的權利和大叔不被侵擾的權利都就得以實現,這才是和諧社會嘛!
被網友嘲諷和詬病的,是大叔將「你的電磁波侵犯到我」作為控訴理由,認為大叔無理取鬧。其實個人覺得,這個大叔起初可能只是對女子在自己身邊打電話這件事有抵觸,並在交涉過程中逐步升級,變得情緒激動,語無倫次,隨便找了這麼一個簡單明快的理由罷了;有的人打電話的聲音很大,或者嘰嘰喳喳、嘻嘻哈哈地聊著瑣碎的內容,在相對封閉的空間中這種聲音讓人覺得心煩意亂、不舒服,這種感覺我們也會有。退一步講,即便這位大叔真的認為手機電磁波會傷害到他的健康,他的訴求也並不是荒謬的。畢竟科學上已經確證手機輻射或多或少地會對健康帶來一定負面影響,當然,這種負面影響能不能稱得上「傷害」以及是否嚴重到了要被限制的程度,這還涉及到法益平衡的問題,一般認為,這種「傷害」過於輕微不值得立法禁止。當然,這跟每個人的健康觀也有關係。比如這位大叔小心謹慎、十分保守,就是誠摯地堅信手機輻射對人害處很大,科學上又沒有明確的反證,那麼這種觀念我們可以不認同,但也不能不尊重。比如,我們從小都被教育禁止隨地吐痰,我吐痰吐在路面上又沒有吐在你的身上,為什麼不允許呢?這時候你會說痰裡面有病菌,擴散出來危害別人的健康。但是一般來說所有人都避著這髒東西匆匆走開了,痰里的病菌和致人生病之間的聯繫非常間接、微弱,你禁止我吐痰的理由會比大叔禁止女子打電話的理由有力很多嗎?我看不見得。再比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我們一般認為二手煙危害很大,這在科學上也有依據,但是假如恰好整個公交車裡的乘客都是煙民,他們覺得老子抽了一輩子煙照樣生龍活虎,聞到煙味反倒更加精神,這種禁煙的規定不就是一種惡法嗎?通過開腦洞我們發現,每個人的健康觀有不同,只要不是毫無科學依據的無理取鬧,我們沒有權利斷言「我的行為沒有侵擾到你」,我們也沒有資格嘲笑那位大叔。
再談公共空間的問題。這件事情發生在地鐵上,這一特殊場合很有意義。如果大叔在自己辦公室里定下規矩「不許打手機」,那自然任何人都不應違反;如果女子在自己家規定可以打手機,電子產品輻射再大也沒有關係,或者不管多麼吵鬧嘈雜也允許,那麼大叔不能忍請你離開。問題在於,公共空間中的行為規範往往不是剛性的、成文的,甚至沒有共識可言,只能通過妥協解決。女子說了一句話瞬間拉低了自己的格調:「那你搭計程車就好了。」這就好比你的室友開公放打電腦遊戲,你覺得吵讓他戴耳機,他說「你怕吵出去租房子住就好了」;或者火車車廂里有熊孩子上竄下跳、吵吵鬧鬧,你去找家長抗議,熊孩子的家長說「你坐專機就好了」。這時候,你是不是想直接動手呢?公共空間並不排斥私人領域,在火車車廂這個公共空間里,任何人依然有權利營建自己安寧的小環境。中國人的觀念中歷來缺少公私的界限,這也是「前三十年」政治運動的流毒。生活中最常見的,一般存在於六十歲以上人的身上,他們上街買菜遛彎兒喜歡拿個帶巨大揚聲器的收音機,裡面放著相聲評書、革命歌曲或者電台新聞;而年輕人雖然手機不離手,卻一般是用耳機來收聽手機里的內容。發現區別了嗎?假定在一節車廂里,所有的人都用帶巨大揚聲器的收音機消遣時光,結果將是每個人都聽不清楚自己喜歡的內容;如果所有人都戴著耳機聽音樂、看電影,或者看書,那每個人都實現了自己的目的。用功利主義的分析方法,前者的社會效益相互抵消掉了,最終極有可能是零,而後者的社會效益則是正向累加的,實現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當然,我並不是一味批判前者,畢竟這是物質文化生活匱乏的情況下養成的習慣,似乎一個人有收音機喊街里街坊都來聽還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是時代不同了。)
更讓我感動的是,大叔著重提到:「你寧願讓自己處於這麼惡劣的環境,讓我也處於這麼惡劣的環境,我們兩個人都影響到別人了。」看得出來,大叔是承認一個前提的:我們的爭吵侵擾到了這節車廂的其他乘客,我心底有慚愧。而女子則自始自終強調「我有打手機的權利」,關注點始終在自己身上,境界高下立判。其他需要補充的,兩個人的爭吵都沒有動手,也沒有吐任何一個髒字,(所以女子最初指控的「侮辱」不成立)當然大叔大吼以及用手指指人的表達方式不禮貌。
所以,如果讓我擔任這一具體事件的仲裁者,我會做出如下裁判:從「理」上講,大叔更能站住腳,女子向大叔道歉;從交涉方式上,大叔大吼、用手指人不禮貌,要向女子道歉;二人的衝突影響到其他乘客,共同向其他乘客道歉。
我們每天都要參與公共生活,尤其隨著信息網路的發展,公共空間的範圍急劇擴大,人與人之間的聯繫日益緊密。探求公共空間的權利邊界,這是一個法律問題、道德問題、社會問題、教育問題,是一個值得每個人慎重思考的問題。就讓我們再用一句美妙的諺語結束這篇文章:「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壞我的美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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