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行為侵害他人生命時,被侵害人是否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比如說a和b被野熊追,追上必死,a跑不過b,a為了保命而準備推到b,此時b發現了a的意圖,b是否可以針對a的行為進行正當防衛?「看到書上說,對緊急避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對「緊急避險」可以進行「緊急避險」,但是不可以「正當防衛」。
有點拗口哈,是這樣的啦:
正當防衛是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進行的反擊行為,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行為的實施者」。
這裡要求實施者的侵害行為是客觀違法的,也就是說正當防衛是「以合法行為對抗不法侵害」。-----正對不正
而緊急避險,是對正在發生的現實危險,採取損害「小的法益」的方式,保護「更大一點的法益」,它的本質上是「以合法行為對抗合法行為」。-----正對正
所以,對於合法的緊急避險,就只能適用「緊急避險」啦~
實質上,本例中,野熊熊追A、B,是屬於「單純的危險」,不能進行合法或不法的評價的,人家就是個野熊,刑法不制裁他啦……而「正當防衛」反擊的對象,首先就要具備實施「客觀層面的法益侵害」行為。(符合客觀層面的違法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危害行為、行為對象、危害結果)
所以對熊熊,只能成立緊急避險啦~~
而在這種情況下,A人為了自己保命,推倒B人,絕對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緊急避險,而是故意殺人……對於任何一個正常人而言,後面有個熊在追,推倒我的同伴,熊熊會先吃他,這是任何一個正常人都能夠認識到的,所以通過自己的行為,把自己的同伴置入到那種危險之中,明明就是故意殺人。當然啦,要是同伴自己腳底下拌蒜摔倒了,那真的就不賴別人了……
恩,A對B為什麼不構成正方防衛呢?因為,就如本文第三行所講,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的實施者」。給夥伴們造成危害的是那個熊啊,,不是自己的小夥伴啊~
至於說,為什麼野生動物傷人是單純危險,而不是不法侵害,是啦,雖然它有危害性,但是:對山洪暴發您也正當防衛去?對一棵倒下來要砸著人的樹您也正當防衛去?對「小男孩」和「胖子」您也正當防衛它去?
哦哦,當然,對於有主人的動物傷人,是可以正當防衛的,因為它的主人有看管自己動物的義務,對於自己動物的傷人,也是要承擔無過錯責任的~~
所以,鄰居家老王的吉娃娃咬人的時候,把小狗狗丟到垃圾桶也不為過O(∩_∩)O~
可以,因為a不算緊急避險,生命權是平等的
問題是這種情形能定義為緊急避險么?要成立緊急避險,犧牲的利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利益,而人的生命權是平等的,所以這種行為根本就算不上緊急避險,更不存在什麼正當防衛了
太好回答了。我也提一個問題,如果你能回答我的問題,你就能回答答主的問題了……
一個人拿著槍來到教室門口,問:「誰是金正男?」你就是金正男,但是你要緊急避險,所以你指著教室里的一個五百多斤的胖子說,他就是。
於是殺手進去一槍就把胖子打死了。殺了以後,殺手自言自語,怎麼可能這麼胖?然後隨身掏出一張照片來看。這時你發現逃跑已經來不及了,你趕緊把教室門關上,在外面反鎖了。
於是,你聽到教室里有五十多聲槍響。。。。。。最後,警察到場後抓住了殺手,你因為緊急避險而保住了小命,但全班五十多人都見馬克思去了。。
那你自己當法官審判一下你自己,該當何罪?
啊?你問的是什麼呀?唉,白瞎了我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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