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令人窒息的判決:猥褻殺人,一死一傷,判處死緩

文|庄志明律師

先簡述案情:2016年1月15日凌晨4時許,陝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在西安市高新區甘家寨西區東門外等候女友時,發現倆女孩乘計程車回家,遂起性侵之念。聶李強從自己車內取出一把榔頭,尾隨二人至甘家寨東三排12號樓5單元門前,持榔頭連續猛擊倆女孩頭部,致二人受傷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掙扎中,聶李強拽掉其褲子進行猥褻。隨後,聶李強逃離現場。

事發後,倆女孩被送往高新醫院進行搶救,兩人是一對姐妹,陝西彬縣人,姐姐16周歲,妹妹14周歲。2016年1月25日,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經法醫鑒定,姐姐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妹妹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

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此前,聶李強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聶李強這樣的超級人渣最後判了死緩,確實令人不爽。我可以肯定地說,近乎99%的人對此判決很不滿意,甚至是出離憤怒。聶李強故意殺人,致一死一傷,而且還是累犯,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卻改判了死緩,讓許多人匪夷所思。但其實改判沒那麼複雜的道理,之所以死緩,其實就一個字——錢。

此前,在西安中院一審中,聶李強家屬只答應賠償四五十萬元,受害人家屬難以接受。二審時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了反覆調解,最終聶李強家屬答應賠償受害者家屬90萬元,賠償款已交到法院。據說,家屬也是迫於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後90萬元的賠償。但是,他們難以寫出諒解書。

顯然,二審時聶李強家屬將賠償款增至90萬,這是聶李強保命的關鍵。

面對這樣的判決,筆者也深感痛心,聶李強的獸性大發徹底毀了兩個花季少女,就是槍斃一萬回也是罪該萬死。但筆者作為法律人,又不得不說以下冰冷的事實和貌似陌生的道理,我相信二審的法官在作出這樣的判決時,也是心如刀絞的。

①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已廢止)第四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情況認定其悔罪表現,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以上規定顯然是一貫的,一致的,即對於犯罪人(家屬)向受害人進行積極賠償的情節在量刑時要予以考慮。這精神符合我國關於犯罪構成的基本法理,也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刑法原則。

假如我沒學法律,假如我不去用法律人的思維和邏輯考慮問題,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以上這些規定無非就是花錢買命,有錢就是大爺,法律就是有錢人的工具等。但真正運用法律思維認真思考了,你就會有新的認識:

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過去,危害程度已相對固定。雖然對失去生命這一危害後果是無法挽回的,但對人身傷害及其經濟損失則是可以通過經濟賠償來作一定程度彌補的,某種程度上說,這也是唯一的彌補手段。

犯罪後積極進行賠償,實際上是在努力減少犯罪的經濟損失,減少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危害,撫慰心靈創傷,本質上也是在減少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故積極賠償受害人的做法於受害人和社會都有好處,司法機關在量刑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不能是賠與不賠一個樣。

積極賠償獲得從輕處罰,不僅僅是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之精神,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就是燈塔國美國也是這樣考慮的:是否賠償,賠償多少,和犯罪量刑結果直接掛鉤。

有讀者會說,犯罪人賠償不是天經地義,還需要討價還價?是的,我也認為犯罪人應該賠償,這天經地義。可對犯罪人講道理有用?他講道理還犯罪嗎?犯罪人不賠償,你能拿他什麼辦法?比如聶李強判死不賠償,你有什麼辦法?五馬分屍?誅連?聶某強的90萬賠償是其父母代賠的,難道法院可以在判聶李強死刑的同時判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也有讀者會說,那你國家應該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啊,乾脆無需犯罪人賠償了。我們國家刑事救助制度是有的,但再怎麼救助,也不可能達到為犯罪人全部埋單的程度。暫且不說全部埋單國家承受力是否夠的問題,單單是全額救助所帶來的道德風險就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在任何國家都沒有全額刑事救助的制度。

我們還可以這樣想像一下,聶李強父母在承受了巨大的壓力的同時,還四處舉債,向受害人家屬賠償了90萬,如果此時仍然判了聶李強死刑(立即執行),那對聶李強父母又是怎麼樣的傷害?司法的公信力又情何以堪?

法律不是一根筋,法律也是講平衡的藝術,法律和司法當在懲罰罪惡的基礎上將犯罪給社會帶來的總體危害降到最小。

如果聶李強這次能保住小命,希望民眾不要忘記他,並永遠鄙視他,將這畜生徹底的釘在恥辱柱上。


推薦閱讀:

優惠券設置錯誤導致公司損失十幾萬的金額,我需要全部賠償嗎?
外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借車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在中國大陸地區,警察究竟有沒有權力隨時隨地檢查任何人的證件?
為什麼那麼多被高利貸逼上絕路的人沒有去訴諸法律?

TAG:法律 | 法律常识 | 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