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借錢要謹慎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高了!

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併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說,「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推薦閱讀:

一個28歲的女生,結婚半年,想離婚了,糾結以後的路該咋走?
兩個男人,一個帥,在一起十年,一個不帥,卻好的沒話說,現在要選,怎麼選?
如何破除婚姻生活中的假性親密
婚姻真得那麼乏味嗎,是什麼在讓中年人們的婚姻生活變得索然無味?
有孩子後,你有多久沒有認真的關心過自己的另一半?

TAG:婚姻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