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星鵬給你了一次重生機會不珍惜 老天自會收你
2014年4月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吉星鵬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吉星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後,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布了長微博,解釋為何判處吉星鵬死緩,而不是死刑。
主審法官認為,被告人吉星鵬罪行極其嚴重,但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犯罪,結合案情可對被告人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且未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故對其限制減刑。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的,在判決生效後至少要服刑22年。
因為家庭糾紛引發犯罪,結合案情可對被告人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知道當年主審的法官,看到吉星鵬的現狀,不知道作何感想?
死裡逃生一次還不知道珍惜,吉星鵬還以為全世界都是他媽,這就是黃泉路上奔的節奏呀。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 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罪該處死;
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判處死緩在2年以後執行死刑的案例,但主要是緩刑期間重新犯罪,如越獄、傷害他人、抗拒改造。
脫逃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被執行社區矯正的人逃跑的,不構成脫逃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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