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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艾艾貼」的看過來

當前微商流行,「艾艾貼」或為始作俑者。

在微信朋友圈裡,「艾艾貼」是個神奇的東西,能夠治鼻炎,能夠治感冒,能夠治腹脹,甚至還能夠豐胸、抗癌,簡直是哪裡不爽炙哪裡,比點讀機還點讀機,EVERYTHING IS SO EASY!

這麼神奇的「艾艾貼」,應該是個葯吧!到底是不是葯呢?一直以來我心中存有疑問。疑惑中,朋友給我發來了一張「艾艾貼」的產品說明書。產品說明書中是這樣描述的:

能遠離虛、遠離寒、遠離濕,能改善小兒感冒、發燒,能改善鼻炎,能改善傷風感冒,能改善咳嗽咽痛,這防病治病的,不是個葯還能是啥?

再看使用方法:

原來是要貼在身上的。這樣看來,應該是屬於醫療器械吧。

想到這裡,我的職業病要發作了——不管是葯,還是醫療器械,那都得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吧,這「艾艾貼」有沒有備案呢?

登錄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進行了查詢,結果發現:

咦,沒有備案醫療器械!一定是我的查詢姿勢不對,那換成藥品再查查看。

納尼?藥品備案也沒有!姿勢明明已經調整了啊!

難道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忘了登記了?

肯定不是,本朝政府工作人員克己奉公、兢兢業業,肯定不會犯這樣的低級錯誤,我對本朝政府是很有信心的。

既然不是政府犯錯,根據《藥品管理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艾艾貼」沒有備案信息,那對不起,只好認定你不是藥品,也不是醫療器械咯(此處攤手)。

不是藥品,也不是醫療器械,竟然還敢說能改善小兒感冒、發燒、能改善鼻炎、能改善咳嗽咽痛?哪個給的膽子?還有王法嗎?還有法律嗎?

額,好像有呢,不過不是給膽子的。《廣告法》第十七條里說了「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呀,原來是違法了,火遍朋友圈的東西,其產品說明書竟然是違法的!沒天理啊!不敢相信啊!

這是哪個造的?竟然這麼大膽!趕緊翻一下產品說明書。

納尼?深圳前海艾艾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竟然是一家註冊在深圳前海的公司。

前海這裡可是特區中的特區,法治中的法治啊!註冊在這裡的公司怎麼可能犯這樣的錯誤?我一定是收到了一張假的產品說明書!

我不信,我要去這家公司的官網上看看!

打開官網一看,精美無比,隔著屏幕我一感覺到傳統文化鋪面而來。心中不由自主地讚歎——不愧是火爆微信朋友圈裡的東西,官方網站都有別樣的氣質!

瀏覽一陣,發現產品中心裡好像只有一個產品——艾艾貼,但是沒有介紹艾艾貼是不是藥品,是不是醫療器械,也沒有貼出任何葯准字型大小、醫械准字型大小,看來確實應該不是藥品,也不是醫療器械。再看產品特性這個鏈接,內容竟然是:

天吶!這些內容中「刺激經絡」、「血液循環」、「微循環」、「通氣」、「《備急千金要方》」、「《針灸資生經》」、「改善大腦功能」、「恢復腦細胞代謝」、「緩解失眠」、「《黃帝內經》」、「細胞新陳代謝」、「暖宮祛寒」、「《金匱要略》」等無不是醫療用語或者暗示治療疾病之語,「艾艾貼」不是沒有藥品、醫療器械備案登記嗎?這是要出事的節奏啊!這顯然與《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符啊!

在「艾艾貼」沒有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不能被認定為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的情況下,朋友圈裡發布有關「艾艾貼」的文章、圖片的朋友們就有必要注意了,繼續發布「艾艾貼」有這治療功效、那治療功效的話,就是違反《廣告法》了!譬如:

(話說第一張圖裡還涉嫌使用未成年人做廣告代言人,也是要處罰的哦!)

個人建議,以後做「艾艾貼」的微商朋友,千萬別說艾艾貼有啥預防功能、治療功能了,即使「艾艾貼」被認定為藥品或者醫療器械也不行,因為藥品廣告、醫療器械廣告都是要先經過審批才能發布的!

不要認為在微信朋友圈裡發幾張圖片不算什麼,微信朋友圈裡的圖片、文字也是會被認定為廣告的!不信看百度搜索「微信違法廣告」這樣的關鍵詞,你肯定能發現若干被處罰的案例,而且罰款金額還不小。

知道大家做微商都是為了掙錢,但是賺錢一定要注意法律法規,可千萬別一不留神,錢沒掙到,反而被罰去大把銀子,得不償失啊!

不要爭論療效問題,我只說廣告問題,因為工商局也只看的就是廣告問題!

最後,告訴大家,如果因為宣傳「艾艾貼」有治療功能被認定違法廣告,可能面臨的處罰是多少?答案如下:

《廣告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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