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英雄的懲處不能厚此薄彼

首發公眾號: 天涯何處是神州

2017年12月12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當地第一起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案件,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利用互聯網路,發布侮辱成吉思汗畫像的視頻,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鑒於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後能自願認罪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從輕處罰。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沒收作案工具VIVO牌手機一部。

這個刑法249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有沒有具體的細則或者司法解釋?是不是隨便幾個人說這事煽動民族仇恨了就可以定罪?林覺民在《與妻書》里說:「天災可以死,盜賊可以死,瓜分之日可以死,奸官污吏虐民可以死,吾輩處今日之中國,國中無地無時不可以死」。是不是立法或者用司法解釋規定一下哪些行為可能會觸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不然豈不是吾輩處今日之中國,國中無地無時不可以觸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了?

拍戲說乾隆的也算侮辱了少數民族的皇帝吧,要不要判刑?拍《龍珠傳奇》的給漢族英雄李定國打上辮子,算不算侮辱漢族英雄,要不要判刑?如果說侮辱了其他民族的皇帝或民族英雄無罪,只有侮辱成吉思汗有罪,那不是歧視其他民族嗎?如果每個民族都提出一套自己民族的禁忌標準,誰觸犯了就要按刑法249條判刑,豈不是要把中國變成一個文字獄橫行、言論自由嚴重受限的國家?

20世紀初,中國以俄為師,最終建立了新中國;今天的俄羅斯經歷了蘇聯解體之後,處理類似問題的方法也可以為我們所借鑒。

俄國人曾受到蒙古人四百年的統治,蒙古人現在也是俄羅斯的最重要少數民族,但歷史教科書里長期使用「韃靼—蒙古枷鎖」的說法。官方編輯出版的《蘇聯大百科全書》表明當時史學界對這一問題的基本態度是:「蒙古—韃靼枷鎖對俄羅斯大地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產生了消極的、嚴重衰退的影響……持續了240年的蒙古—韃靼枷鎖是羅斯落後於一些西方國家的主要原因之一。」俄羅斯聯邦也是多民族國家,但俄羅斯主流文化是主體民族俄羅斯族的傳統文化,看待歷史的視角也是俄羅斯族的視角。在他們看來,成吉思汗不是俄羅斯人,即使在俄國有人把成吉思汗的畫像踩了,也不會有哪個法院會判決他有什麼罪。說來也奇怪,侮辱了一個幾百年前的外國人,怎麼就要判刑呢?成吉思汗是當時蒙古的汗,中國和俄國,都是遭受侵略的。這話也是魯迅說過的,也是1963年人民日報社論說過的。

對於歷史人物的認識,要麼就局限在學術和觀點之爭,政府不要介入;要麼就各民族一視同仁,各個民族都提出不得侮辱的歷史人物,一旦有人侮辱,一律按統一的標準判刑。不能因為侮辱了成吉思汗就判刑一年,侮辱了其他民族的英雄就口頭道歉或者拘留幾天了事,其他民族的信仰和民族自尊心同樣需要維護。

鞠躬盡瘁為國憂,華夏復興望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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