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入了這麼多與外空活動相關的國際公約你知道嗎?
外層空間法是調整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簡稱「空間法」。它屬於國際法的範疇,是現代國際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活動會引起了一系列法律問題,如外層空間、航天員和空間物體的法律地位,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等。這些問題涉及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國家的權利義務,需要依照各國共同制定和遵循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加以解決。
早在1957年之前,法學界就已注意到制定空間法的必要性。在世界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上天后,聯合國立即給予了高度重視。聯合國大會於1958年11月14日通過決議指出,為了保障外層空間物體的發射完全用於科學及和平目的,應共同研究一套監督制度。次年12月13日,聯合國大會再次通過決議,確認外層空間是人類共同利益所在,強調外層空間只能用於和平目的,並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特設委員會」。1959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決定將特設委員會改為常設機構,稱為「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簡稱「外空委員會」或「外空委」)。聯大賦予外空委的任務之一是研究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外空委遂成為制定空間法的主要機構。
為了制定和發展外層空間法,外空委於1962年成立了法律小組委員會,負責擬訂有關外空活動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法律文書草案,提交外空委員會和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外空條約和協定生效後即成為對締約國有約束力的空間法。
聯合國外空委及其法律小組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已制定了5個有關外空活動的主要國際公約:1967年生效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循原則的條約》(簡稱《外空條約》);1968年生效的《營救航天員、送回航天員和歸還射入外層空間的物體的協定》(簡稱《營救協定》);1972年生效的《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簡稱《責任公約》);1976年生效的《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簡稱《登記公約》);1984年生效的《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簡稱《月球協定》)。
這些公約確立了人類外空活動的基本法律原則,並初步建立起了4項基本的空間法律制度,即空間營救制度、損害賠償制度、空間物體登記制度和探測和利用月球的制度。空間法已成為現代國際法的一個新分支。
中國已加入了4項有關空間法的國際公約,即《外空條約》、《營救協定》、《責任公約》和《登記公約》。
《外空條約》的主要內容是:各國皆有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自由;各國不得將外層空間佔為己有;不得在繞地球的軌道上、天體(星球)、外層空間放置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禁止在天體上建立軍事基地和進行軍事演習;利用外層空間應避免對地球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等。
《營救協定》呼籲全力營救發生意外、遇難或緊急降落的航天員,完全迅速地交還航天員和歸還發射到外層空間的物體。希望發揚承擔這種義務的精神,進一步使承擔的義務具體化。希望在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方面,促進國際合作。
《責任公約》是1972年國際政策、國際關係和國際經濟相互作用的產物.該公約有助於空間物體損害責任的確定。不過,隨著越來越多的空間活動的開展以及外空商業化的進程,該公約的適用受到了嚴峻的挑戰.需要對之改進,以適應外空活動的新發展。
《登記公約》規定了射入外層空間的物體的發射國國內登記制度,特別是強制性的國際登記制度,這是維護外層空間法律秩序的必要措施。
另外,中國還加入了國際電信聯盟的組織法與憲章、國際通信衛星組織公約。
除上述外空條約外,聯合國大會還通過了一系列以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為主題的原則和宣言,其中最重要的有:《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宣言》(1963);《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衛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1982);《關於從外層空間遙感地球的原則》(1986);《關於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的原則》(1992);《關於開展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促進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並特別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的宣言》(1996);《空間千年:關於空間和人的發展的維也納宣言》(1999)。
雖然這些原則和宣言在嚴格意義上尚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但作為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空間法的發展趨勢,對各國在相關領域的活動具有指導作用,是最終形成法律規範的重要基礎。
空間法是國際法的一個發展中的新分支,還很年輕,許多法律問題尚未解決,新的法律問題還在不斷產生出來,因而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進入21世紀以來,航天技術與應用日新月異,所以空間法也應有新的發展。例如,近些年,近年,小衛星飛速發展,使空間飛行物的數量猛增。例如,印度將在2月用1枚火箭發射104顆小衛星,總重才1.5噸。這些小衛星有的比魔方大一些,5千克重;有的只有晶元大小。所有其中的不少衛星功能較低,壽命很短,會造成大量的太空垃圾。所以,小衛星立法已成為當前國際外空領域關注的熱點問題,有關國際機構正在研究針對小衛星管理的空間交通管理規則。由於小衛星質量小、成本低、數量多,對太空環境的影響巨大,所以應該遵從更嚴格的減緩要求。實施空間交通管理將是解決小衛星在軌運行安全的最根本途徑。
作者: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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