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文——法大與情還是情大於法?

本文與新加坡無關,而是有關一個法與情的問題。

前幾天有一個朋友提起美國一個關於槍殺了性侵自己兒子的嫌疑犯的事情。朋友覺得,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說,美國法律也是講人情的。

我今天被知乎推送了相關的一篇轉文:兒子被強姦後,父親一槍崩掉強姦犯,幸運的是,法律與人性最終站在了一起...…

然後我去讀了相關英文報道:Gary Plauche - Wikipedia。

很抱歉的告訴大家,這篇在網上傳翻天的文,其實又是文字工作者試圖通過自行解讀表達自己觀點的一次誤讀。

我想特彆強調的是,文中的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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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初對Gary的判決是二級謀殺,

但在無數民眾與媒體的請願與施壓下,

再加上當時心理專家評估Gary的心理狀況,

證明他執行犯罪時,

因為兒子長期被侵犯而產生嚴重心理偏差...

最終,法院將罪名降低為誤殺

而在各種衡量之下,

法院判處Gary 5年緩刑和300小時的社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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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描述的和新聞報道的事實可以說了差了十萬八千里。

根據維基的敘述:

Plauche was initially charged with second-degree murder but agreed to a plea bargain in which he pleaded no contest to manslaughter. He was sentenced to seven years suspended, with five years probation and 300 hours of community service, which he completed in 1989.

簡單翻譯一下就是:這個父親首先被檢方以二級謀殺起訴,但是與檢方達成了辯訴協議,檢方以比較輕的普通殺人罪起訴,這個父親做不抗辯認罪。法官據此判處7年監禁緩期5年執行,並處300小時社區服務。

要想讀懂上面這一段話,有幾個基本知識必須要先了解。

一、美國的50個州(外加一個哥倫比亞特區),每個州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域(Jurisdiction)。所謂法域就是法律管轄的範圍。中國其實也有類似的情況。中國大陸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區雖然都是中國的組成部分,但是中國大陸法律,香港特區法律和澳門特區法律分別管轄三個完全不同的法域(註:此處中文表達可能不合中文法律行文習慣,望指正)。針對刑法,尤其是與殺人相關的法律,50個州有50套獨立的系統。

二、本案管轄地路易斯安那州在美國是一個很奇葩的存在。美國通常大家都認為是英美法國家(不然怎麼叫英"美"法),暨承認判例法的國家。然而路易斯安那州卻是美國本土唯一使用大陸法的法域。這裡的歷史原因是顯而易見的,路易斯安那州本來就是從法國手上買過去的。而法國是一個典型的大陸法國家。從某種程度上,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與法國法的相似之處要多於其他美國州的法律。重點是,路州有一部成文刑法典。

三、美國刑事法庭審案過程中存在一種叫做"辯訴交易"的機制,暨讓檢察官同意起訴比較輕的一些罪名換取被告放棄抗辯直接認罪。具體的討論知乎已經有一些,可以看這裡:個人意見:如何看待普通法系中的辯訴交易(Plea Bargain)?在中國刑事訴訟中有無必要/可能引入?

四、路易斯安那州的殺人相關的罪名分成五個等級。從最嚴重的排到最不嚴重的分別是:

(1) First degree murder (一級謀殺)

(2) Second degree murder (二級謀殺)

(3) Manslaughter (殺人)

(4) Negligent homicide (過失殺人)

(5) Vehicular homicide (交通肇事殺人)。

(出處:Louisiana State Legislature (14.29 Homicide))。

其中,根據路州刑法典第14.30.1章和第14.31章的內容,我們會知道,檢察官起訴這個父親二級謀殺,是因為他殺人時有殺人或者造成對方重傷的意圖(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1) When the offender has a specific intent to kill or to inflict great bodily harm)。二級謀殺的唯一刑罰是終身監禁並不許減刑和假釋。

而最後雙方達成辯訴交易的殺人罪,是基於這位父親承認自己是"激情殺人"(A homicide which ... is committed in sudden passion or heat of blood immediately caused by provocation sufficient to deprive an average person of his self-control and cool reflection)。殺人需要面對的刑罰是四十年以下的監禁。

五、一條罪名里的最高刑期,沒有特殊情況的話通常判不到。像這種40年以下監禁的法定刑期範圍內,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很大。這裡必須要說明的是,我對路州的量刑標準毫無了解,我並不知道這種案件最後得到判七緩五的結果,按照路州的量刑標準是相對重、標準、還是輕。我想表達是只是不要因為看到最高刑期是40年,就理所當然的認為判七緩五一定是輕判。如果有在路州讀過法律的知友知道答案的,也請不吝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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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了上面的幾條背景知識,我們就會知道這件事並不是像新聞中所說的那樣:法官迫於民眾和媒體的壓力故意改罪名輕判。事實是:檢察官因為達成了辯訴交易而改了比較輕的罪名,法官根據相關事實做出了實際相對輕的判決。

事實上,法官既不會也不應該受到民眾和媒體的壓力改變自己的判斷。這是法官應當具有的品質。不管在哪個國家都應該是這個道理。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官不能在法中講情。法官心中作出判斷的基礎,歸根結底是"正義"。這個正義一方面代表對法律以及程序的尊重,一方面代表著自己對於善惡的判斷。我曾經見過一件非常非常輕的罪,因為被告自作聰明試圖通過法庭程序戲弄法官,被法官識破並依職權處以最重的量刑。我也曾經見過另外一個法官,因為同情被告的遭遇,讚賞被告的品行,也為了懲罰政府工作上的失誤,將監禁刑改成了有條件釋放。

但是一切的一切回到原點,還是一個"法"字。為了情放棄對法律的敬畏,肆意的踐踏法律維護的規則,就等於放棄了法官作為法律人的基本準則。

法應當講情,但是需要在法允許的範圍內講。

人情永遠都不應該凌駕於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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