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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媽媽發起簽名請願或無法影響判決,法學專家解讀死刑背後的情與理

殺人償命。

這是一般中國老百姓的基本邏輯。鑒於日本在死刑判決上非常謹慎,江歌媽媽江秋蓮今年8月份在網路上發起徵集簽名的活動,請求日本司法機構判處殺害江歌的陳世鋒死刑。據悉,截至目前,江秋蓮已經獲得了百餘萬的簽名。

作為普通老百姓,樸素的認為法律是人制定的,作用是懲惡揚善,在犯罪行為讓很多人感覺激憤的時候,法律就應該大快人心,殺人者就應當以死謝罪。但是並非如此,法律要做的正是避免任何組織和個人僅憑「一時之快」和「想當然」來決定他人的權益甚至生死。

簽名請願無法決定司法機關判決

日本司法機構即便最終判處陳世鋒死刑,也與江秋蓮發起的請願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從事中日死刑對比研究的華東政法大學在讀博士生黃辰在接受本報採訪時這樣說道。徵集簽名請求判處施害者死刑,這一行為本身不違法,法不禁止即合法,這是民眾的自由,是不能被禁止的。

但是徵集簽名的行為能夠對日本司法機構判決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黃辰介紹,日本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其司法權是獨立的,這個獨立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個是司法機關的審判不受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干預,另一個是法官的審判不受他人干預。法官只聽從於法律,「希望通過簽名來要求司法機關對犯人判處死刑,這樣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支撐的,無論日本司法機關最終是否判處陳世鋒死刑,都不能證明簽名請願活動與判決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

江秋蓮的徵集活動獲得了很多簽名,可以認為輿論普遍認為應當判處陳世鋒死刑。那麼輿論是否能夠介入司法判決?

有人找出了2007年發生在日本名古屋市的「暗黑網站殺人事件」。三名嫌犯搶劫了一名女性的錢財,將其殺害,並拋屍荒野。其後,被害人的母親用了5年的時間徵集簽名請求判處施害者死刑,其後,三名施害者中的一人被判處死刑。

黃辰認為,沒有證據表明這一案件的判決結果與被害者遺屬發起的簽名請願有關聯。但是為什麼司法機關判處主犯死刑,黃辰在後文中另有分析。

黃辰說,看似冰冷的法律其實是有溫度的。日本在2009年出台了一項名為《裁判員參與司法審查法》的法律,其出台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民眾能夠參與到司法審判之中,讓輿論有一個介入司法的途徑。但是截至目前為止,還沒有案例能夠表明輿論對司法判決產生了影響。

在日本,究竟怎樣才會被判死刑

對於是否應該保留死刑,世界上存在不同的看法,歐洲一些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這一背景下,日本雖然保留了死刑制度,但是日本對於死刑的判決是非常謹慎的。從1991年至2015年的20多年間,日本被一審判處死刑的人數只有197人,一年不到8個人,而被執行死刑的人數則更少。

那麼,在日本什麼樣的行為會被判處死刑?

1968年,當時尚未成年的永山則夫連續槍殺4人,被東京地方法院於1979年判處死刑,其後永山則夫不服上訴。日本最高法院以永山則夫的年齡、成長環境等因素,撤銷對他的死刑判決,發回重審。日本最高法院的一段判決詞稱:現行法律制度下的死刑制度,需要從決定犯罪本質、犯罪動機、犯罪樣態、犯罪結果的重大性等各個環節綜合考察。儘管永山則夫最終還是被判處死刑,1983年的「永山案」在日本死刑制度史上有著標誌性的作用。

怎樣理解這段判決詞呢?黃辰稱,其意思是判處一個人死刑,要看他犯了什麼罪,殺人手段的殘酷性、犯罪人的年齡、有無前科,以及被害人遺屬的感情和社會影響等,要綜合這些因素考慮。

據黃辰介紹,一個犯罪者最終被判決死刑,在日本最多需要四個步驟。

第一步,檢察官是否提起判處死刑的求刑建議。日本法律定義的罪名中有19種罪名可能會 被判處死刑,但是實際上只有極少數的罪名會被判處死刑,主要是暴力犯罪,比如殺人、搶劫殺人、強姦殺人,其中後兩種犯罪更為嚴重,屬於結合犯。前文中提到的「暗黑網站殺人事件」,既有搶劫又有殺人最新,這與江歌案不同,犯罪情節更為嚴重。

如果檢察官提議判處死刑,且施害者是故意殺人,就進入第二步程序。第二步主要參考的是被害人數。從歷年的判例來看,被害人是1人的話,很少被判處死刑,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可以被視為「例外情況」,而被害人達到2人被判處死刑則屬於「正常情況」。如果超過3人,基本確定會被判處死刑。

第三步,主要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殺人目的,是否有前科,殺人行為是否有計劃等。

前三步程序基本上都是客觀事實的梳理,是不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第四步則是相對客觀的判斷。比如殺人行為是否殘酷、犯罪者的生活背景、是否悔過、有無可能改過,以及被害人遺屬的感情、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等。但是死刑案件通常在前三步能就能夠確定,死刑結論在第四步被改變的可能性非常小。

黃辰說,日本對死刑的執行程序一直備受詬病。日本有死刑複核程序,由日本法務省實施,但是法務省大臣可能出於自身判斷拒絕下達執行死刑的命令,這樣一來,死刑的執行時間會被拖延很久。最典型的的案例就是對製造沙林毒氣案、造成多人傷亡的奧姆真理教頭目麻原彰晃的判決,死刑判決已經接近20年,至今尚未執行。

死刑的意義是什麼

黃辰在採訪中多次提到被害人遺屬感情、社會影響等,這正是江秋蓮希望日本司法機構多加考慮的因素。

黃辰說,在日本,遺屬感情對於案件判決結果的影響通常是這樣體現的——遺屬選擇原諒犯罪人,這可能使得犯罪人因此被輕判,但是遺屬要求嚴判犯罪人則並不能影響判決。換句話說,如果江歌媽媽選擇寬恕陳世鋒,陳世鋒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將大大減少,「江歌媽媽不能夠讓陳世鋒死,但是可以讓他不死」。

被害人遺屬與犯罪人和解、獲得賠償,或者犯罪人的悔過感動了遺屬,遺屬選擇原諒犯罪人,這些情形有可能讓日本司法機構減輕對犯罪人的判罰。黃辰說,這一點是被輿論所忽視的,但在日本法律中卻是作為一個慣例被表述出來的。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寬容是最高的道德,黃辰這樣說道。

從感情上講,江歌和江歌媽媽都非常值得同情,發生在他們身上的案件是一個令人悲痛的慘劇。但是從法學研究的角度出發,是否應該堅持死刑制度,存在不同的看法,這關係到對於刑法存在的理解。

一個社會為什麼需要刑法,如果認為死刑是對暴力的回應和報復,以牙還牙,應該是支持死刑制度的,如果認為刑法是預防犯罪的,那麼一般不會支持死刑。當前的研究表明,很難證明死刑的存在對於預防惡性犯罪有什麼幫助。黃辰提出一個問題,將罪犯處死以後,就可以不用再管被害人遺屬了嗎?尤其在死刑執行時間漫長的日本,關押犯人的成本非常高,如果這些成本用在補償被害人遺屬上,可能會更好地解決一些問題,應當建立政府主導的被害人遺屬補償機制。

案件接下來怎麼發展

黃辰認為,陳世鋒在日本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他稱,江歌案的判決和執行多需要的時間可能會超過很多人的想像,可能需要兩三年或者更長,江歌媽媽的申訴將會是持久戰。

因江歌和陳世鋒都是中國公民,這還牽扯到中國法律管轄權和引渡的問題。黃辰認為,按照國際慣例,死刑犯通常不會被引渡,但是按照中國法律,中國公民在國外違法犯罪,中國法律仍有管轄權。換句話說,在國外受到法律處罰的中國公民,回到中國後還有可能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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