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蜜暴擊!鹿晗商標不應歸鹿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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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http://IPRdaily.cn)
作者:付冶 萬慧達北翔集團
原標題:納尼?「鹿晗」商標不應歸鹿晗么
10月8日,新浪微博一則「鹿晗公布女友是關曉彤」的消息,引起熱度關注。據微博客服公告稱,當天還引起了微博客戶端無法刷新的故障。不過,本文卻著重關注「鹿晗」的商標問題。
被譽為「攝影詩人」的著名攝影師孫郡曾笑談:拍過鹿晗,才知何謂中華少年。《擇天記》中長生果子的逆天改命之路,不僅暗示著劇情走向與人物命運,也代表著少年群體的核心價值觀。鹿晗至今出道已有六年,很多粉絲都一步步見證了他的成長與蛻變。
筆者隨手就可拿出幾個火爆事迹來說明鹿晗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比如:
2014年8月19日,吉尼斯認證鹿晗單條微博13,162,859條評論創吉尼斯世界紀錄,成為中國中文社交媒體的第一個對外公布的吉尼斯世界紀錄。
再比如:
2015年4月21日,《福布斯中文網》宣布鹿晗以個人單條微博評論數過4200萬、個人話題閱讀量超283億的數據登上當年5月的福布斯中國名人榜,成為首位登上《福布斯》中文版封面的90後明星。
筆者是鹿晗的忠實粉絲,尤其非常關心「鹿晗」中文商標的註冊情況,特撰寫本文對此進行分析和評論。
同時,筆者所在的公司和律所也曾成功代理了多起遏制知名公眾人物商標被惡意搶注案件,如「阿倫·艾弗森(Allen
Iverson)」、「妮可·基德曼(Nicole Mary Kidman)」、「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以及「帕科·拉巴納(Francisco Rabaneda Cuervo)」。一、細數「鹿晗」商標花落誰家
根據商標網2017年5月31日更新數據,目前共有45件「鹿晗」或者包含「鹿晗」的商標申請,已有12件「鹿晗」商標獲得註冊,12件「鹿晗」商標獲得初步審定公告,最早商標申請日為2013年8月5日。
經過檢索發現,這些商標的所有者分別是傳成世紀(北京)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廣州陌陌貿易有限公司、禾全實業(上海)有限公司、深圳萬客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仙居縣躍馬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極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深圳市一鹿平安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鄭州佰邦電器有限公司、杭州艾葉服飾有限公司、葉勤雅、鄭春曉、孫偉俊等公司或者個人,而鹿晗並不擁有上述24件已註冊或者已初審商標。商標網流程顯示,該些商標基本上處於異議過程中或者無效宣告過程中。
筆者特別注意到,鹿晗投資的「南京鹿晗影視文化工作室」名下已有商標申請54件,包括「
」(9、28、29、30、32、35、41、42、43類)、「
」(全類註冊),最早商標申請日為2016年12月30日,目前商標均在申請過程中。
根據全國企業信息網資料,目前全國已有10多家企業名稱中包含「鹿晗」,經營範圍覆蓋到影視演出,化妝品,服裝飾品,日用百貨,家居用品,食品、飲料、酒、煙、日用百貨零售,投資諮詢,技術服務,室內外裝飾裝潢工程,蔬菜種植等領域。其中,2013年9月2日成立的鹿晗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諸多企業中最早成立的,而鹿晗投資的南京鹿晗影視文化工作室則成立於2014年10月30日,稍晚於前者成立。
以上數據來自於中國商標網
以上信息來自於全國企業信息網
以上信息來自於全國企業信息網
二、短評
當下,越來越多的精明商家熱衷於搶注知名人物商標,譬如娛樂類名人如「劉德華」、「張柏芝」、「騰格爾」、「周杰倫」、「章子怡」、「范冰冰」、「Angelababy」、「潘長江」、「TFBOYS」、「鹿晗」等,體育類名人如「鄧亞萍」、「姚明」、「易建聯」、「劉翔」、「孫楊」、「傅園慧」、「寧澤濤」等,文學類名人如「莫言」、「韓寒」、「郭敬明」、「金庸」、「連岳」等,均發生過姓名被他人搶注成商標的案件。
此外,深圳市安東尼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7年曾先後在與名人、明星相關領域的類別上,如「服裝、化妝品」等,將「張學友」、「鄧超」、「唐駿」、「劉亦菲」、「林心如」、「林允」、「周杰倫」、「姚晨」、「馬雲」、「徐熙娣」、「周潤發」、「吳奇隆」、「謝娜」、「郎咸平」、「何炅」、「蔡依林」、「陳奕迅」、「古天樂」、「王菲」、「范冰冰」、「羅志祥」、「舒淇」、「郭敬明」、「陳喬恩」、「王力宏」、「郭富城」、「章子怡」、「梁朝偉」、「楊冪」、「謝霆鋒」等近70位知名人物的姓名申請註冊為商標,目前在部分類別上已經獲得註冊。
關於他人未經許可,將知名公眾人物姓名註冊為商標的問題,既涉及到個人姓名權損害問題,也可能涉及對相關公眾的誤導問題以及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問題。商標局、商評委和各級法院在行政確權和司法實踐中對法律適用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定,具體表現為,有的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姓名權條款進行保護,不支持適用不良影響條款,如「鄧亞萍」案、「易建聯」案;有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的條款進行保護,如「劉德華」案、「郭晶晶」案、「李小龍」案、「莫言」案;有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誤導公眾的條款進行保護,如「葛優」案;有的則因為註冊滿5年超過以相對理由如姓名權為基礎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的法定時限,商標評審委和法院不支持適用絕對理由條款如不良影響條款或者誤導公眾條款而未能得到保護,如「騰格爾」案。
就「鹿晗」商標被搶注案件,筆者猜測鹿晗本人已經基於知名公眾人物的姓名權等採取了相應的法律措施,包括提起異議申請、無效宣告申請等,小編也希望能夠儘快掃除在先商標障礙,即便可能會經過異議、不予註冊複審、無效宣告、訴訟等程序,相信堅持到底,憑藉鹿晗的超高人氣和律師團隊的不懈努力,最終還是可以至少獲得「鹿晗」商標在與娛樂活動領域密切相關的類別上註冊的。
筆者還是忍不住嘮叨一遍,上醫治未病,對於姓名權的保護不僅要做好事後救濟,還要做好事前的預防。如果知名人物能及早將自己的姓名註冊為商標進行保護,一方面可以避免惡意搶注,另一方面擁有註冊商標,也有利於對自身名譽的把控。一時鬧得沸沸揚揚的「Angelababy」被某公司註冊為茶葉商標,該商家還打出「免費把Angelababy抱回家,想怎麼泡就怎麼泡」的宣傳語事件,希望不要發生在鹿晗身上。
對於將「鹿晗」作為企業商號進行登記的問題,筆者認為,鹿晗作為影視明星、知名歌手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社會公眾人物,他人未經許可,將其姓名登記為企業字型大小,而且主營業務與鹿晗本人參與到的如娛樂服務、化妝品、服裝等行業密切相關,確實難以擺脫搭便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嫌疑。
目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等均對公眾人物姓名權保護作出規定,相關法律規定匯總如下:
1、《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之商標審查標準 第一部分第八條第(二)項之6:
商標由他人姓名構成,未經本人許可,易導致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如系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構成的商標,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駁回)。
姓名包括戶籍登記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別名、筆名、藝名、雅名、綽號等。
註:該條對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2、《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之商標審查標準 第一部分第九條第(十)項:
商標中含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與之近似文字,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
註:該條對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3、《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之商標審理標準
第四條第2項2.4 姓名權
2.4.1 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註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准註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
2.4.2 適用要件
(1)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
(2)系爭商標的註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
2.4.3 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別名等。
「他人」是指提出異議、不予註冊複審或者無效宣告申請時在世的自然人。
2.4.4
認定系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姓名權,應當以相關公眾容易將系爭商標在其註冊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權人或者與姓名權人建立對應聯繫為前提,既包括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也包括雖然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在文字構成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姓名特徵,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指向該姓名權人。未經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姓名申請註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姓名,卻基於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損害。
2.4.5系爭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就其主張的取得姓名權人許可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姓名權人撤回許可的,超出姓名權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服務之外申請註冊商標的,在姓名權人未明確許可的使用商品/服務上申請註冊商標的,視為未經許可。
2.4.6 使用姓名申請註冊商標,誤導公眾、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進行審查。
4、《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5、《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6、《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7、《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第二款:
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
如果鹿晗最終沒能逆天改命,他以後還能正常地使用「鹿晗」商標么???會不會侵犯別人的商標權???有沒有可能遭遇天價索賠???這些開放性的問題,小編希望徵求大家的意見?
來源:IPRdaily中文網(http://IPRdaily.cn)
作者:付冶 萬慧達北翔集團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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