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連環計」的破解——程序性權利的抗辯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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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1年8月,某建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框架協議》,對建設公司承建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某大廈工程相關事宜進行了框架性約定。2011年9月,建設公司與房地產公司正式簽訂《某大廈工程合同文件》,約定由建設公司承包房地產公司某大廈工程(以下簡稱「本案工程」)的施工。建設公司依約完成本案工程後,2012年10月,雙方當事人簽訂了結算協議,約定雙方完成竣工結算後50天內,房地產公司支付工程款至結算價款的95%,逾期支付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2013年9月,雙方通過簽訂《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確認本案工程竣工結算總價為250,000,000元。房地產公司遂要求房地產公司依照結算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至竣工結算價款的95%,但經建設公司多次催要,房地產公司仍欠付工程結算款60,000,000元。故建設公司依據合同文件約定的仲裁條款,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仲」)提起仲裁,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本案開庭前和審理過程中,房地產公司先後向法院及北仲提出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管轄權異議、鑒定申請、中止仲裁審理申請等多項程序性請求,並提出了要求建設公司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修復費用25,000元等反請求。經審理,房地產公司提出的上述程序性請求均未獲支持,仲裁庭最終支持了建設公司主張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全部仲裁請求,駁回房地產公司主張工程質量缺陷修復費用的反請求。

案件評析:

與實體性權利相對應,程序性權利是仲裁程序中當事人極為重要的權利。司法實踐中,被申請人常常通過行使程序性權利的方式拖延仲裁程序,向對方當事人及仲裁員施加壓力,從而實現為己方獲得談判籌碼、爭取最大仲裁利益的目的。而作為申請人的代理人,如何從容應對被申請人提出的多輪程序性申請,巧妙化解因被申請人行使程序性權利而給申請人帶來的仲裁風險,是對代理人法律專業素養和執業經驗的一大考驗。

本案中,房地產公司作為被申請人,為最大限度地拖延仲裁程序,使出「程序連環計」,先後提出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管轄權異議、仲裁反請求、鑒定申請、中止仲裁審理申請等多項程序性請求,致使本案審理難度大大增加,審理過程一波「數」折。建緯律師接受申請人建設公司的委託,與被申請人房地產公司就本案程序性權利的行使與抗辯進行了多輪博弈,對被申請人使出的程序性計策見招拆招,逐個擊破,使被申請人的上述程序性請求均被駁回,致其濫用程序權利、惡意拖延仲裁程序的目的沒有得逞,並最終獲得了仲裁委作出的有利裁決,保障了申請人利益及時充分的實現。

建緯觀點:

第 一 計:

【確認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作為仲裁委管轄案件的依據,對於案件能否受理和啟動具有重要意義。被申請人房地產公司收到本案仲裁文件後,首先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三中院」)提出確認本案仲裁協議效力的申請。房地產公司稱,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框架協議》和《某大廈工程合同文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框架協議》第15條的約定「各法律文件間的效力優先順序為:本協議、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正式合同,即本協議與其他文件內容不一致時,以本協議的內容為準」。《某大廈工程合同文件》第43.1.1條約定了仲裁條款,但其法律效力低於《建設工程施工框架協議》,《建設工程施工框架協議》就爭議解決方式約定不明,發生爭議的依法應由法院管轄,故《某大廈工程合同文件》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

在程序博弈的第一輪,建緯律師思路清晰,從案件基本事實和證據情況出發,在釐清本案多份合同文件簽訂時間及管轄條款內容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公司的上述主張進行了有力的回擊。建緯律師提出:其一,《建設工程施工框架協議》簽訂在先但對爭議解決未作約定,《某大廈工程合同文件》簽訂在後且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某大廈工程合同文件》的仲裁條款是對《建設工程施工框架協議》爭議解決事宜的補充約定,合法有效,兩份合同文件的約定並不矛盾;其二,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定明確,合法有效,不屬於《仲裁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的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其三,本案工程竣工結算時,雙方在結算協議中再次達成仲裁協議,該仲裁協議是雙方對於爭議解決事宜的再次確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北京市三中院採納了建緯律師的上述觀點,駁回了房地產公司關於主張本案仲裁條款無效的申請。

第 二 計:

【提出管轄權異議】

提起管轄權異議是訴訟、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常用的拖延程序的程序性權利之一。既申請確認本案仲裁條款無效未果之後,房地產公司使出了第二計——提出管轄權異議,並要求仲裁庭先行就本案管轄權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房地產公司提出,本案雙方當事人除簽訂框架協議、總承包合同文件外,在施工過程中還達成了《某大廈精裝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某大廈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某大廈幕牆分包工程三方管理協議》三份合同,該三份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均約定為訴訟,因此,仲裁委對前述合同項下的精裝、弱電、中水、外檐門窗及幕牆工程等均無管轄權。

建緯律師在本案存在多份合同文件、且前後管轄條款存在矛盾的情況下,沒有被房地產公司拋出的煙霧彈所干擾,而是梳理合同文件的先後順序,以「一首一尾」兩份重要的文件——總承包合同文件及結算協議中的仲裁條款為依據,指出:其一,無論建設公司與房地產公司在實際施工履行過程中另行簽署了多少文件,但其簽署的精裝修施工合同及施工補充協議項下的工作內容仍然屬於總承包合同文件約定的承包範圍,因此仍然應受總承包合同文件仲裁條款的約束;其二,結算協議作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最後一份協議,協議結算內容包括了精裝修合同及施工補充協議項下工作內容的工程款,故結算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對法院管轄約定的變更,即使當事人對管轄的約定前後矛盾,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於管轄的約定也應當以該最後的意思表示——即仲裁管轄約定為準。仲裁庭再次採納了建緯律師的答辯意見,作出北仲對本案有管轄權的中間裁決。

第 三 計:

【申請中止案件審理】

在建緯律師的努力下,仲裁庭駁回了房地產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作出了有利於建設公司的中間裁決。房地產公司一計不成,又生一計,以《精裝修施工合同》為依據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該案經西城區法院受理後,房地產公司申請仲裁庭中止本案審理。

建緯律師知悉該情況後當機立斷,向西城區法院提交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指出:其一,《某大廈工程合同文件》及結算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拘束力及於《精裝修施工合同》項下糾紛,且北京市三中院裁定書已認定上述合同文件中的仲裁條款合法有效,故《精裝修施工合同》項下糾紛依法應由北仲管轄;其二,房地產公司已就北仲對《精裝修施工合同》項下糾紛的管轄提出異議,北仲合議庭作出中間裁決,裁定其有權管轄《精裝修施工合同》項下糾紛。該回合中,建設公司在建緯律師的幫助下再次在程序上佔了上風,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的仲裁條款合法有效,且已生效的中間裁決書確認了北仲對《精裝修施工合同》項下糾紛的管轄權,故裁定駁回房地產公司的起訴。房地產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亦維持一審裁定。

第 四 計

【申請質量鑒定】

建設工程糾紛中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等問題因專業性較強,常常會涉及鑒定程序,但不加甄別地啟動鑒定程序同樣會造成仲裁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及時維護。房地產公司在使出渾身解數拖延程序未能如願的情況下,使出了最後一計:提出請求建設公司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修復費用25000元的反請求,並據此提出工程質量的鑒定申請。

針對房地產公司提出的質量鑒定申請,建緯律師針鋒相對地指出,啟動質量鑒定對房地產公司反請求的裁決並無實際意義,因為根據本案合同約定和工程慣例,本案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應當通知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在施工單位拒絕修復的情況下自行修復並發生相關費用的,才能主張施工單位賠償實際發生的損失。而本案中,房地產公司在繞過合同約定不要求建設公司直接修復質量缺陷、亦未因自行修復或委託第三人修複發生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根本無權主張該等質量缺陷的修復費用,故對該反請求應當直接予以駁回,而無對本案工程是否存在質量缺陷進行鑒定的必要。仲裁庭經合議後亦認可進行質量鑒定對本案爭議的解決並無實際意義,故未予接受房地產公司的質量鑒定申請,房地產公司意圖通過啟動鑒定拖延仲裁程序的目的再度落空。

案件小結:

所謂「遲到的正義非正義」,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在利用自身專業法律知識和經驗為當事人爭取有利裁決的同時,也要確保裁決作出的及時性,避免因對方當事人濫用程序權利導致程序拖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及時的維護。

本案系申請人建設公司請求被申請人房地產公司支付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引發的爭議,案件事實並不複雜,但因被申請人濫用程序權利,不斷拖延仲裁程序,增加了本案審理難度。建緯律師為保障申請人的仲裁利益不僅全面且及時地被仲裁庭支持,與被申請人展開多輪程序博弈,通過對事實的細緻分析,對法律的嚴謹鑽研,一一破解了被申請人包括管轄權異議、鑒定申請、中止仲裁審理申請在內的多項程序性計策,使其惡意拖延仲裁程序的目的沒有實現,並最終為申請人爭取了仲裁庭對其仲裁請求基本全部予以支持的裁決結果,保證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全面、及時的實現,取得了這場程序博弈的終極勝利。

(本文由建緯北京研發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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